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级药品检验机构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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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检验实验室建筑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检验实验室建筑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检验实验室建筑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04•【文号】国卫办规划函〔2020〕751号•【施行日期】2020.09.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检验实验室建筑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函〔2020〕7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为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检验实验室建设,推进《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方案》实施,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检验实验室建筑技术导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考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20年9月4日医疗卫生机构检验实验室建筑技术导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各地医疗卫生机构检验实验室建设,根据《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0849、《传染病医院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686、《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技术规范》GB50881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制定本技术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医院检验科实验室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疾控中心、急救站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检验实验室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医疗卫生机构检验实验室的建设,必须坚持科学、合理、实用、安全、环保等原则,应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求与可行性的关系。

第四条有生物安全要求的检验实验室,应符合现行《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移动式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GB27421、《实验室设备生物安全性能评价技术规范》RB/T199、《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233的有关规定。

二、选址和建筑设计第五条检验实验室应根据工作属性、内容、服务对象等,结合工作流程、人物流线、洁污流线、空间要求、物理条件等做好选址和布局。

医学检验实验室建设标准

医学检验实验室建设标准

医学检验实验室建设标准医学检验实验室是医院中非常重要的部门之一,它负责对病人的样本进行检测和分析,为诊断提供客观的依据。

因此,医学检验实验室的建设标准必须严格遵守,以确保实验室的安全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首先,医学检验实验室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医学检验实验室建设的规范和标准,包括实验室的硬件设施、仪器设备、操作流程、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建设实验室时,必须严格按照这些标准进行设计、建造和验收。

其次,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硬件设施必须符合要求。

建议实验室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以满足日常工作所需的空间和设备布局。

实验室必须配备通风、排气设施,保证空气质量符合环境卫生要求。

同时,还需要配置清洁消毒设备,保持实验室的洁净度和无菌度。

此外,实验室必须配置足够的应急设备,以应对突发情况。

医学检验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也是关键因素。

实验室必须配备先进、齐全的仪器设备,以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这些设备包括生化分析仪、免疫分析仪、微生物分析仪、细胞分析仪等。

此外,实验室还需要配备相应的质检设备和校准仪器,以保持仪器的正常运行和准确性。

医学检验实验室的操作流程也必须规范化。

实验室工作必须按照标准操作规程进行,遵循严格的实验室管理制度。

实验室必须制定并落实检验流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措施,保证每个环节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实验室还必须配备专业的检验人员,他们必须具备专业背景和相关培训,以保证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最后,医学检验实验室的质量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实验室必须建立和落实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标准操作规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措施。

实验室要定期参加相关的质量评估和认证,确保自身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符合要求。

实验室还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维护和校准,定期进行质量监控,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综上所述,医学检验实验室建设标准涉及实验室的硬件设施、仪器设备、操作流程和质量管理等方面。

医学检验实验室建设标准

医学检验实验室建设标准

医学检验实验室建设标准医学检验实验室是医疗机构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门,主要负责进行各种临床检验和实验研究工作,为患者诊断和治疗提供实验依据和准确的检验结果。

医学检验实验室的建设标准非常关键,直接影响到实验室的运行效率和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下面将对医学检验实验室建设的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1.建筑设计和布局标准:医学检验实验室的建筑设计应符合相关的建筑规范和法律法规,保证实验室的正常工作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实验室应具备明亮、通风和清洁的工作环境,具备必要的防震、防火和防爆设施。

实验室的布局应合理,能够满足不同实验项目的需求,避免实验室交叉感染的可能。

2.仪器设备标准:医学检验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是实验室工作的核心,应根据实验室的需求配置和选购,确保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仪器设备的选购应考虑到准确性、可靠性、灵敏度和稳定性等因素,能够满足各种检验项目的要求。

3.培训和技术支持标准:医学检验实验室的人员应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实验室的设备和工作流程。

实验室应提供培训和技术支持,使实验室人员能够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实验技能。

4.质量管理标准:医学检验实验室的质量管理是确保检验结果准确性和可靠性的关键,应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

实验室应建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的程序和标准,参与外部质量评估和监督,保证实验室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安全管理标准:医学检验实验室涉及到一系列的化学物质和生物学样本,因此安全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化学品和样本的存储、处理和废弃物处理等方面,避免对人员和环境造成潜在的威胁。

6.环境控制标准: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环境控制包括温度、湿度、噪音和照明等方面的管理。

实验室应保持稳定的温度和湿度,避免对实验结果产生影响。

实验室的照明应符合人体工程学要求,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视觉舒适。

总之,医学检验实验室建设标准需要从建筑设计和布局、仪器设备、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质量管理、安全管理以及环境控制等多个方面进行考虑。

SICOLAB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建设规范(建筑与建筑设备)

SICOLAB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建设规范(建筑与建筑设备)

SICOLAB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建设规范(建筑与建筑设备)一、除有特殊要求外,实验建筑的朝向、间距、建筑与结构形式应保证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保证地面、楼面荷载、抗震等符合要求。

同时应便于采取适宜的通风措施,合理控制气流方向,保证实验室空气清新。

二、实验室的布局应遵循便于有毒有害气体的处理、有利于工程管网设置维护检修,以及各类功能区相对独立、集中布置的原则。

建筑内部实验区宜相对其他区域独立,并满足人流、物流要求。

四、实验用房集中在一栋建筑内的,应按便捷、避免交叉污染的原则,将各类实验用房集中、分层布置。

实验、实验配套、管理和保障等各类用房集中在一栋建筑内的,实验用房宜置于建筑最上部。

五、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结构形式宜采用混凝土框架(剪)结构,便于实验室在新建、改建与扩建时灵活设置,实验室的层高宜为4.5m~5.0m,且应满足实验设备及管线的安装要求,确需设置技术或设备夹层的实验室,当夹层层高大于或等于2.20m时,建筑面积另计。

女儿墙应适当加高并宜做隔声措施,以防屋顶设备噪声影响周边环境。

六、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应符合建筑防火等有关规范。

七、二至三层的实验楼宜安装电梯,四层及以上的实验楼应安装电梯。

设置电梯的实验楼至少设有一部货梯或一部客梯兼作货梯,宜设置独立的污物电梯。

八、实验室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洁净实验室、洗涤室等特殊房间墙体应防火、防潮及表面光滑平整,且不起尘、不积灰、吸附性小、耐腐蚀、易清洗;2、洁净实验室、洗涤窒等特殊房间吊顶的材料、构造应满足不起尘、不积灰、吸附性小、耐腐蚀与防水的要求;3、实验室地面材料应满足耐腐蚀、耐磨损、易冲洗及防滑的要求。

洁净实验室、负压生物安全实验室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实验室地面材料还应满足整体无缝隙的要求;4、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等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其建筑结构与材料应满足相应的专业要求;5、实验室外窗不应采用有色玻璃。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地、县级疾病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地、县级疾病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卫办疾控发[2004]108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日期】2004.07.23【实施日期】2004.07.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4]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为推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科学化管理,加强和提高省、地、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工作能力与水平,规范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卫生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专家制定了《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结合本地区工作的实际,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卫生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三日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的建设,保证有效实施疾病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控制、实验室检测与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和技术指导与应用研究等职能,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必须坚持科学、合理、实用、节约的原则,根据服务人口数量、服务内容与需求量等因素,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卫生规划,在满足基本功能的同时,体现标准化、智能化、人性化的特点,适当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确定实验室建设规模。

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

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

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2017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3)第四章面积指标 (4)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6)第六章实验仪器设备 (9)第七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0)附录A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用房组成示例…………附录B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各项用房组成…………附录C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实验室主要仪器(12)(13)设备配置标准 (22)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31)附件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3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建设,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投资决策项目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基准。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建设,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药品检验检测发展需要,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经济适用,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应与所在地区的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以及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等统筹规划建设,避免重复建设。

第五条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建设除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定额的规定。

·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六条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建设规模,应主要根据辖区服务的人口数确定,并综合考虑检验检测内容与需求量等因素。

第七条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规模分类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分级表建设级别一级二级辖区服务的人口数(万人)800~1000070~800注:1辖区服务的人口数包括各级行政区内的城镇常住人口数和行政区内的乡村户籍人口数。

医学检验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标准

医学检验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标准

医学检验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标准医学检验实验室指以提供人类疾病诊断、管理、预防和治疗或健康评估的相关信息为目的,对来自人体的标本进行临床检验,包括临床血液与体液检验、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检验、临床微生物检验、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检验和临床病理检查等,并出具检验结果,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医疗机构。

一、诊疗科目医学检验科,提供病理相关医疗服务,应当参照病理诊断中心基本标准。

二、科室设置包括临床血液与体液检验、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检验、临床微生物检验、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和临床病理等。

有的病案信息、试剂、质量和管理等专门部门或专职人员,以及辅助检查部门和消毒供应室(可以设置也可以委托其他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服务)。

三、人员(一)至少有1名具有副以上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

(二)临床检验各至少有5名以上医学检验卫生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高以上、2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

(三)标本采集人员应当有相应资质。

(四)开展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项目的实验技术人员应具备产前筛查与诊断的相应资质。

开展二代基因测序项目的,至少有1名生物信息分析技术人员;开展遗传相关基因检测项目的,至少有1名医学遗传学人员。

(五)配备质量管理人员;设置试剂室、辅助检查和消毒供应室的,应当配备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

(六)应当制定人员培训考核与继续教育的相关制度和实施记录。

四、房屋和设施(一)医疗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总面积75%,房屋应当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重要医疗设备和网络应有不间断电源。

(二)设置1个临床检验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00 平方米;设置2个以上临床检验的,每增设1个建筑面积增加300平方米。

(三)有相应的工作区域,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

(四)设置医疗废物暂存处,设置污物和污水处理设施和设备,满足污物和污水的消毒和无害化的要求。

五、分区布局(一)主要业务功能区。

设置包括临床血液与体液检验、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免疫检验、临床微生物检验、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和临床病理等业务功能区域。

药品检验所工作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9号

药品检验所工作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9号

药品检验所工作管理办法正文:---------------------------------------------------------------------------------------------------------------------------------------------------- 药品检验所工作管理办法(1991年12月29日卫生部令第1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检验所的工作,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药品检验所,是国家药品监督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国家对药品质量实施技术监督检验的法定机构,并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药品监督任务。

第三条药品检验所必须依法办事,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适应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国家依法设置的药品检验所是:(一)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三)市(地)、自治州、盟药品检验所;(四)县、市、旗药品检验所。

各级药品检验所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享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直属单位的待遇,业务技术受上一级药品检验所指导。

第五条进口药品由卫生部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其对外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XX口岸药品检验所。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的对外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药品检验总所。

第三章药品检验所职责第六条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是全国药品检验的最高技术仲裁机构,是全国药品检验所业务技术指导中心。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全国药品、生物制品(包括进出口药品)检验和技术仲裁,承担卫生部指定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验。

(二)制定全国药品、生物制品抽验规划,提供国家药品、生物制品质量公报所需的技术数据和质量分析报告。

(三)承担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的技术审核、修订或起草工作,审定执行标准所需专用仪器,承担一类新药和新生物制品初审及其它各类新药的有关技术复核及药品、生物制品的质量认证工作。

药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指导原则

药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指导原则

药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指导原则一、编制目的药品(含药用辅料、药包材,下同)检验检测体系是药品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提升药品检验检测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和“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2号)、《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建标187-2017)等文件要求,结合检验检测机构实际,制定本指导原则。

二、适用范围《药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可作为指导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的通用性指南,亦可作为监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体系建设和能力评价的参考性文件。

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的其它客户也可使用本《指导原则》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进行承认和评价。

三、能力建设层级和功能定位药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层级采用A级“全面能力”、B级“较高能力”和C 级“常规能力”三个层级,原则上A级至C级能力逐级向下覆盖。

A级、B级和C级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的功能定位如表1所示。

表1 功能定位四、能力建设要求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建设指标要求见表2。

设置基础指标、技术指标、服务指标和创新指标四个一级指标。

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主要仪器设备和常规检验项目/参数分别见附表1和附表2。

常规检验项目/参数等能力建设指标由于药品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等变更或监管需要变化而发生变化时,《指导原则》应用部门应及时将指标要求进行相应的变更。

表2 能力建设指标要求五、应用说明本《指导原则》是通用性、一般性指南,不同的应用部门可按照不同的需求选择以下不同的应用方式。

(一)应用主体本《指导原则》的应用主体包括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和监管部门,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的其它客户也可使用本《指导原则》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进行承认和评价。

1.检验检测机构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可使用本《指导原则》开展以下活动:主动对标: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可结合监管部门的要求、客户的需求和自身发展的需要,主动对照《指导原则》,对本机构的能力水平和所处层级进行自我定位,全要素对比来进行规划建设。

检验科实验室建设指南

检验科实验室建设指南

检验科实验室建设指南设计理念:实验室的设计必须坚持科学、合理、实用、安全、环保等原则,应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求与可行性的关系。

设计理念应体现安全、节能、环保和舒适。

布局规划:实验室的布局要合理考虑电气系统、给排水系统、暖通系统、照明系统、消毒系统、洁净系统等系统的设计布局的合理性、安全性、科学性。

实验室一般应分为三个区域,即污染区、半污染区和清洁区,每个区域之间应有物理隔离。

同时,实验室的人流、物流要分开,人员、物品都要有独立的进出口。

洁净度要求:实验室的门窗应选择自动关闭的门,且带观察窗和指示灯。

墙体与地面、墙体与天花要确保密封性,墙角宜采用内圆弧处理,确保气密性。

吊顶高度一般以2.6米为宜,不宜开设检修孔。

功能分区:实验室的功能分区要明确,包括检验功能区、辅助功能区和管理区。

检验功能区包括更衣间、标本接收、标本存放、试剂暂存、检验功能区、检后标本储存间、清消间、灭菌间和医废暂存间等。

辅助功能区包括试剂耗材仓储区、标本箱存放间、空调机房、数据机房等。

管理区则包括行政(人事、办公等)、采购、财务等部门。

消防安全:实验室的消防安全也非常重要,必须符合相关的消防安全规定。

例如,如果实验室吊顶2.5米,梁下夹层高剩余0.9米,夹层空间需要做消防水管、消防排烟管等设施,那么层高太低可能不利于送排风管的安装和运行。

电力保障:实验室的用电量要有充分的保障,必须考虑到所有设备的用电需求。

如果用电量不够,需要增容,但这可能会增加不少费用。

因此,在实验室建设初期就要充分考虑到电力保障的问题。

环保要求:实验室的建设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对于可能产生污染的环节和设备,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实验室的环境安全。

验收与维护:实验室建设完成后,要进行严格的验收,确保各项指标都符合设计要求。

同时,实验室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也非常重要,必须有专业的人员负责维护和管理实验室的各项设施和设备。

医学实验室设计要求及建设标准

医学实验室设计要求及建设标准

医学实验室设计要求及建设标准医学实验室是指从事医学检验的实验室,主要包括对来源于人体的样本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病理学等检测。

目前主要分为两类:第三方医学实验室和医院检验科。

主要实验项目包括各种体液的生化检测、免疫学检测、微生物学检测、血液检测、细胞学检测以及各种组织或器官的病理学检查等。

检验项目的结果对临床诊断和治疗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为保证这些实验稳妥的进行,实验室建设不容小觑,关乎到生命安全。

合规是所有医学实验室设计的首要考虑因素。

相关监管部门对实验室有基础的要求,如消防、建筑、用电、排污这些都需要按照基本的规范要求来进行设计、实施以及验收。

很多医院现在都有ISO15189认可的需求,所以医学实验室设计也需要基于ISO15189的标准来执行。

一医学实验室设计要求在进行医学实验室总平面图设计时,除了考虑现阶段的使用需求还应考虑未来发展空间,比如设备的更新换代对尺寸提出的要求。

另外就是要遵循法律法规,保证生物和物理安全,人性化设计更是成为现代实验室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理化的空间不同的设备对空间的需求不同,根据所放置的设备决定的空间来进行合理化的空间分配,并从发展的角度考虑实验室空间的大小能否满足于在较长时间内能容纳新添加的仪器和设备,以及能够高效安全的完成临床工作。

空间分配原则空间分配原则要综合考虑到工作人员的数量、仪器大小等因素,目的是为了给工作人员提供一个舒适的工作环境,且是在不浪费空间的前提下。

工作空间工作空间的大小应假设在较大数量的工作人员在同一时间工作。

应将有效的空间划分为三大区:清洁区:办公室、休息室、学习室;缓冲区:储存区、供给区;污染区:工作区、洗涤区、标本储存区。

其中,工作区应包括工作人员所占面积和来回走动的空间,工作空间和走动空间应转化为在地板上占用的面积大小。

生物安全实验室在生物安全方面的要求比较特殊。

其中包括必要的生物安全设施,如出口处应设有非手动洗手装置和紧急洗眼装置;部分高污染风险的工作应该在二级生物安全柜内进行,按照BSL-2级实验室的要求进行清洁区和污染区的设置等。

药物化学和新药实验室建设,有哪些要求

药物化学和新药实验室建设,有哪些要求

药物化学和新药实验室建设,有哪些要求药物化学和新药实验室是医药研发的核心部门,其建设需遵循以下要求:
1. 地理位置:实验室应建在安全、环保的区域,距离居民区、工业区等敏感区域应保持一定距离。

2. 实验室布局:实验室应按流程布局,实验室内部应分为不同的区域,如制备区、分析区、储存区等。

3. 空气质量:实验室应安装合适的通风设施,保证室内空气质量良好,并对室内空气进行定期检测。

4. 环境监测:实验室应安装环境监测设备,对室内温度、湿度、气压等进行实时监测。

5. 设备设施:实验室应配备先进、可靠的实验设备和仪器,如高效液相色谱仪、质谱仪、核磁共振仪等。

6. 安全管理:实验室应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设立安全责任人和应急救援措施,保证实验室操作过程安全可控。

7. 人员培训:实验室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实验室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确保实验室操作过程安全可靠。

8. 环保措施:实验室应采取环保措施,对实验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减少环境污染。

以上是药物化学和新药实验室建设的主要要求,建设时应认真考虑,确保实验室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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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实验机构建设规划

药物临床实验机构建设规划

药物临床实验机构建设规划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人们对健康的关注度提高,药物临床实验机构的建设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从现状分析、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和实施计划四个方面,提出药物临床实验机构建设的规划。

一、现状分析药物临床实验机构是进行新药临床试验的重要场所,能够对新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

然而,在我国目前的药物临床实验机构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药物临床实验机构数量不足,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临床试验需求。

其次,设备和技术水平参差不齐,无法保证试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再次,管理不规范,存在一些不合规范的操作和行为。

因此,建设规范、高效的药物临床实验机构势在必行。

二、建设目标药物临床实验机构的建设目标既要满足国家对新药审批的要求,也要兼顾患者的合法权益。

具体目标如下:1. 提高药物临床实验机构的数量,增加实验试验的容量。

2. 提升实验室设备和技术水平,保证实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实验机构的运行效率和规范性。

4. 加强药物临床试验的信息共享,促进试验数据准确交流,保障试验结果的可比性。

5. 为患者提供优质的临床试验服务,保障其安全和权益。

三、建设内容药物临床实验机构的建设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实验场所:建设现代化的实验室,满足不同类型药物临床试验的需求。

实验场所的设计应符合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要求,确保试验的安全和准确进行。

2. 人员配备:聘请专业的医生、实验员和数据分析专家,组成专业的实验团队。

他们应具备相应的临床试验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保证试验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3. 设备采购:选购先进的实验设备,如生化分析仪器、病理设备等,以保证试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要注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

4. 质量管理: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流程、文件管理和档案管理等。

实施临床试验的每个环节都应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的要求,确保试验的合规性和可追溯性。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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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报》
【年(卷),期】2004(000)008
【摘要】<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 为推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科学化管理,加强和提高省、地、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工作能力与水平,规范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卫生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专家制定了《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
【总页数】17页(P51-67)
【作者】无
【作者单位】卫生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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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卫生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2010年全国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配置规划》的通知 [J], 无;;
4.卫生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中期考核评估方案》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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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指导原则

药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指导原则

药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指导原则一、编制目的药品(含药用辅料、药包材,下同)检验检测体系是药品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提升药品检验检测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和“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2号)、《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建标187-2017)等文件要求,结合检验检测机构实际,制定本指导原则。

二、适用范围《药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可作为指导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的通用性指南,亦可作为监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体系建设和能力评价的参考性文件。

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的其它客户也可使用本《指导原则》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进行承认和评价。

三、能力建设层级和功能定位药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层级采用A级“全面能力”、B级“较高能力”和C 级“常规能力”三个层级,原则上A级至C级能力逐级向下覆盖。

A级、B级和C级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的功能定位如表1所示。

表1 功能定位四、能力建设要求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建设指标要求见表2。

设置基础指标、技术指标、服务指标和创新指标四个一级指标。

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主要仪器设备和常规检验项目/参数分别见附表1和附表2。

常规检验项目/参数等能力建设指标由于药品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等变更或监管需要变化而发生变化时,《指导原则》应用部门应及时将指标要求进行相应的变更。

表2 能力建设指标要求五、应用说明本《指导原则》是通用性、一般性指南,不同的应用部门可按照不同的需求选择以下不同的应用方式。

(一)应用主体本《指导原则》的应用主体包括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和监管部门,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的其它客户也可使用本《指导原则》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进行承认和评价。

1.检验检测机构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可使用本《指导原则》开展以下活动:主动对标: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可结合监管部门的要求、客户的需求和自身发展的需要,主动对照《指导原则》,对本机构的能力水平和所处层级进行自我定位,全要素对比来进行规划建设。

(完整版)药品检验检测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完整版)药品检验检测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附件3药品检验检测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建设,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水平,规范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管理,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有关部门审查项目初步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药品检验检测事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药品检验检测的需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及社会发展对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提出的新要求,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

第五条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六条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范围内的辖区常住人口数、检验检测内容与需求量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规模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分级和建筑面积表注:1.辖区人口低于5万按5万计,高于10000万按10000万计;2•具体建筑面积按插入法计算;3•计算结果四舍五入精确到十位数;4•以上建筑面积不含地下车库面积及人防面积;各级快检车车库面积另计,每车按建筑面积40m2计。

5. 直辖市和重点城市可根据药品检验检测能力按同级最高标准建设;6•具有口岸药品检验职能的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可根据进口药品检验检测工作量占总任务量的比重,在表1的基础上增加10%-30%的建筑面积(比重W20%增加10%—20%; 20%〈比重W 40% 增加20%—30%;比重〉40%,增加30%);7.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按照承担检品的类别(中药、化药、生物制品、药用辅料、药包材)不同,当类别为3个、4个、5个时,在表1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15%、20% 的建筑面积;8•根据商务部或医药行业协会的年度统计,辖区内医药产业产值在同级中排名为前5名和6-10名的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可在表1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5%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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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级药品检验机构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地级药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药检所)实验室建设,保证依法实施药品检验工作,提高药品检验技术水平,保证药品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有效实施药品质量控制,提高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药检所实验室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本地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出发,充分发挥技术监督作用,正确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坚持科学、合理、实用、节约及资源共享的原则,根据药品检验的特点,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药品监督管理规划,在满足药品检验基本要求的同时,体现标准化、智能化、人性化的特点,并应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确定实验室建设规模。

第三条本意见是药检所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指导原则,是编制、评估药检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基本原则,各地应结合本地区药品检验技术水平和工作实际需要参照执行。

口岸药检所依据其职责参照省级药检所执行。

第二章药检所的职责与建设规模
第四条药检所的职责
省级药检所的职责:
(一)承担本辖区内药品的监督检验、注册检验、强制检验、复验和委托检验等工作。

(二)承担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辖区内药品抽验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国家和本辖区药品计划抽验的抽样和检验工作;提供本辖区内药品质量公告所需的技术数据和质量分析报告。

(三)承担国家药品标准的起草、修订及药品注册试行标准转正的有关技术复核和检验工作。

(四)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药品检验及对认定的生物制品品种和项目的检验和批签发工作。

(五)承担辖区内药品检验机构业务技术工作的指导、检查和协调。

(六)承担对下级药品检验所检验项目资格认定的组织实施等工作。

(七)承担国家标准物质原料的初选工作,参加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的国家标准品、对照品的协作标定工作。

(八)开展药品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标准物质等与药品质量分析相关的研究工作及与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相关的研究工作。

(九)开展对本辖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检验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

(十)负责收集、整理、综合上报和反馈本辖区内药品质量信息。

(十一)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地级药检所的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药品的抽查检验、复验和委托检验工作。

(二)开展与药品检验、药品质量等有关的科研工作,并在上级药品检验机构的指导下开展药品快速检验工作。

(三)开展对本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检验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

(四)综合上报和反馈本辖区药品质量信息。

(五)承担上级或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口岸药检所的职责: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承担进口药品的注册检验和口岸检验工作。

第五条省、地级药检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应设置中药室、化学药品室、抗生素室、药理室及业务技术管理科室。

根据实验性质各科室应具备以下功能实验室,省级药检所应具备业务技术室、理化实验室、精密仪器室、实验动物与动物实验室、微生物(无菌)实验室、抗生素效价测定实验室等,根据需要设置不同级别的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地级
药检所应具备理化实验室、精密仪器室、微生物(无菌)实验室、抗生素效价测定实验室等。

第六条药检所仪器装备依照《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按照省、地级药检所的职责,实行分级装备,以中国药典等国家标准为基础确定仪器的种类与范围;以实际检验工作量及实验室规模确定装备数量。

具体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基本仪器配置标准执行。

第七条依据各药检所的职责,以检验项目及其参数确定其检验能力,检验能力应与其人员技术水平、仪器设备及实验建筑设施相匹配,实行分级确定。

药检所的检验能力参照附表执行。

第八条药检所工作用房包括实验、办公和辅助用房。

实验用房包括理化实验室、精密仪器室、实验动物与动物实验室、微生物(无菌)实验室、抗生素效价测定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等;
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会议室、档案室、文印室、图书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电梯房、储藏室、培训用房、锅炉房、车库等;
辅助用房包括标本室、冷库、留样库、化学试剂库、危险品库、纯水制备室、配电室、空调机房、废弃物处理用房、洗刷消毒用房、受理用房等。

第九条药检所总体建设规模应根据其职责,保证其检验能力的要求确定,建设面积以编制人员计算,人均不得少于100m 2。

实验用房不得少于总面积的70%。

第十条药检所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药检所实验用房及辅助用房的建设应结合检验能力以及各功能
实验室与仪器设备的技术特点确定规模。

第三章建设用地与布局要求
第十二条新建药检所实验室应符合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其选址应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地形规整、交通便捷;有利于安全保卫;避让饮用水源保护区;避开化学、生物、噪声、振动、强电磁场等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

第十三条药检所的建设应节约用地,所需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当地城市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进行核算;应符合当地城市有关绿化面积指标的规定。

第十四条实验用房宜与办公等其它用房分开设置,不同类型实验室建设宜独立设置或合理分区。

第十五条各类实验用房集中在一个楼宇的,垂直布局由上至下宜按照毒理(包括动物实验室)、微生物实验室、理化实验室依次安排。

办公、实验、辅助用房等各类功能用房集中在一个楼宇的,实验用房宜置于楼宇上部。

第十六条楼层平面宜为中廊式。

实验区位于楼层一端,垂直通道、实验人员办公及生活等其它区域位于楼层另一端,与实验有关的辅助用房可置于上述二个区域之间。

第四章建筑设施的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实验室应采用框架(剪)结构,便于实验室合理布局。

第十八条实验室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实验室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乙类建筑。

实验楼应设置完善的防雷系统。

二级以上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计算机网络机房、大型仪器分析室等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宜设置独立的防雷系统。

第十九条高层实验楼应安装电梯,以便于设备和物资搬运。

第二十条实验楼不得采用可造成不同实验室之间空气交换的中央空调系统。

具有洁净度、温湿度、压力梯度要求的不同功能类别的实验室,应采用独立新风、回风与排风通风系统。

实验室通风柜的排风系统宜独立设置,即一柜一管一风机系统,不宜共用风道,不得借用消防风道。

实验用房在外墙上应预留潜藏的侧送侧排风口。

第二十一条实验废弃物应设处理、回收装置或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并符合国家有关环保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开间模数应大于3.5米。

对设有地下停车场的实验楼,应同时兼顾柱网与停车的关系。

进深宜为6.0米~9.0米。

实验室建筑层高宜为3.7米~4.0米;净高宜为2.7米~2.8米;有洁净度、压力梯度、恒温恒湿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净高宜为2.5米~2.7米。

在确定建设高度时,应尽量扩大技术夹层的高度。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走廊净宽宜为2.0米~2.5米。

有缓冲间的实验室(包括无菌室、洁净实验室、生物安全实验室等结构复杂的实验用房),应留有隐蔽的设备门,供实验设备,尤其是大型设备的进出。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的墙面应采用表面吸附性小、清洗方便的建筑材料。

实验室的地面应采用耐腐蚀、耐磨损、防滑、易冲洗的建筑材料。

洁净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以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地面材料还应满足整体列缝隙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外窗不宜采用有色玻璃,以免在实验时造成色觉判断误差。

对有避光要求的实验室应另行采取物理屏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实验用台柜的基材应符合环保要求,面材应具备耐腐蚀、耐高温、易清洗、防火的特点。

第二十七条微生物实验室洗手水嘴宜使用非触摸式;实验室水槽、下水管道应耐酸、碱及有机溶剂,并采取防堵塞、防渗漏措施。

存在生物危险因素的微生物实验室等不得设置地漏。

第二十八条理化实验区内易受化学物质灼伤处应设置洗眼器及紧急冲淋装置。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建筑的供电应留有足够的负荷余量,设施应安全可靠,宜采用双路供电,不具备双路供电条件的,应设置自备电源。

有特殊要求的,应配备不间断电源。

第三十条实验室建筑的综合布线、计算机网络、楼宇自控、安全防范等智能化系统应达到同期社会较先进的水平,并留有一定的发展空间。

第三十一条放射性检测实验室、动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等特殊条件实验室的建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附表:
药品检验所检验能力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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