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法规学习笔记1/4--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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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法规学习笔记1/4--组织机构
本系列文章将从中国民用航空管理局的组织机构、法律体系、适航管理、适航审定部门和与飞行标准部门相关工作5个方面简单介绍中国民用航空适航管理工作和法律法规体系。
民用航空适航工作简介
法律体系
中国民用航空管理采用三级管理模式,加之作为指导性具体操作程序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体系
第一级,法律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基本法)--非基本法。
民航法,依主席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属于国家法律,是民航法律体系的龙头,是制定民航法规、规章的依据。
第二级,行政法规
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适航管理条例;国籍登记条例,依据国务员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等。
第三级,规章
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有关适航管理工作的规章可分为:
管理类CCAR21、CCAR39、CCAR45、
CCAR53、CCAR55、CCAR183
适航标准CCAR23、CCAR25、CCAR26、
CCAR27、CCAR29、CCAR31、CCAR33、
CCAR35、CCAR37
环保规章CCAR34、CCAR36
维修规章CCAR43、CCAR145、
CCAR66
运行规章CCAR91、CCAR121、
CCAR135
以及,无法律效力,规范性文件
是民航局机关各职能部门(指厅、室、司、局),为落实法律、法规、民航局规章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在其职能范围内制定,经民航局局长授权由职能部门主任、司长、局长签署下发的有关民航管理方面的文件。
咨询通告AC(Advisory Circular),是各职
能部门下发的有关管理民用航空工作的政策说
明或者对民用航空规章条文所做的解释。
如:
AC-21-AA-2014-10R3 已获批的民用航
空器产品和零部件目录
AC-21-AA-2013-14R6 航空器内外部标
识与标牌
管理程序AP (Administration
Procedure),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有关民用航
空规章的实施颁发或者具体管理程序,是各职
能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管理工作和法人,其他经
济组织或者个人从事民用航空活动应当遵守的
行为准则。
如:
AP-21-AA-2011-03R4 航空器型号合格
审定程序;
AP-21-AA-2008-05R2民用航空器及其
相关产品适航审定程序;
AP-21-06R3 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
载设备的合格审定程序
管理文件MD (Management
Document),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暂行规定或
者就民用航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作出的通知
或者决定。
如:
MD-AA-2011-001 关于技术标准规定项
目管理的补充要求
工作手册WM (Working Manual), 是各
职能部门下发的规范从事民用航空管理工作人
员的具体行为的文件。
如:
适航审定监察员手册 2013年5月1日颁
布,用于指导适航审定监察员实施民用航空器
的国籍登记管理工作。
信息通告IB (Information Bulletin), 是各
职能部门下发的反映民用航空活动中出现的新
情况以及有关民用航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或者对民用航空管理工作中
存在的问题以及国内外有关民航技术上存在的
问题进行的通报文件。
组织机构(内设外管)
民航局组织机构
其中民航局内部同样采取三级管理制度,局属内部机构属于立法决策层,地区管理局和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执法监督,各审定中心是伴随着我国民用航空的展,尤其是近些年来CRJ21、C919系列飞机的研制,共同成长的部门。
委任基础层包括各种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
局内机构(内设机构)
部分列出
与适航直接有关的主管部门:初始适航--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持
续适航--飞行标准司。
A 其中适航审定司下设:
1.适航检查处:负责适航审定管理、行业标准化、业务工作手册、标准化检查工作、国际和地区合作、双边等事务。
2.航空器审定处:负责各类适航证件行政许可、国籍登记、委任代表和单位、适航指令、事故调查等事务。
3.航空动力审定处:适航审定系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信息化建设、人员培训等综合业务。
B 其中飞行标准司下设:
运输飞行标准处、航务管理处、航空器评审处、持续适航维修处、通用飞行标准处、综合处(民用航空卫生处)
航空器评审处:
航空器评审组(以下简称AEG)的工作作为飞行标准司的一项职能,是民航局一项重要的技术管理工作,对于保证飞行安全和提高经济效益都具有重要意义,其主要工作是在航空产品型号审定过程中进行如下项目的评审:
1. 飞机、发动机、螺旋桨及系统设备的运行符合性评审;
2. 飞行机组的型别等级和训练要求评审;
3. 最低放行设备要求评审;
4. 初始维修要求评审;
5. 运行及持续适航文件评审。
另外,AEG还参与适航审定部门对最小机组的确定、飞行手册评估、重要改装的评审,以及对航空器适航指令(AD)颁发和事故调查提供支援。
地区管理局(外管)
各地区管理局
民航局下设7各民航地区管理局,各地区管理局内设适航审定处,处理各辖区适航审定业务。
主要职责:
按授权对航空器及其零部件、机载设备、材料等进行型号合格审
定和生产许可审定;颁发民用航空产品的适航指令;办理颁发民用航空器初始标准适航证的有关事宜;负责有关民用航空器的加改装方案、特修方案和超手册修理方案的工程审批工作;按授权负责航空油料及民航化学产品的适航审定;对有关委任代表进行资格管理;负责辖区内民航标准计量工作。
对于适航审定工作中3大类审定14种证件的分工:
民航局负责:型号合格证TC、补充型号合格证STC、型号认可证VTC、补充型号认可证VSTC、设计批准认可证VDA、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适航证CoA、出口适航证、外国适航证认可书;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改装设计批准书MDA、生产许可证PC、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特许飞行证、适航批准标签AAC038。
审定中心
各审定中心主要负责相应民用航空产品的型号合格审定工作,协助企业并与企业共同发展成长。
审定中心
中国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中心--北京主要服务于航空发动机审定
运输类涡扇飞机审定中心--上海主要服务于商飞ARJ21、C919、C929
运输类涡桨飞机审定中心--西安主要服务于西飞新舟系列
小飞机/旋翼机审定中心--沈阳主要服务于哈飞运12 等
航油/航化审定中心--成都
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
全国共设39各安全监督管理局和1各安全运行监督办公室。
监管局
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的适航审定职责:适航管理
按授权,承办辖区内民用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飞行训练机构合格审定的有关事宜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飞行人员、乘务人员的资格管理;监督管理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卫生工作--飞行标准处
按授权,承办辖区内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的有关事宜并
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及维修管理;负责辖区内航空器维修人员资格管理--适航维修处
按授权对辖区内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设计、制造实施监督监察--生产监督处。
其中:
天津安全监督管理局设空客A320飞机生产监督办公室(后改为生产监督处),按授权和有关适航要求,负责对空客A320飞机组装线实施生产监督检查。
黑龙江安全监督管理局设航空器生产监督办公室,适航审定监督管理职责下沉,为辖区内的航空器制造企业提供适航审定服务;有内设机构适航处,除负责辖区内航空器的持续适航工作职责外,按授权对航空器及其零部件、机载设备、材料等进行生产许可审定。
山东安全监督管理局设DA40飞机生产监督办公室(后改为生产监督处),按授权和有关适航要求,负责对DA40飞机生产实施监督检查;有内设机构适航维修处,负责辖区内航空器的持续适航工作。
江西安全监督管理局设生产监督处。
适航委任代表与委任单位代表
三层式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体系
技术支持机构
DER Designated Engineering
Representative 工程委任代表
DMIR Designated Manufacturing
Inspection Representative 生产检验委任代
表
DAR Designated
Airworthiness Representative 适航委任代
表
AIDOR Airworthiness Inspection
Designated Organization Representative
适航检查委任单位代表
DMDOR Designated Modification
Design Organization Representative 改装
设计委任单位代表
委任代表制度作为民航局监管机构的一个外延,不仅在业务上更接近一线工作,而且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突破行政资源有限的瓶颈,实施更有效更接地气的基层工作,委任代表制度同样在欧美适航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