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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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储存、运输、废弃处理等环节。
第三条学校成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学校校长是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教务处、实验室、后勤保障部门、保卫处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教师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实验安全。
第七条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储存、使用、废弃处理等工作。
第八条后勤保障部门负责学校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保卫处负责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条学校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存放,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化学品应分开存放,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学校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应具备防火、防爆、防泄漏、防中毒等安全设施。
第十二条学校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应实行双人双锁管理,严格出入库登记制度。
第十三条学校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漏、洒落,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四条学校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不得随意丢弃。
第十五条学校应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培训与教育
第十六条学校应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教师和学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七条学校应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纳入教学计划,提高学生的安全素养。
第五章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九条事故发生后,学校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