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年报监管工作指引第1号—基本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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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年报监管⼯作指引第1号—基本⼯作要点
颁布⽇期:2011-01-05
执⾏⽇期:2011-01-05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证券公司年报监管,包括对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审计、报送及披露⾏为进⾏监管等相关⼯作,是加强证券公司会计审计监管,提⾼证券公司信息报送质量和透明度,规范证券公司利润分配⾏为的⼀项重要常规监管任务。
为指导、督促辖区证券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做好年报监管相关⼯作,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等相关⼯作要求
(⼀)证券公司应当明确年度报告相关⼯作内部职责分⼯和责任追究机制。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合规总监等相关责任⼈应当严格履⾏职责,对年度报告及财务信息等⽂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券公司应当指定⼀名⾼级管理⼈员及时协调并解决年报审计相关问题,指定董事会秘书办理年度报告信息报送、披露相关⼯作,并将⼈员名单及联系⽅式等情况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备。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指南、《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年度报告。
1.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及其所附的各类报告。
年度报告所附的各类报告包括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及风险控制指标专项审计报告,内部控制专项审核报告,客户资⾦安全专项审核报告,资产管理业务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其他监管要求的专项报告。
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审计相关⼯作。
2.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要求稳健进⾏会计处理,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在会计核算中,应当合理确定⾦融资产分类,审慎确定公允价值,充分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充分预计未决诉讼、仲裁、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的影响,正确划分会计政策变更与会计估计变更,严格区分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更正。
证券公司应当持续提升财务管理和内控合规⽔平,夯实会计管理基础,加强会计⼯作规范,确保会计信息质量。
防⽌出现通过隐匿收⼊、虚列⽀出、转移资产或者“账外账”等⽅式私设“⼩⾦库”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为。
3.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业特点和公司未来发展需要,审慎确定利润分配⽅案,合理分配利润,为公司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做好利润分配⽅案对风险控制指标影响的敏感性分析并及时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证券公司应当依法按照税后利润10%分别提取法定公积⾦、⼀般风险准备,按照不低于税后利润的10%提取交易风险准备⾦。
可供分配利润中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部分,不得⽤于向股东进⾏现⾦分配。
未分配利润为负数的,不得向股东进⾏利润分配。
资本公积为负数的,不得向股东进⾏现⾦分配。
4.证券公司年度报告所附报告中,资产管理业务等各类专项审计(审核)报告所附报表应当与证券公司综合监管报表内容与格式⼀致。
对专项审计(审核)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证券公司单个集合理财产品、专项理财产品应当逐项出具审计报告。
单个集合理财产品合同⽣效不⾜两个⽉的,可以不对该集合理财产品出具审计报告。
5.证券公司进⾏母⼦公司合并分类评价的,母公司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等有关要求,提供经审计的年度专项合并报表及经审阅的年度1-12 ⽉份的模拟⽉度专项合并报表。
专项合并报表包括专项合并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专项合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三)证券公司应当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做好年度报告审计相关⼯作:
1.证券公司应当⾃作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决定之⽇起3 个⼯作⽇内,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报备的材料⾄少应当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签字注册会计师、项⽬负责⼈名单及联系⽅式、事务所基本情况、审计进度初步安排。
对⾸次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说明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质取得时间、对证券公司的审计经历及执⾏本项⽬的⼈员配备情况等。
证券公司中途解聘从事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作出决定之⽇起3 个⼯作⽇内,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并说明理由。
2.证券公司应当充分、如实地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与年度报告审计相关的资料,不得限制审计范围。
所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组织架构及参股控股及关联公司情况;业务、财务、清算、交易、风控等系统数据及查询权限;所签订的经营合同、客户服务协议及对外担保、涉诉案件等相关资料;公司公章使⽤记录、贷款证记录;公司内部稽核和合规检查报告、监管部门或⾃律组织出具的相关⽂件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所需资料。
(四)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成员、主要股东提交年度报告,确保股东知情权。
证券公司应当在履⾏相关程序后,在每年4 ⽉30 ⽇之前,以书⾯形式⼀式两份,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送年度报告及其附件。
同时通过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CISP 系统)报送年度报告书⾯⽂档的电⼦版、以及监管部门要求的年度报告中相关⽂档的电⼦表格。
证券公司报送的年度报告,应当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合规负责⼈及有关⼈员签字确认,加盖公司公章,并附董事、主要股东签收确认证明⽂件及董事会审议决议。
(五)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信息,在每年4 ⽉30 ⽇之前,通过证券业协会⽹站和本公司⽹站公开披露上⼀年度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
证券公司进⾏母⼦公司合并分类评价的,母公司还应当增加披露经审计的年度专项合并财务报表。
上市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告审计相关⼯作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执⾏证券公司年报审计业务,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证监会相关监管要求,遵循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充分考虑证券公司的⾏业特征、主要风险,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客观、公正的发表审计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健全有关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的选拔、委派及考核制度,以保证具有执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的⼈员从事相应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相关的制度选拔确定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签字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员名单。
上述名单应当在中国证监会“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监管系统”中报备。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选派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公司业务、具有良好执业操守的会计师承担证券公司年报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参加证券公司年报审计的会计师进⾏必要培训,加强信息系统、⾦融资产、⾦融衍⽣产品等审计专业⼒量的配置。
(三)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证券公司年报审计业务过程中,应当查阅、复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客户信息或者证券公司的其他⽂件、资料,并调取证券公司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内的有关数据资料。
(四)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认真分析证券公司实际业务情况,识别重⼤风险点,确定年报审计重点,严格履⾏审计程序。
在年报审计过程中除正常关注公司收⽀确认和列报,⾦融资产分类,公允价值确定,减值准备计提,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重⼤会计差错更正、关联⽅交易及担保、诉讼等或有事项、以及财务规范情况、账户管理、净资本计算⽣成过程,信息系统及内部控制等事项外,还应当重点关注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运营及核算情况,监管政策、监管环境变化等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等的影响。
(五)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要求,加强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审核。
在内部控制审核报告中,应当对公司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有效执⾏⽅⾯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公司内部控制上⼀年度存在的有关问题整改情况、本次审核发现的内控缺陷和改进建议。
对影响评价意见的重⼤缺陷,应当在报告正⽂说明重⼤缺陷认定标准、重⼤缺陷的性质和影响。
对不影响公司内部控制整体有效评价意见的⼀般缺陷,也应在报告正⽂说明存在缺陷的出处(如附件第X 部分X 段)。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证券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我评价报告替代其内部控制审核意见。
(六)会计师事务所执⾏证券公司年报审计业务,应当与证券公司董事会、证监局建⽴定期的沟通、协调机制。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年报审计⼯作做出妥善安排,认真做好审计计划⼯作。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送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包括项⽬组成员的选定、受聘和续约评价结论,重点关注的问题,风险及舞弊评估的程序,审计时间安排等。
在审计过程中,有重⼤调整审计计划事项,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知会公司住所地证监局以及时更新备案审计计划。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切实履⾏必要的审计程序,发现证券公司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审计受限及影响审计意见的其他重⼤事项时,应当通过《致监管当局函》等⽅式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告。
在出具审计报告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送年报审计⼯作总结。
(七)证券公司选聘和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分别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备有关情况。
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以下事项出具说明并报证监局备案: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原因;是否发现公司管理层存在诚信缺失;与公司管理层在重⼤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在的意见分歧;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管理层舞弊、违法违规⾏为线索和内部控制⽅⾯的重⼤缺陷。
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业务承接情况、风险评估以及识别的主要风险、与前任会计师沟通情况等向证监局做出书⾯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执⾏上市证券公司年报审计业务,应当同时符合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及相关⼯作监管要求,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要求,杜绝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为。
三、证监局年度报告监管相关⼯作要求
(⼀)证监局应当结合辖区实际,在每年末确定辖区年报监管⼯作⽅案,明确年报监管⼯作重点和要求,采取多种⽅式,持续加强辖区年报监管。
督促证券公司按期完成年报编制、报送及披露相关⼯作;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勤勉尽责、认真做好年度报告审计相关⼯作。
(⼆)证监局在收到证券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备案材料时,应当关注会计师事务所在独⽴性、诚信记录、审计收费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等⽅⾯是否存在异常情形。
(三)证监局应当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对证券公司年报审计⼯作的督导。
及时将⽇常监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年报⼯作重点和要求通报会计师事务所。
适时跟进现场审计情况,关注重点审计项⽬,对审计监管中发现的会计师事务所重要审计程序存在重⼤遗漏、缺失或执⾏不到位等情形,及时予以提醒,跟进审计发现的重⼤风险问题。
根据监管要求和具体情况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作底稿(包括审计调整记录、审计未调整记录)进⾏必要核查,结合年报分析审核⼯作等,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年报审计执业质量进⾏审核评价。
(四)证监局应当做好辖区证券公司年报分析总结⼯作。
组织专⼈,逐家对辖区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及其所附各项报告进⾏分析审核,对证券公司信息报送和披露质量进⾏评价,对证券公司财务、业务及潜在风险情况进⾏分析,撰写辖区证券公司年报分析报告。
(五)证监局在年度报告监管⼯作中,发现证券公司财务、业务、内控等存在违规和风险问题的,应当及时跟进,采取相应措施。
对存在财务信息虚假、账务管理混乱、设⽴“⼩⾦库”、利润分配不规范、年度报告报送和披露不及时、不准确、存在重⼤疏漏等问题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责令公司进⾏内部责任追究,纳⼊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考虑。
对未勤勉尽责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谈话提醒、记⼊诚信档案、下发监管警⽰函或者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案稽查等措施,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员的相应责任。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1.01.05,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