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与审计结论不一致时 以哪个为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与审计结论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工程造价鉴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为查明案情、明确双方责任,对工程造价这一专门性问题,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据以确定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其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76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其鉴定意见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诉讼证据中的一种证据形式。
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其法律依据是《审计法》,在性质上属于行政监督。
虽然《审计法》第22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20条赋予了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权,但该审计监督是审计机关对行政相对方的一种行政监督,其审计结论不能作为确立民事法律关系的依据,不能约束和否定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当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与审计机关审计结论不一致时,应当以鉴定意见作为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作者简介郭兴隆,山东福泽律师事务所主任。
具有律师、建造师、注册税务师、助理工程师、预算员资格。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法律专家,山东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淄博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委员会委员,济南、淄博、潍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
著作《工程索赔法律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国家及省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
本刊注:
1.《福泽周刊》于2015年10月16日创刊,由山东福泽律师事务所每周原创发表一期法律电子期刊。
后缀数字,表示总发刊数。
2.鉴于作者水平有限,文中观点难免错误或偏颇,文法、逻辑难免有失恰当,敬请读者不吝赐教。
谢谢!
3.著文中作者研究、查阅、参考了有关书籍、案例,在此不一一指明,一并向作者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