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免退税情形下计算进项税金涉及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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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免退税情形下计算进项税⾦涉及哪些问题⼀、计算免税产品进项税时扩⼤当期全部销售额的基数
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般纳税⼈兼营免税项⽬或者⾮增值税应税劳务⽽⽆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税项⽬销售额+⾮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当期全部销售额+营业额)。
该企业全年进项税2040万元,其中可区分进项税为购进原材料1700万元,不可区分进项税如⽣产⽤⽔电等计340万元,企业年销售应税产品16000万元,免税产品4000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年缴纳增值税为16000×17%-2040+340×(4000÷20000)=748(万元)。
但如果该企业同时兼营相关材料的销售业务,上述条件不变,甲企业全年平价购进、销售材料10000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年应缴纳增值税为26000×17%-2040-10000×17%+340×(4000÷30000)=725.22(万元)。
可见,企业通过扩⼤销售额、降低进项税转出⽐例的⽅式少缴纳了增值税22.78万元,这种操作⼿法对企业来说没什么操作难度,考虑到铜冶炼企业的规模(年加⼯40万吨阴极铜的企业收⼊规模在200亿元以上),如果再有意加⼤材料销售业务规模或增加⼀些其他业务收⼊,那么对税收的影响就更⼤了。
⼆、⽆法划分的进项税作为可划分进项税直接抵扣
该企业主要是对⼀些购进的固定资产、运输费⽤、部分材料等项⽬的进项税⾦作模糊处理,不作为不可划分的进项税⾦进⾏计算划分,⽽是直接作为进项税⾦在当期全部抵扣。
下⾯从两个⽅⾯进⾏说明。
1.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问题。
⼀般的铜冶炼企业的⼯艺流程⼤致为:铜精矿(采购或⾃产)冶炼、铜精砂、冰铜、粗铜、阳极板、阴极铜。
在产出阴极铜的环节产⽣副产品阳*泥,对阳*泥加⼯后产出黄⾦等贵⾦属,⽽在⽣产冰铜和粗铜的过程产⽣的含硫烟⽓进⾏制酸处理,产出硫酸。
从上述⼯艺流程可以看出,黄⾦产品进项税在产出阴极铜之前⽆法进⾏准确划分,硫酸产品进项税在粗铜产出前⽆法进⾏准确划分。
但笔者遇到的企业在计算黄⾦产品进项税、硫酸产品进项税时将当期固定资产进项税没有作为不可划分的进项税,⽽是在当期全部抵扣。
根据企业的⼯艺流程,黄⾦、硫酸等产品作为矿产的⼀个附属部分,从采掘、冶炼、加⼯、提取等过程中是⽆法进⾏分割的,因此税务部门有充分理由认为:⽤途明确的固定资产应按其⽤途进⾏税务处理,⽤途⽆法分清部分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应该作为不可划分的进项税,来计算进项税划分、转出的依据。
对于这样的理解作为企业⼀⽅来说也是很难辩驳的。
2.外购的铜精砂(矿⽯)含硫部分进项税计算分摊问题。
纳税⼈在划分、计算分摊具体即征即退收⼊进项税⾦时,对外购的原材料——铜精砂(矿⽯)的进项税进⾏了剔除,没有纳⼊计算⼝径,这点不符合纳税⼈的产品⼯艺特征。
企业称⽣产⽤原材料为铜精矿,绝⼤部分从国外进⼝,按国际通⽤计价模式,铜精矿中含硫部分不计价,因此铜精矿中含硫部分没有价值,不应参与进项税分配。
笔者认为虽然有这种说法,但理由和依据并不合法、合理。
⾸先从原材料的化学性质来看,硫酸是由铜精矿中含硫部分经过冶炼形成的;其次从铜冶炼的过程来看,铜精矿经过⾼温冶炼产⽣氧化铜与硫酸,硫酸的产⽣离不开原材料;再次从国际计价模式来看,国际铜矿⽯计价=铜含⽐×吨数-粗炼、精炼加⼯费,⽽判断粗炼、精炼加⼯费的重要标准就是硫含量的多少,因此硫也影响着原材料的价格。
最后从国内铜精砂(矿⽯)的计价来看,含硫部分是按检测数量进⾏计价的,进项税⾦也是可以明确计算的,这点也可说明铜精砂(矿⽯)中硫成分是有价值的,亦可以计算相应的进项税⾦。
因此从国外进⼝的原材料进项税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规定,对该部分进项税作为⽆法区分的进项税,在即征即退收⼊、⾮即征即退收⼊之间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