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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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0.07.19
•【文号】民发[1980]39号等
•【施行日期】1980.07.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教育部关于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

(1980年7月19日民发(1980)39号
(80)劳总薪字136号(80)财事字271号
(80)教计字287号)
国务院国发〔1980〕121号文件批转了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问题的请示报告》(以下简称《请示报告》),现对贯彻执行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请示报告》的规定适用于一九七七年改革招生制度以后入学的国内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研究部毕业生和出国留学的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及文化大革命期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留学毕业生(即工农兵大学毕业生和同期出国的留学毕业生)、被国家正式录用的“社来社去”的大学毕业生。

文化大革命期间入学的学制不满两年的普通班大学毕业生和留学毕业生,在国
内高等学校进修或短期训练及赴国外进修、实习的在职职工,均不执行《请示报告》的规定。

二、确定大学毕业生、研究部毕业生的修业年限,应以入学时国家批准的学制为准,未经批准延长学习的时间和补习文化的时间等,不能计算在内。

根据国家计划派遣出国的留学毕业生的工资待遇,按国外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注明的学制确定;出国学习外语的留学生,无毕业证书的,可根据其出国前的学历、在国外学习的时间和成绩,比照国内同等学历的毕业生工资待遇,按《请示报告》第三项执行。

三、普通高等学校的本专科毕业生、研究部毕业生和留学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水平,分配到国家机关做行政、技术工作的,见习期满后,应按照《请示报告》附表所列的国家机关行政、技术级的定级工资执行;分配做其他工作或到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见习期满后,应按照文化大革命前规定的办法,即比照上述定级工资水平确定的定级工资执行。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当工人的,可按同期、同等学历的毕业生定级,并发给相同的工资额,不得按一九七一年规定的相似级进行套级。

四、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工作满一年的国家正式职工(不含未转正的学徒、练习生、试用人员等),毕业分配工作后,不实行见习期临时工资,直接实行定级工资。

如定级工资低于本人入学前原标准工资的,可保持原标准工资,并按调动工作后工资处理办法办理。

五、普通高等学校的结业生(含研究生、留学生),可按照同等学历的毕业生低定一级,其见习期临时工资也相应的降低。

经学校批准休学未取得毕业或结业证明的肄业生(含研究生、留学生),分配录用后的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按其实际修业年限和学习成绩,在低于毕业生工资待遇的原则下,由各省、市、自治区研究确定。

六、按照《请示报告》的规定,文化大革命期间入学的普通班大学毕业生、留学毕业生定级时,也按本处理意见第三点办理。

现行标准工资已经高于定级工资的,可保持不动。

极个别技术、业务水平很差的,也可以低定一级。

按照国发〔1979〕251号文件规定,经过考评已经批准升级的,如升级后的标准工资高于定级工资,其高出部分原则上应折算升级面;如升级后的标准工资低于或等于定级工资,均不计算升级面,按定级对待,但从一九七九年十一月至一九八0年三月期间所增加的工资,仍如数发给。

他们占用的升级面,仍由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安排使用。

这部分升级面用于其他职工的,其升级所增加的工资,可以从一九七九年十一月起发给;用于已补发了升级增加工资的毕业生,在定级基础上又升级的,其定级所增加的工资,应从一九八0年四月起发给,其在定级基础上又升级所增加的工资,也应从一九八0年四月起发给,因为这些毕业生原已补发了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到一九八0年三月的升级工资,不宜再重复补发。

七、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在上半月报到的,发给全月工资;下半月报到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当月已经在学校领取了助学金或生活费的,应将重领部分扣除。

本处理意见下达之前已到达工作岗位并领取工资的,可根据本处理意见多退少补。

毕业生见习期满应及时评定工资,并从见习期满或延长的见习期满的下个月起发给。

一九七八届及以前毕业的文化大革命期间入学的大学生,评定级别后增加的工资,由毕业生现所在单位开支,并列入工资计划。

八、分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留学毕业生,其工资待遇可参照《请示报告》和本处理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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