行政行为的具体分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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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为的具体分类有哪些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具体⾏政⾏为进⾏分类。
常⽤的分类有以下这些:
1、依职权的和须申请的具体⾏政⾏为。
划分标准是⾏政机关是否以当事⼈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政⾏为的条件。
前者指⾏政机关不需要公民、法⼈或其他组织申请,直接依职权采取具体⾏政⾏为;后者则需要经过当事⼈的申请,⾏政机关才能作出具体⾏政⾏为。
2、羁束的和裁量的具体⾏政⾏为。
划分标准是具体⾏政⾏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
⽴法对具体⾏政⾏为的范围、⽅法、⼿段等条件作出严格规定,⾏政机关采取时基本没有选择余地的,是羁束的具体⾏政⾏为;⽴法对具体⾏政⾏为的范围、⽅法、⼿段等⽅⾯给予⾏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裁量余地的,是裁量的具体⾏政⾏为。
3、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政⾏为。
划分标准是具体⾏政⾏为与当事⼈之间的权益关系。
为当事⼈授予权利、利益或者免除负担义务的,是授益的具体⾏政⾏为;为当事⼈设定义务或者剥夺其权益的,是负担的具体⾏政⾏为。
4、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政⾏为。
划分标准是具体⾏政⾏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
需要具备书⾯⽂字等其他特定意义符号为⽣效必要条件的,是要式的具体⾏政⾏为;不需要具备书⾯⽂字或者其他特定意义符号就可以⽣效的,是不要式的具体⾏政⾏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