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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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
和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员工和企业安全的重要措施。
为此,制定了以下规定:
第一条:确定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包括易燃易爆、易漏电触电、易高空坠落、易发生噪音、辐射、高温等危险场所,以及其他容易致人伤害、发生事故频率较高的场所。
第二条: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向员工进行三级教育,告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条:厂部购置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
设备应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运输、储存、使用或处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按照国家及省市区关于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制定设备操作规程,指导并督促员工按章操作。
本厂制定的操作规程主要包括安全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