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政府与政治 复习纲要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2章政体架构中的政府外部关系比较
1、【选择】《社会契约论》卢梭的人民主权论更进一步强调立法机构作为"公意"之体现的重要职能。

卢梭认为,"要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系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像以往一样自由、《论法的精神》洛克极力主张的议会主权论就已经确立了立法机关在西方国家政治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一个国家的成员是通过立法机关才联合并团结为一个协调的有机体的。

立法机关是给予国家以形态、生命和统一的灵魂、《代议制政府》约翰·密尔从实际制度运行的角度进一步阐述了代议制政府的基本理念和原则,使人民主权的基本思想具有了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密尔认为,"代议制政体就是,全体人民或一大部分人民通过由他们定期选出的代表行使最后的控制权,这种权力在每一种政体中都必定存在于某个地方。

他们必须完全握有这个最后的权力。

无论什么时候他们高兴,他们就是支配政府一切行动的主人。

不需要由宪法本身给他们以这种控制权"。

密尔的论述明确阐释了近代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制度设置中议会与政府之间的相互关系,表明了西方民主制度的基本理念。

一院制和两院制是当代世界各国实行的主要议会结构形式
2、关于一院制和两院制的优劣比较
【优点】设立了立法机构内部的制衡机制,防止立法机关专横腐化;防止草率立法,提高立法与议政的质
量;平衡代表利益;缓和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冲突。

【弊端】使立法程序过于烦琐,缺乏效率。

【优点】机构简化、意见集中,避免了不必要的人力与财力浪费
【缺点】由多数党控制的议会容易造成独断的政治局面,不利于多元意见的表达。

3、两院制国家英国、美国、法国、德国、奥地利、意大利、加拿大、荷兰、爱尔兰、西班牙、瑞士、巴西、智利、阿根廷等;
一院制国家芬兰、瑞典、挪威、丹麦、葡萄牙、希腊、马耳他、卢森堡、新西兰等。

4、议会制模式是指:议会即为国家的主权者和权力中心,在现实的制度设置中表现为"议行合一"的基本原则。

因此,这种模式不允许在议会与政府之间进行权力分割,而是要尽力体现以议会为中心的权力融合,即政府的成员要由议会任命,政府的政策必须要得到议会的支持,政府的解散也必须要通过议会。

5、议会制的三大原则
第一,议会主权原则。

在这种原则下,议会既是最高权力机关,又是最高立法机关。

议会为国家的最高权力中心,政府部门对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定期向议会汇报工作,这就是立法和行政的融合。

第二,立法与行政之间的相容原则,即政府成员职务同议员身份是相容的。

第三,集体负责或连带责任原则。

6、英国:议会制下立法机关与政府的关系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两院制的国家,其基本政治制度的确立经历了渐进而漫长的历史进程。

总体来看,资本主义制度下,英国的核心政治权力经历了从国王到议会,在议会内部从上院到下院的转变,从而使得议会主权原则实质上成了下院主权。

权力分工
【财政权方面】规定了财政法案只能由下院提出,且上院无权通过和否决,从而使得财政权由两院共享转为下院独有;【人事权方面】1832年通过的扩大公民投票权的规定,则从根本上动摇了上院的权力基础。

因为这个法律规定了下院成员由选举产生,从而取消了上院提名下院成员的权力;
【立法方面】根据1911年议会法的规定,对于财政法案以外的其余法案,如果由下院三次通过而被上院连续三次否决,下院可以将该法案呈报英王,直接提请英王批准。

这一规定的直接后果是,上院在事实上已经没有权力再否决下院的法案,只享有"搁延否决"的权力,1949年的议会法则进一步规定,搁延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英国议会内部的权力不平衡状况决定了它的议会-内阁关系实际上也就是下院与内阁的关系
19世纪中期,英国的下院已经被选举产生的多数党控制,多数党领袖理所当然地成为内阁首相,至此,英国责任内阁体制的基本框架形成。

7、议会对内阁的监督主要通过议会的质询权和倒阁权来完成
【质询权】是指议会议员有权力询问内阁大臣关于其职权范围内的所有问题,内阁大臣必须予以回答,质询可以由反对党议员提出,也可以由执政党议员提出
【倒阁权】是指如果下院对内阁中一个成员表示不信任,或者下院拒绝通过内阁的财政法案,则内阁只能选择总体辞职,或者提请国王解散议会,重新进行选举。

8、英国奉行"议会至上",但是权力的制衡和博弈仍然是现代民主国家政治生活的主旋律。

9、英国议会中的"影子内阁",即是反对党为了监督控制执政党而创立的监督方式。

10、总统制模式是指立法权和行政权分别由国会和总统行使,总统和国会都可以声称自己是代表了拥有主权的人民。

身兼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总统与议会之间是一种权力分立和制衡关系。

11、总统制的三大原则
第一,严格的分权与制衡原则
第二,立法与行政之间的不相容原则,即政府成员职务同议员身份是不相容的。

第三,首长个人负责制原则。

由于国会和政府相互分立,因此总统所领导的政府不需要向国会集体负责。

政府成员由总统任免,只对总统个人负政治上的责任,总统则对选民负政治责任。

12、美国也是实行两院制的国家,国会由参、众两院组成。

美国参、众两院分工不同。

参议院独有的权力包括:通过或者否决条例;审核被弹劾的总统和其他高级官员;批准或者否决总统对政府高级官员、联邦法官和外交官的任命;在总统选举中如果无人获得多数票,由参议院选出一人担任副总统。

众议院独有的权力包括:提出征税和议案;提出弹劾总统以及高级文官的动议;在总统选举中如果无人获得多数票,由众议员选举一人担任总统。

13、国会的权力
首先,国会掌握着国家的立法权
其次,国会掌握着国家的预算权再次,国会掌握着批准任命的权力。

总统只拥有提名权,总统提名的人选只有经过参议院的考察和同意后才能最终任命
最后,国会拥有弹劾权,在合众国总统受审时,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任主席。

任何人非经出席参议员2/3同意不得被定罪。

14、总统作为美国的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宪法赋予其所有的行政权,具体包括:任命官员和组织政府的权力;领导和监督政府工作的权力;执行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政策的权力,以及统帅国家武装力量的权力。

作为权力分立制衡的制度典型,美国总统对国会权力的牵制主要通过立法创意权和立法否决权来实现。

总统每年都要向国会提出国情咨文。

总统还会通过其他经济咨文、外交咨文、国防咨文等专业性咨文来确定国会每年立法的基本倾向和次序。

美国总统的立法否决权是总统制约国会权力的重要途径。

15、混合模式的总统制特征体现为:议会和总统都由选民单独选出,总统不对议会负责。

内阁会议的职能主要是为总统提供决策咨询,其最终的决议则取决于总统个人的决定。

16、混合模式的议会制特征体现为:在总统之下还有一位对议会负责的总理来领导政府,且议会有权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而迫使政府辞职。

但是,总统却可以无须通过议会的同意而任命总理,也可以根据总理提出的辞职要求而解除总理的职务,而且,总统还可以在征询总理和两院议长同意后,宣布解散国民议会。

17、混合模式与其他两种模式的不同之处【半总统制的特征】:总统还享有超越于立法和行政之上的权力,既不受立法机关的制约,也不受行政机关的制约,且无须承担政治和法律责任。

除总统的叛国罪由议会控告之外,宪法没有规定任何其他弹劾总统的条款。

此外,总统还有权决定是否直接将重要的法律草案提交全民公决。

18、议会制和总统制的优劣比较
议会制要明显优于总统制。

【第一个理由】议会制所带来的稳定性要明显强于总统制。

因为在总统制下,选民直接选举总统和议员,政府和议会平等地享有选举所带来的合法性的同时,在同一国家就会出现两个对等的权力中心,两个对等权力中心的分离和冲突常常是政治不稳定的重要因素。

【第二个理由】总统制的僵化。

由于总统的权力直接来源于选民,议会缺乏制约总统的合法性来源。

尽管议会在不少地方可以对总统的行政进行制约,但是,在总统没有因违宪而被弹劾的情况下,议会没有办法像议会制下的议会那样促使一位无能或没有取得议会信任的总统下台,而只能等到他的任期届满。

【第三个理由】总统制使政府难以推行大的改革措施。

在议会制下,集政府首脑和议会多数党领袖于一身的首相很容易在施政期间取得议会的信任而顺利推行其政策。

但是,总统制政府的权力分立使总统在推行任何一项政策时都会受到各方面的牵制。

【第四个理由】立法难以通过。

因为在总统享有立法否决权而没有立法动议权的情况下,议会的任何一项立法活动都会受到各方面的制约,尤其是当议会的多数党与总统不属于同一个党派时,立法便更难以通过。

【议会制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内阁的集权导致议员们很难独立地通过自己的判断而进行投票,从而使议会制下的议会没有总统制下的议会那么有活力。

总统制都要优于议会制。

【第一】总统制具有民主政体所要求的事后的可追究性,总统固定的任期和独立的权力行使,使选民在事后有固定的追究对象,而议会制下的首相则由于没有固定的任期且与议会融于一体而难以让选民追究其施政的责任。

【第二】,合法性的二化也会带来总统与议会的相互制衡,而相互制衡对于防止权力的滥用又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总统制也体现了更大的民主程度,因为总统是在全国性的普选中产生的,这就使基层的选民越过保守的中间层而直接表达了自己的意志,并越过了地域所带来的狭隘性。

【第四】,仲裁所带来的稳定。

由于总统有固定的任期,因而他完全可以不必像议会制下的首相那样有
那么强的党派色彩,而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充当各政党冲突的仲裁人。

【总统制最大的弊端】就在于当总统不称职而又不违宪时,议会尽管讨厌总统,但却不能使总统下台议会制政府具有明显的灵活优势,因为它可以通过不信任投票而让不称职的首相或总理下台尽管在作为议会制原型的英国和作为总统制原型的美国,这两种体制都运行得比较正常,并且都能够为各自的国家带来稳定。

但是,一旦这两种体制越出它们的原生地而嫁接到其他国家时,则往往达不到在母国那样的运行效果。

其结果是,有不少国家的政府体制都混合了这两种体制的因素,从而,半总统制就成为不少国家在民主转型过程中的首选。

19、君主与总统(主席)两种,前者体现的是世袭和终身制原则,后者体现的是选举和任期制原则。

20、根据国家元首实际掌握的权力大小来划分,当代西方国家的国家元首可以分为实权元首和虚位元首两种模式。

21、从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之间的关系角度来看,当代西方国家的制度体制可以分为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合一以及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分离两种模式。

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之间的相互关系
22、在总统制模式下,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合二为一
23、在美国,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拥有三权中的行政权,并担任武装部队的总司令,业已成为整个美国政治的权力中心。

美国总统由民选产生,按照联邦宪法的规定,凡年满35周岁,出生在美国并居住14年以上的公民均可当选总统。

总统任期4年,以两任为限。

24、总统制下的内阁只不过是总统个人的一个顾问班子,阁员只就本人主管的部门向总统负责。

25、瑞士的委员会制政府模式之下,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合二为一。

但是,这种合二为一的权力是由集体共同行使。

在瑞士,主席的任期也仅有一年。

即使在主席任上,宪法也是将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职权直接赋予整个联邦行政委员会。

26、按照瑞士委员会制规定,任何重大决策都要有四名以上委员同意才能生效,联邦主席也无裁决权。

27、君主-内阁模式(实行君主-内阁模式的国家在政府与立法机关的关系上采用的都是议会制模式)【仔细看】
所谓君主-内阁模式,即国家元首由世袭和终身任职的君主担任,在形式上由君主所任命而对议会负责的内阁掌握实际的行政权力。

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包括英国、荷兰、比利时、瑞典、丹麦、挪威、西班牙和日本等
在这种模式下,实际权力已经由议会、内阁和法院所分享,君主只是"临朝而不理政"的象征性虚位元首。

在英国,英王有权召集、终止和解散议会,有权通过议会制定法律、否决法律,有权任命内阁官员和所有的高级法官。

在形式上,英王也要召开枢密会议,听取首相、大臣和其他国内和海外官员的汇报;要阅读政府公文,签署政府文件。

并且,内阁的决议需要得到英王的认可
但在实际的政治活动中,英王在法律上的广泛权力大多数都是由他的"臣仆"即内阁和首相在行使。

英国国王其职权大多是象征性的,其活动大多是礼仪性的
28、英国君主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
首先,英国国王是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象征,国王是超越阶级、阶层、集团和党派的"全民利益"的代表,是国家和民族的象征。

其次,英国国王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国家制度和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英国内阁必须在每周向国王汇报工作。

国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首相的行为。

再次,英国国王被看做超党派、超阶级、中立的化身,在党派发生严重斗争和社会矛盾激化的时候,英国国王可以起到调节的作用。

29、总统-总理模式
总统-总理模式,是指由选举产生而有固定任期的总统担任国家元首,而由选举产生且有固定任期的总理作为政府首脑。

联邦总统享有的权力包括:
元首权,联邦总统有代表联邦与外国缔结条约、派遣并接受使节、赦免及公布法律的权力。

任免权,联邦总统任免法官、联邦文武官员,提名并经国会绝对多数表决通过而任免联邦总理,根据联邦
总理的提名任免内阁阁员;
在德的总统-总理模式下,总统的权力主要局限在元首权上,而且其介入政府活动也主要局限于出现政治僵局之时保持政治活动的连续性。

30、半总统模式
在法国式的半总统制模式下,宪法规定,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是"国家独立、领土完整,遵守共同条约和协定的保证"除犯叛国罪由议会控告之外,宪法再没有规定任何弹劾总统的条款。

因此,仅从政府体制的权力结构而言,法国总统在国家中的地位明显高于美国总统。

元首与政府的关系而言,法国总统首先享有最为重大的人事任免权。

总统在任命总理时可以不考虑议会各政党的力量对比关系。

31、在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马来西亚等除英国本土之外的英联邦成员国中,严格说来是没有国家元首存在的。

这些国家的国家元首职能往往由代表英王并由英王所任命的总督来行使。

32、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一个重要差异就是,英美法系是通过普通法院系统、以民事法庭的民事审理程序来审理行政案件,从而实现对政府的司法监督;而大陆法系则由专门的宪法法院或行政法院来审理涉及政府活动合法性的案件。

第三章西方国家非政权架构的政府外部政治关系比较
33、选举制度是西方国家民主制度的三大基石之一,也是使西方近代思想家"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由理想转变为现实的制度途径。

34、选举(election)在政治体制中主要指一种具有公认规则的程序形式。

35、恩格斯指出:选举在原始公社氏族组织中就有了,氏族成员是通过氏族会议的形式,以公开、平等、直接的方式来选举氏族首领的。

36、在民主共和国中参加选举的是全体,但仍然是奴隶主的全体。

37、英国选举制度产生与发展:
(1)、1688年光荣革命之后,英国"议会主权"原则得以确立。

1689年,以自由选举下院议员为宗旨的《权利法案》颁布,标志着英国近代选举制度的形成。

特点:并非真正的"自由选举"原则。

1711年,英国通过法案对选举人资格和被选举人资格作了严格的限制。

法案规定:只有拥有40先令以上的收入并有自由土地者才具有选民资格,而拥有被选举权的资格要求就更高了,比如,要想当上市镇、郡的议员,必须有300英镑或者600英镑以上的不动产或土地年收入,在当时的英格兰和威尔士,700万人口中,享有选举权的人只有15万左右,拥有被选举权的更是少得可怜。

这种以财产多少为标准来确定选举权的规则直到1832年选举制度改革之后才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变。

(2)、1832年,英国资产阶级推出的选举改革法是英国第一个选举改革法,在英国的选举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此后,英国先后进行十几次选举制度改革才逐步实现了普选的理念。

1832年,代表英国资产阶级利益的辉格党在人民要求普选权的声浪中,提出了第一个选举制度改革法--《英格兰与威尔士人民代表法》。

该法的重点在于:(1)重新分配了全国的席位布局。

(2)对合格的选民进行登记。

(3)扩大了选民队伍。

由于降低了选民的财产资格限制,选民人数增加了。

据统计,1832年选举法改革后,城市和乡村共新增选民约20万人,比改革前的选民人数增加约45%。

但是,这次改革并未能实现工人们"有房屋住的人都有选举权"的要求,英国各地区和各选区之间选民人数与人口的比例差别仍然很大,贵族在议会中仍然占有绝对多数的席位,议员的代表性依然不足。

此后,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不断确立,人们要求政治权利的愿望不断提高,英国选举制度日益向普选的目标迈进。

(3)、1867年的选举制度改革进一步降低了选民的财产要求,并把选举权扩大到自治市的工人阶级,动摇了土地贵族在议会中的地位。

(4)、1872年,英国通过《秘密投票法》,目的在于消除选举中的贿赂和高压手段,改进选民登记机构,进一步扩大公民权。

1883年的《取缔选举舞弊法》、1884年的《人民选举法》和1885年的《议席重新分配法》,使农业工人获得选举权,并严格按照人口分配议席。

(5)、进入20世纪,英国出现了社会主义组织和工人政党,妇女运动也不断高涨,在这种情势下,英国于1918年颁布了《人民代表选举法》,使妇女第一次享有了选举权。

1928年的选举改革使妇女与男性拥有了同样的选举权。

(6)、1948年的改革废除了1918年的"复票制",真正实现了"一人一票,选票等价"的原则,同时规定凡年满21周岁的男女都由选举资格。

(7)、1969年,具有选举权的年龄限制进一步降低到18岁。

经过一个多世纪的曲折演进,英国自由、平等、普遍的选举原则才得以最终确立。

从英国选举制度如此漫长而曲折的发展过程中可以看出,以自由、平等、普遍为原则的现代选举制度是在社会各种力量之间不断的权力角逐与斗争中得以确立,这一过程不仅适用于英国,也适用于其他早期资本主义国家。

38、在政治领域,选举的核心理念就在于把普通选民同掌握国家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紧密地联系起来,而实现这种紧密联系的纽带就是投票。

39、投票是公开进行还是秘密进行的;即公开投票和秘密投票两种方式。

40、通过投票是直接产生议员或者公职人员,即直接投票选举,还是只是产生选举人,再通过选举人产生议员或公职人员,即间接投票选举。

41、直接选举的优点在于:A缩短距离:它能够使选民与被选举人之间的关系更为密切,选民的个体选择与社会选择的距离较小B有利于选民在选举中真实自由地表达意志,能够有效地防止因中间环节的作用而歪曲选民的意志。

42、间接选举方式,就是议员或者国家公职人员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而是由选民选举产生的代表或选举人投票选举产生。

也就是说,间接选举是由两级或多级选举完成的。

间接选举在经济、文化、交通不够发达,选民不易了解候选人和国家政治事务的情况下,可以弥补客观条件的不足。

缺陷:比如间接投票削弱了选民对国家政治事务的影响力,增加了选举舞弊的机会与可能。

43、从选区代表的代表性角度来看,选区的划分可以分为地域代表制和职业代表制
44、为了确保选举公平,实行地域代表制的国家奉行同等数量的代表必须代表同等数量选民的原则。

45、从选区所产生代表名额的角度看,选区可以分为单名制选区、多名制选区和混合制选区。

单名制选区,又称为小选区制,即在一个选区内只选举产生1名代表或议员的选区划分制度,如英国、美国、加拿大等。

46、在实行单名制选区的国家,各个政党都倾向于将支持本党的地区尽量划分为多个选区,以提高本党获胜的比例。

此外,在不以行政区域为划分标准的选区划分模式中,选区的边界问题也是各个政党争论的焦点所在。

47、英国、美国、法国、印度等国的议会选举或者总统选举实行多数代表制,
瑞士、意大利等国的议会选举采用比例代表制,
德国,实行多数代表制与比例代表制相结合的当选制度。

48、多数代表制
所谓多数代表制,是指各选区应选出的议员或代表名额,为该选区内得票最多的政党或个人完全占有;或者说,各选区的代表名额完全属于该选区的多数党,获得票数较少的政党则完全没有机会。

【分类】
(1)第一种类型是相对多数制,也叫做简单多数制、一轮选举制。

在这种当选制度下,候选人或候选人所代表的政党只要获得了相对于其他候选人较多的选票,就可当选,不管选票的数额是过半多数还是超过特定的比例。

目前,在议会选举中采用相对多数制的国家有加拿大、新西兰、英国和美国。

(2)第二种类型是绝对多数制,也叫做过半数选举制、两轮选举制,指某一候选人不但要在竞争中获得最多数票,而且所获选票还要超过所有票数的一半,才能顺利当选。

如果没有候选人在第一轮投票中获得过半数选票,则要针对获票最多的前两名候选人进行第二次投票,以使其获得过半数选票。

这就是所谓的二轮多数投票制。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的总统选举就采用这种方式。

多数代表制的优点是透明性强,而且具有很强的适应性,便于操作。

但是多数代表制的【缺点】也很突出。

首先,多数代表制容易形成"多数的专制",不利于代表的广泛性。

其次,多数代表制与单名选区制结合,在议会选举过程中很容易出现"选票占多数,议席占少数"的情况。

最后,多数代表制所选举出来的议员或代表并不一定是真正的多数。

49、比例代表制
比例代表制,指各政党在各选区内所获得的议席,大致与其在选区中所获得的选票成比例。

实行比例代表制意味着实行大选区制。

在这种选举制度下,各政党无论大小,只要在某一选区获得了一定数量的选票,就有可能在这一选区中获得议会的席位。

比例代表制克服了多数代表制代表性不足、少数人统治的弊端,是一种以相对精细的程序设计体现民主理念的智力尝试。

比例代表制内部又可以细分为两种具体类型,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