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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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水平,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执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一)深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

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精简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服务项目,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行为,简化办理流程,禁止任何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自行增设行政审批事项、环节和条件。

办理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一个部门多个内设机构的,要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和“集中办理”,提高办事效率,推进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

(二)探索建立行政执法职能分离制约机制。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单位应将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听证、决定、执行等职能分离,交由不同的内设机构及执法人员行使,并在工作流程中加以明确。

(三)开展委托执法和联合执法工作。

要在实践中大胆探索,重点解决热点、难点领域和区域发展中的执法体制创新,使执法资源得到整合优化、使基层执法力量得到加强。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行政执法实际,开展委托执法工作;建立健全由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
同参与、依法独立承担责任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减少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提高执法效率。

(四)推进区域行政执法工作创新。

旗市区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以及经济开发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特殊区域,在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根据本区域实际,可以在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标准、执法协作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依法创新区域行政执法体制与机制,适应区域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五)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切实把保护合法、服务守法与制裁违法相结合,全面推行行政指导,逐步通过制定规划计划、发布政策信息以及行政合同等方式实现行政目标,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依法办事,努力降低守法和执法成本。

改进执法检查工作,转变单纯依靠处罚进行管理的做法,注重疏堵结合。

切实落实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行政处罚对违法当事人的警诫和教育功能。

努力完善行政调解机制,积极做好与履行执法职责相关的行政争议和民事权益争议调解工作,切实发挥行政调解的功能和作用。

逐步整合行政相对人守法和违法信息,探索建立守法状况信用评价体系,将自我约束、行业自律与执法监督相结合,切实改善执法的社会效果。

(六)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以及行政机关之间的工作衔接机制。

加强行政执法单位与公安、检察机关对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办理、监督、反馈等工作以及相互间的衔接与配合,纠正“以罚代刑”现象,及时惩处违法犯罪行为。

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单位之间案件移送的范围、种类、标准、方式和程序,落实承办机构和责任,切实保证行政违法案件及时移送和处理。

建立行政执法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执法信息的互通与共享。

二、明确界定行政执法主体和权限
(一)严格实施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

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主体资格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者委托,并由“三定”方案予以明确。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积极履行职责,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做到行政执法“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

提高政府公信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市和旗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对各类培训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

行政执法单位参与民事活动,要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开展行政执法不得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联合检查组”等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或者临时机构的名义进行。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执法。

(二)规范委托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应当在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协调指导下,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和责任。

行政强制不得委托。

受委托组织应当向委托单位定期报告行政执法情况,并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执法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并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
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将受委托组织基本情况、委托事项和权限、监督措施及书面委托协议等向社会公告。

(三)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在执法证件有效期内,必须定期参加行政执法培训并考试合格,方可到期换领执法证件,继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禁止无执法证件的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协助执法人员只能从事行政执法的辅助性工作。

(四)推行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制度。

对法律、法规、规章中有较大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规定、法定条件不够具体的行政许可规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符合法律目的、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参照先例、必要适度等基本要求,制定并公布本系统行使行政裁量权的规则和标准。

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旗市区行政执法单位行使行政裁量权的情况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裁量的集体决策制度。

(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

行政执法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管辖区域、管理事项、执法衔接和配合、执法依据适用等发生争议的,应当遵循合理配置行政执法权、提高执法效能的原则进行协调,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等问题。

发生行政执法争议时,争议各方应当先自行协调解决,并就协调一致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或者签订相关协议;难以协调的,应当及时提请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协调,由其提出管辖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裁定。

争议未协调或者管辖权裁决之前,除关系公共安全或公民人身安全的外,不得单方作出处理决定。

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协调过程中,发现不立即执法可能对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提请本级政府决定由某个行政执法单位先负责执法。

三、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一)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程序。

要加强程序制度建设,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保障程序公正。

行政执法单位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步骤、方法、顺序、时限等进行。

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同样情形同等处理。

处理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要适当适度,尽力避免或者减少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

(二)建立健全立案(受理)登记制度。

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决定的情形外,行政执法单位受理行政许可,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行为,应当进行立案(受理)登记,并向当事人出具加盖本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立案(受理)凭证。

(三)建立健全公开制度。

行政执法单位要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的要求,清理行政权力,完善行政职权目录和行政职权流程图,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确保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开展工作。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各级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结果应当予以公开。

(四)完善行政执法告知制度。

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要求解决的事项,行政执法单位应当
受理。

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明确告知办理的时限及程序,不得推诿或者刁难当事人;对不属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告知其到相关部门办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应当予以解释、说明,并出具书面材料。

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时,应当告知行政执法的内容、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等事项。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请求的,应当听取陈述、申辩,记录并归入案卷。

当事人提出听证、回避请求事实及理由的,应当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准许或不准许的决定。

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时,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事程序、时限,以及需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

行政执法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应当听取第三人意见。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要求或者误导当事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等的,应当予以记录并要求其签字确认,归入案卷。

(五)严格依法调查取证。

行政执法单位在收集违法证据过程中,应当力求证据材料客观、真实,不得伪造、隐匿证据,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

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要求,做到证据确凿充分。

所有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查证核实方可作为证据使用。

(六)建立健全涉案物品规范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单位对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违法经营兜售的物品依法实施暂扣的,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出具书面凭证,详细载明暂扣或者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相关特征,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依法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依法销毁的,应当制作销毁笔录,进行现场拍照、摄像,存档备查。

(七)实施分类分步执法。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采取不同的行政执法方式,提高执法监督检查的实效性。

对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等的违法行为,对征占用土地、林地、草场和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应当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能,避免执法缺位、不作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

对情节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先责令改正,并进行教育、告诫、引导;对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八)健全行政执法听证制度。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保障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

建立重大复杂疑难行政执法案件的公开听证制度,行政执法单位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公开听取、收集行政相对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九)加强行政执法的法律论证说理工作。

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增强行政处理决定文书的说理性,提高案件办理工作的透明度,努力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行政执法决定涉及重大、复杂、疑难法律或专业技术性问题的,应当进行咨询、分析、论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重大事项决定要结合事实运用法律原理展开论证,进行深入透彻说理。

适用简易程序事实现场即时执法的,要增强当场执法的说理工
作。

在具体行政执法中,行政管理相对人不配合的,应当进行劝解并告知其利害关系。

(十)推行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查和集体讨论制度。

对行政执法案件,要由本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或办公室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行政裁量等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对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应当要求补充调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不得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严格实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对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由行政执法单位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促使行政执法人员审慎行使行政裁量权,减少行政裁量的随意性,保证执法公正、公平、公开。

(十一)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和案卷管理。

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使用本系统或者国家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

禁止以通知、通报、公告等形式代替行政执法文书。

要规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除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或当场不作出处理决定会影响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形外,行政执法文书应尽可能使用打印式文书,并进行统一编号,一案一制作。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规范制作、使用行政执法文书,要按照行政执法文书的要求和查明的案件事实,全面、准确地填写有关内容。

对适用的法律依据,要载明法律依据的全称,引用条文要具体到条、款、项。

在行政执法案件办结后,及时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证据资料等整理入卷,归档保存。

(十二)完善行政执法文书送达程序。

行政执法单位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行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送达文书应由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

非受送达人签收的,应当提供受送达人的书面委托。

受送达人拒不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其他合法方式送达。

(十三)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时限规定。

凡法律、法规或规章对行政执法案件有办理时限要求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案情复杂、重大,依法可以延长且确需延长的,要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

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时限幅度内,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时限作出具体规定或是行政执法单位作出公开承诺的,要在规定或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

(十四)建立健全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管理制度。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

积极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大力削减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额度,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程序,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使用情况,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的负担。

清理、整顿和规范各类培训收费,采取措施,严格管理,加强监督。

要进一步改进与完善罚没收入的缴纳方式与程序,方便群众,提高效率。

(十五)落实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和备案制度。

对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实行事前审查和事后备案制度。

将重大行政行为纳入上级对下级事前和事后的监督之中,减少因不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侵权和行政争议案件的发生。

行政执法单位要在作出重大行政行为之前将拟作出的决定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审查;行政行为结束后,要将执行情况报本级政府法制
办公室进行备案。

(十六)建立健全专项行政执法检查事先备案和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行政执法单位在开展专项行政执法检查时,要提前5日向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说明必要性、执法安排,提供必要的依据材料。

行政执法结束后15日内,要将执行情况报告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

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全程监督检查,做到有案必备、有备必查、有错必纠。

(十七)严格规范对企业的行政执法检查行为。

行政执法单位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牢固确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行政执法的亲和力。

要处理好严格执法与指导服务的关系,充分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向企业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指导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法律环境。

科学制定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各行政执法单位对企业进行例行执法检查,要事先制定工作计划(包括检查对象及检查依据、目的、事项、时间安排等),向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监察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合理安排行政执法检查频次。

进一步改进执法检查方式,凡具备书面检查条件的都应按要求采取书面形式进行执法检查。

规范行政执法检查程序。

各行政执法单位要严格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一般不得牵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精力。

严禁违反规定向企业收取检查费用,不得以检查为由无偿占用企业商品和物品,不得变相强制要求企业参加收费培训,不得向企业吃拿卡要。

不准委托中介代理机构行使行政执法单位职能及代办相关事务。

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违法强制企业接受中介、代理等服务,并支付服务性费用。

中介代理机构不得利用行政执法单位的影响,要求、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接受中介代理服务。

不准对企业进行有偿评比、排序、授牌等活动,不得强制企业提供资助、购买有价证券,不得强制企业征订报纸、杂志、书籍、资料等,不得强制企业参加各种社会团体,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参加评比、竞赛、研讨等活动,不得以评比、评优、达标和检查等活动强行向企业收费、变相收费或者要求赞助、捐款、集资,不得要求、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购买指定设备、商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

企业年审除依法收取年审费用外,禁止摊派其他费用。

四、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一)加强行政机关层级监督。

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等途径,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单位的监督,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执法行为。

落实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从行政执法案件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处理决定是否适当等方面,对本系统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

市和旗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指出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制度。

市和旗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行
政执法行为存在瑕疵的,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指出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规定的期限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落实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要出具书面整改建议,由被申请的行政执法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市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定期总结行政复议案件情况,并组织编写典型案例,指导行政执法活动。

(二)加强专门监督。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资金的审计监督,发现行政执法单位违反财政收支规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监察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效能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勤政廉洁情况加强监督,并推进行政审批电子监察。

(三)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各级人大常委会做好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对人大代表提出的质询案,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给予答复;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或者行政执法单位调查处理重大案件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检查或者调查;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就辖区内发生的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行政执法案件的调查情况以及处理意见,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

(四)自觉接受司法监督。

行政执法单位对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要积极应诉,按规定向法院提交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

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诉讼,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自觉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研究、积极回应法院的司法建议书。

(五)注重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单位应当通过开展社会评议,开通热线电话、网上信箱等途径,接受社会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举报、投诉的权利,并根据人民群众的批评与建议,不断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市和旗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

市和旗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办案规程、工作守则和过错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

积极开展行政执法个案监督,将行政执法个案监督纳入经常化、规范化轨道,建立长效监督机制。

向社会公布投诉监督电话、通讯地址和网址等,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提出的申诉、控告或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

(六)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市和旗市区人民政府要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制定行政执法单位评议考核方案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市级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方案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市和旗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将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系密切,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的行政执法单位作为重点测评对象,有计划地组织对行政执法单位进行测评。

(七)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

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单位对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行政慢作为,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严肃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行政执法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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