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试行)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泸市府发〔2007〕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试行)》、《泸州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泸州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泸州市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四川省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和《四川省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由具有颁发探矿权许可证、采矿权许可证权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机关)组织进行,或接受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的委托进行。
接受委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托机关)应制定出让工作方案报委托单位批准后实施,并不得再进行委托。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接受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同级监察、招投标监督委员会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属于下列情形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
(一)《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以下简称《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二类矿产;
(二)《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已进行过矿产勘查工作并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或以往采矿活动显示存在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再设探矿权,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
(一)《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三类矿产;
(二)《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探矿权灭失、但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已经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地;
(三)《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采矿权灭失或以往有过采矿活动,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储量或有经济价值矿产资源的矿产地。
第六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
(一)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
(二)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
(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正式行文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大型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四)国家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
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通过集体会审,从严掌握。
协议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不得低于类似条件下的市场价。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招标的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一)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可以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环境敏感地区和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
(二)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开发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
(三)国家煤炭规划矿区规模设置为中型以上煤矿的煤炭矿床(井田)的探矿权、采矿权可采用邀标方式授予;
(四)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一)自行出资勘查的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
(二)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和矿区总体规划的矿产企业的接续矿区,已设采矿权的矿区范围上下部需要统一开采的区域;
(三)为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建筑用的矿产;
(四)探矿权采矿权权属有争议;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规定因特殊情形不适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授权的。
第九条采矿权到期原采矿权人未按规定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的,采矿权由原发证单位收回,适合继续开采的,经储量核实和采矿权评估或询价类比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形式公开出让。
第十条出让机关在确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区块、矿区前,煤矿、硫铁矿须征询市发改、安监、经委、环保部门意见,其他矿山应当书面征询矿区所在地县级发改、安监、经委、环保部门意见;涉及林地、水利设施的还需征求林业、水利部门意见。
上述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该矿区是否适宜开采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以招标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30日。
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应当于拍卖日或挂牌截止日20日前发布拍卖、挂牌公告。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参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条件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公告的要求为准。
第十三条拟公开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应由出让机关委托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探矿权、采矿权进行评估。
对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页岩矿产地,出让机关可直接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采取询价或类比的方式确定采矿权价款或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底价。
第十四条询价、类比核定采矿权价款由出让机关选择矿权评估机构人员、地质矿产、矿山开采等类别人员组成3人以上的评估组,参照同类型已评估的采矿权进行咨询、类比评估,结合当地采矿权市场、矿产品市场情况和资源开发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采矿权价款。
第十五条以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投标人或竞买人不得少于3人;少于3人的,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应重新组织招标或拍卖,或经出让机关批准后,转为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六条以招标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应在每次招标中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二)地质矿产、矿山开采、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必须作风正派、公正廉明,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十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或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在每次招标中临时组建,招标工作结束后自行解散,其成员可跨地区、跨部门临时聘用。
在中标结果公布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必须保密。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或者向他人透露标底或其他有关情况的,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应当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第十九条确定中标人的条件由招标文件明确。
第二十条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以最高应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但最高应价低于底价的除外。
拍卖、挂牌竞得人确定后,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和竞得人应当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一条中标人、竞得人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后,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提交工商预核名称、具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对其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文件、安监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意见及出让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采矿登记资料,按采矿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间向出让机关申请办理勘查登记、采矿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的管理和使用按照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支出,市、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使用。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可开支以下成本费: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确认费用,公告费,咨询费,中介机构佣金,场地租金以及其它必需的成本、费用等。
第二十三条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分成比例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川财投[2006]154号)的规定,中央、省、市、县的分成比例为20%、40%、8%、32%,由出让机关按照规定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分成比例上缴或划解国库及财政专户。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或者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以弄虚作假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竞得的,中标或者竞得结果无效。
第二十五条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私自向他人透露标底或其它有关情况、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后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中所规定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不包括河道砂石资源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其河道砂石资源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按照《四川省河道采砂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由水利行政管理部门执行。
泸州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供应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护国有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并结合泸州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局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局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局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除房屋交易、划拨土地使用者自愿申请,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外,其它所有用地,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商品住宅用地应以拍卖出让方式供地。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下列方式组织实施:
(一)市、县国土资源局自行办理;
(二)市、县国土资源局指定或授权下属事业单位具体承办;
(三)市、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易代理中介机构承办。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接受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同级监察、招投标监督委员会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和底价实行集体决策。
第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由符合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条件并取得资格的人员主持进行。
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库,每次活动实施前从中随机抽取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
第八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
(一)编制、确定出让方案;
(二)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
(三)编制出让文件;
(四)发布出让公告;
(五)申请和资格审查;
(六)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
(七)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八)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
(九)办理土地登记;
(十)资料归档。
第九条市、县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和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并通过大众传媒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编制、确定出让方案
第十条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城市规划等,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供地方式、起始价、竞(投)买保证金等。
第十一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应按规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评估可以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
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竞买保证金和起始价。
底价确定后,在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三章编制出让文件
第十三条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组织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招标出让文件应当包括下列资料:
(一)招标出让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招标出让须知;
(三)标书;
(五)宗地界址图;
(六)宗地规划设计要求;(七)中标通知书(样本);(八)其他相关文件。
拍卖出让文件应当包括下列资料:(一)拍卖出让公告;
(二)拍卖出让须知;
(三)竞买申请书(样本);(四)宗地界址图;
(五)宗地规划设计要求;(六)成交确认书(样本);(七)其他相关文件。
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下列资料:(一)挂牌出让公告;
(二)挂牌出让须知;
(四)挂牌竞买报价单;
(五)宗地界址图;
(六)宗地规划设计要求;
(七)成交确认书(样本);
(八)其他相关文件。
第四章发布出让公告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招标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授权或指定下属事业单位以及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还应注明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招标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设计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和建设时间等;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资格的办法;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活动实施时间、地点,投标期限、地点和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拍卖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授权或指定下属事业单位以及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拍卖的,还应注明其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设计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和起叫价等;
(三)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获取拍卖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拍卖会的地点、时间和竞价方式;
(六)支付竞买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挂牌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授权或指定下属事业单位以及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挂牌的,还应注明其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挂牌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规划指标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和起始价等;
(三)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获取挂牌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挂牌地点和起止时间;
(六)支付竞买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公告期间,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
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相应顺延。
发布补充公告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书面通知已报名的申请人。
第五章申请和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申请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对申请人另有限制的除外。
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第二十条申请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交纳出让公告规定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并根据申请人类型,持相应文件向出让人提出竞买、竞投申请。
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五)保证金交纳凭证;
(六)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四)保证金交纳凭证;
(五)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
(三)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五)保证金交纳凭证;
(六)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境外申请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四)保证金交纳凭证;
(五)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中,申请书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他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本,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
联合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
(二)联合申请各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联合竞买、竞投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并明确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四)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五)保证金交纳凭证;
(六)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
出让人可以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出让人应当对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一)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二)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
(三)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四)委托他人代理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确认申请人的投标或竞买资格,并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采用招标或拍卖方式的,取得投标或竞买资格者不得少于3个。
出让人应当对申请人的情况保密。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对招标拍卖挂牌文件有疑问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出让人咨询,出让人应当为申请人咨询以及查询出让地块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根据需要,出让人可以组织申请人对拟出让地块进行现场踏勘。
第六章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活动应当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
投标开始前,招标主持人应当现场组织开启标箱,检查标箱情况后加封。
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将标书及其他文件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经招标人登记后,将标书投入标箱。
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以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招标人登记后,负责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
投标人投标后,不可撤回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但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并将补充文件送达至投标地点。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按照招标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应当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
招标主持人邀请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
标箱开启后,招标主持人应当组织逐一检查标箱内的投标文件,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
第二十五条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
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应当成立评标小组进行评标。
评标小组由出让人、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土地评标专家库,每次评标前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小组专家成员。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