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区的规章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护区的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护区管理,规范环境保护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保护区是指为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而划定的地理区域,是对自然资源进行保护和管理的重要地区。
各级政府应当保护好保护区内的生物种群和生态系统,维护区内生
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第三条本规章适用于各级各类保护区的管理人员、保护区内生产经营者、科研人员以及保护区内的游客和参观者。
第四条保护区的管理应当坚持科学性、公平性、公正性和效率性原则,合理合法地管理和利用保护区内的资源。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区内的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护区的管理规定,不得破坏保护区内生态系统的稳定和环境的平衡。
第六条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推动社会各界的参与,促进保护区管理和监督的公民参与,加强对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督。
第七条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依法查处违规行为,保护好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二章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
第八条保护区的划定应当根据生物多样性的特征和保护的需要,经过科学论证和审批程序,在地质、生态、气候等方面有独特或较高的价值,对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具有较大
的意义。
第九条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等,应当依法划定管理保护区,禁止非法开采、开垦和污染以及其他对环境破坏行为。
第十条保护区的管理工作应当建立科学的保护区划分和分类制度,根据不同的生态环境特征和自然资源供需情况,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保护区内的资源开发和利用,在不损害保护对象和生态环境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利用,但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内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建立专家委员会,参与保护区的决策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保护区内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开保护区的管理措施和效果。
第十五条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护区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维护保护区内的生态平衡和环境质量。
第十六条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保护区的年度计划和长期发展规划,确保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得到合理利用。
第十七条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共同推进环保工作,实现资源的共享和互利。
第三章保护区的环境保护
第十八条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建立水资源保护制度,加强水资源的监测和保护。
第十九条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建立土地资源保护制度,严格控制土地开发和利用。
第二十条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空气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建立空气资源保护制度,减少空气污染和恶化。
第二十一条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生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建立生物资源管理制度,保护和利用好生物资源。
第二十二条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自然环境的监测和保护,建立环境监测制度,控制环境污染和破坏。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区内的活动,不得进行垃圾乱倒、乱伐滥采、乱挖掘等破坏行为,不得污染空气、土地和水资源。
第四章保护区的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对保护区内的人员、财产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保护区内的安全保障水平。
第二十六条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和安检制度,加强对保护区内火灾和安全隐患的排查和处理工作。
第五章保护区的游客管理
第二十七条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游客管理制度,对游客的人员和车辆进行管控,确保游客的安全和秩序。
第二十八条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向游客提供有关保护区的信息和导游服务,增强游客对保护区的认识和了解。
第二十九条游客在保护区内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随意破坏和污染环境,不得进行擅自开辟道路和露营野炊等行为。
第三十条游客在保护区内应当遵守导游人员的管理,听从保护区内的各项规定和规章制度。
第六章保护区的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社会公众有权对保护区的管理和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呼吁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保护区内的资源和环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对保护区的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第三十三条管理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第七章保护区的惩处措施
第三十四条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违反管理规定,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导致生物灭绝、生态失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违反管理规定,进行未经许可的资源开发和利用,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违反管理规定,进行未经许可的游客活动,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应当依法撤销许可证,禁止其进入保护区。
第三十七条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违反管理规定,进行非法采矿、乱伐滥采等行为,造成生态失衡和环境破坏的,应当依法追究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八章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保护区管理机构由政府设立,负责保护区的管理和环保工作,必须定期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三十九条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团队,保障保护区的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四十条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定财政拨款和资金使用方向,确保保护区的运转和经费拨付。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章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规定和制度依法调整,以保护区内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为宗旨。
第四十二条本规章解释权属于保护区管理机构,如有争议,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协商解决。
第四十三条本规章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