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治理职责规定(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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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治理职责规定
河道治理职责规定
导词:
河道职责治理规定
河道治理职责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河道治理,确保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及其人员正确履行河道治理职责,确保黄河防洪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水利部规章,参考黄委会和河南黄河河务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新乡黄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实行权(力)责一致、团结协作、互利互惠原则。
局属各河道治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享有权力、承担义务,各部门应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共同确保黄河水工程的完整和黄河防洪安全。
第四条本规定实行过错归责原则。
过错是指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黄河河道监督治理,实行各级各部门负责制。
第六条黄河水政监察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治理条例》等水法规,提高人民群众的水法规意识,预防和减少水事违法案件的发生;(《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九条)
(二)加强河道巡查,及时发现和报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的、可能引发水事纠纷的水事行为;(《黄河河道治理巡查报告制度》第四条)
(三)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对违反水法规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四)配合和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五)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事业性规费征收等有关事宜。
第七条建
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所辖河道治理范围内直管水工程及其设施(包括大堤临河50米、背河100米,控导工程临河30米、背河50米管护范围)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水事行为的巡查、报告和制止;(二)配合水政部门查处第一款规定的水事违法行为;
(三)配合水政监察部门做好河道内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工作;建管部门应当对其技术方面严格审查,确保建设项目技术符合防洪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建管部门应向水政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技术审查报告;
(四)加强河道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治理,严把竣工验收关。
(五)对黄河工程突发事件负有快速处理、报告的责任。
第八条防汛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河道治理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的清除;
(二)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申请同级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四)逾期未清除的,申请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清障的全部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九条各级水政监 3
导词:
河道职责治理规定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分,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承担连带责任。
(一)对河道治理范围内的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没有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二)虽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但未向同级防汛指挥部申请执行导致清障任务逾期未完成而影响防洪的;
(三)设障者逾期未清障的,防汛部门未申请防汛指挥部强制清障,导致清障任务未完成而影响防洪的;
(四)其他不正当履行职权的行为。
第十五条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单位负责实施。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的黄河河道治理范围为黄河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蓄洪区、滞洪区、行洪区、库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第十七条本规定的较大损失是指黄河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遭破坏的直接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
第十八条情节轻重主要根据行为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损失大小、社会影响大小等判定。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新乡黄河河务局负责解释《河道治理职责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