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取证不足致使税务机关败诉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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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取证不足致使税务机关败诉引发的思考
牛志刚
调查取证是稽查工作中的关键环节,同时也是税务机关对涉税案件定性并做出处理的直接证据,虽然近年有关部门也曾制定过调查取证的一些要求,但因取证不足而导致税务机关败诉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

涉税案件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取证资料是否全面、真实、合法,将直接决定案件的成败。

因此,调查取证工作应引起高度重视。

现就税务机关败诉的具体案例来说明在调查取证中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一、税务机关败诉的具体案例
2000年10月,某市国税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其实施检查。

该企业没有账证,业主高某拒不交出生产销售记录。

在此情况下,稽查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照程序对业主进行了询问,并作了笔录。

业主高某承认,在2000年1月~9月期间,他采取销售不开发票等手段,共销售经简单加工的废旧钢铁25万余元,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业主表示愿意补缴税款,接受税务机关处理,并在《询问笔录》上签了字。

稽查局在无法查到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根据纳税人口供,对高某作出了补税21600元、罚款43200元的处理。

高某原以为补2万多元税款,再罚几千元也就过去了,谁知罚了4万多元,感到承受不了。

于是,高某将稽查局告到了法院。

在法庭上,高某以稽查局对其补税罚款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国税局稽查局的行政决定。

其主要理由是稽查局补税的依据不足,该企业没有那么多的销售额。

对此,稽查局没有提供出有效证据反驳高某,除《询问笔录》外,无法提供其他证据。

最后,法庭以事实认定证据不足为由,判稽查局败诉,稽查局原税务处理、处罚决定被撤销。

二、导致税务机关败诉的原因分析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某市国税局稽查局败诉就败在仅凭口供定案、证据不足上。

口供是必要的,但仅凭口供远不能证明纳税人的违反税收法规事实,还必须要有与之相互印证的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

首先,口供极易翻供。

《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所谓证据,就是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

我国《行政诉讼法》将行政诉讼证据分为7类,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理论上,证据又主要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本证和反证。

在上述案件中,稽查人员在无法取得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应从外围调查,收集相关的证据。

三、在检查取证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一)尽可能收集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可以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真实性的证据。

在涉税案件中,直接证据主要包括记载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行为的各种凭证,例如发生销售而未入账申报纳税的开给购货方的发票等。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在案件事实直接作用下形成的证据。

在涉税案件中,原始证据主要有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的各种账簿凭证、发票、纳税申报资料等原件。

直接证据最具证明力,原始证据最具客观真实性和合法性。

因此,在税案调查中,稽查人员应尽可能地收集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

(二)注意收集间接证据和派生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需要借助于其他证据支持,方能对待证事实产生证明作用的证据。

例如有关财务人员、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材料、询问笔录、经济合同、银行收支凭证等。

派生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衍生出来的证据。

在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应积极寻找间接证据和派生证据,以补充直接证据不足。

(三)注意收集本证和反证。

本证是指为支持和证明自己所提主张的证据。

反证是指,当事人为反驳对方主张所提出的证据。

收集反证并且排除反证,是对本证真实性和可靠性的验证。

(四)收集的证据必须合法有效。

我国法律要求,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因此,稽查人员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注意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程序要合法。

例如制作询问笔录时,不得对纳税人或证人引供、诱供和逼供;复印、复制证据时,须注明原件保存单位和出处,由当事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字样,并签字盖章。

二是注意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即收集的证据应与被调查案件纳税人有关。

综上所述,稽查人员在税务案件调查中,应注意证据的收集方法,注意审查和判断证据的证明力,以便收集到全面、真实、客观、合法的证据,从而能经得起复议或法庭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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