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签经济合同促降税收成本的7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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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签经济合同促降税收本钱的 7 个案例引导语:企业在采购和销售环节最重要的一步就是签订经济合同,合同一旦签订,就必须按照上面的条款发展相关的经济活动。

下面是为你带来的巧签经济合同促降税收本钱的 7 个案例,希翼对你有所匡助。

(一)在合同中要明确有关的价格是否含税以及税收本钱的直接承担者
1、在合同价格条款中应明确价格是含税还是不含税。

许多不懂得税务管理与筹画的采购人员只注意合同中写明价钱的上下,却没有看清晰合同里面的价格是不是含增值税。

因为含税与不含税的价格将直接影响企业缴纳税额或者抵扣额的大小。

因此,签订经济合同时,要明确价格里面是否包含增值税。

一辈子产型企业作为买家,按 100 元的含税价格购置,支出
100
元,可以抵扣 14.53 元的进项税,实际本钱是 85.47 元;按 100 元的不含税价格购置,直接支出 117 元,可以抵扣 17 元的进项税,实际本钱 100 元,显然对买家来讲,含税价更有利。

所以采购时一定要注意分清卖方提供的价格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

其实,通过对以上的案例进一步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同样的价格条件下,价格含税对买家有利,对卖家不利;价格不含税对卖家有利,对买家不利。

2、在合同中要明确有关税费的实际承担者。

在采购原材料特殊是采购固定资产时,涉及金额大,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十分谨慎,当合同中已经明确了供应商承担有关的税费负担,但供应商没有缴纳税费的情况下,除非在当地税务局发展了
备案手续,否那末,有关税费的实际承担人还是购置方,因为有关税收的约定与税法相冲突时,要以税法为准。

甲企业为销售建材而购置了一间临街旺铺,价值 150 万元,开发商承诺买商铺送契税和手续费。

在签订合同时也约定,铺面的契税、印花税及买卖手续费均由开辟商承担。

按合同规定,企业付清了所有房款。

但不久后,企业去办理房产证时,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补缴契税 6 万元,印花税 0.45 万元,滞纳金 5000 多元。

企业以合同中约定由开辟商包税为由回绝缴纳税款。

但最后企业被从银行强行划缴了税款和滞纳金,并被税务机关罚款。

税法与合同法是各自独立的法律,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是按照税法来执行的。

在我国境内转让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在本案例中,甲企业就是契税和印花税的纳税人,是缴纳这些税款的法律主体,而甲企业与开辟商所签订的包税合同并不能转移甲企业的法律责任。

因为开辟商承诺的契税等税费,意思只是由开辟商代企业缴纳,在法律上是允许的。

但当开辟商没有帮企业缴纳税款的时候,税务机关要找的是买房的甲企业而不是开辟商。

所以在签订经济合同时,不要以为对方包了税款就同时也包了法律责任,对方不缴税,延期缴纳税款和漏税的责任要由买方甲企业发展承担。

要逃避甲企业承担开辟商没有支付在经济合同中承诺的铺面的契税、印花税及买卖手续费,必须在签定经济合同时,拿着该份经济买卖合同到铺面所在地的主管税务局去发展备案,同时要及时催促开辟商把其在经济合同中承诺的铺面的契税、印花税及买卖手续费缴纳完毕后,才付清铺面的购置价款。

或者在经济合同中修改条款“铺面的契税、印花税及买卖手续费均由开辟商承担,但是由甲
企业代收代缴。

”这样签定的合同,甲企业可以在支付开辟商的购置价款时就可以把由开辟商承担的铺面的契税、印花税及买卖手续费发展扣除,然后,甲企业去当地税务局缴纳铺面的契税、印花税及买卖手续费,凭有关的完税凭证到当地房管局去办理过户产权登记手续。

(二)在合同中明确销售产品的销售方式(结算方式),实现增值税的延期纳税。

纳税期的递延也称延期纳税,即允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或者延迟缴纳税款。

税款递延的途径是不少的。

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可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一些合理的税收筹画,尽量地延缓纳税,从而获得节税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8 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

纳税人的详细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 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或者 15 日为 1 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 1 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同时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税款。

”基于此规定,增值税纳税期限最长惟独一个月,并且必须在次月十五日内缴清税款。

因此,在纳税期限上筹画余地很小。

惟独在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发展筹画,才干到达延期纳税的目的。

要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关键是在签定经济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采取何种结算方式。

1、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者部份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选择赊销或者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并在合同中一定要约定货款的收款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末》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 50 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基于此规定,企业在签定经济销售合同时,可选择赊销或者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并在合同中一定要约定货款的收款日期。

某家具厂为增值税普通纳税人,当月发生销售家具业务 5 笔,共计应收货款 1800 万元(含税价)。

其中, 3 笔共计 1000 万元,货款两清;一笔 300 万元,两年后一次付清;另一笔一年后付 250 万元,一年半后付 150 万元,余款 100 万元两年后结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末》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 50 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管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根据此规定,企业假设全部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那么应在当月全部计算销售,在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261.54 万元[1800÷(1+17%) ×17%];假设对未收到款项的业务不记账,那末违反了税法规定,少计了销项税额 116.24 万元[800÷ (1+17) × 17%],属于延期缴纳税款行为;假设对未收到的 800 万元应收账款分别在经济销售合同中约定货款结算为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就可以起到延缓缴纳增值税,并收到使用税款资金的成效。

详细销项税额及天数为(假设以月底发货计算):
(300+100) ÷ (1+17%) × 17%=58.12(万元),天数为 730 天
150÷(1+17%)×17%=21.79(万元),天数为 548 天
250÷(1+17%)×17%=36.32(万元),天数为 365 天
毫无疑问,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节约银行利息支出。

2、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且有一定的赊欠期限的情况下,在销售合同中可约定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处理销售业务,根据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延缓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末》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 50 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份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 180 天的当天;”基于次规定,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受托方根据合同要求,将商品出售后,开具销货清单,交给委托方,这时委托方才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某造纸厂 xx 年 5 月向外地某纸张供应站销售白版纸 117 万元,货款结算采用销售后付款的形式。

10 月份汇来货款 30 万元。

该企业应如何发展筹画呢?
由于购货企业是商业企业,并且货款结算采用了销售后付款的结算方式。

因此可选择委托代销货物的形式,按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发展税务处理。

如按委托代销处理, 5 月份可不计算销项税额, 10 月份按规定向代销单位索取销货清单并计算销项税额:
30÷(1+17%)×17%=4.36(万元),对尚未收到销货清单的货款可暂缓计算、申报销项税额。

如不按委托代销处理,那末应计销项税额:
117÷(1+17%)×17%=17(万元)。

如不发展会计处理申报纳税,那末违反税收规定。

因此,此类销售业务选择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对企业最有利。

1、营业税纳税人有时可以在合同中把营业额发展分解,到达降低税负的目的。

xx 年 4 月份,某展览公司在市展览馆举办产品推销会,参展的客户共有 400 家,共取得营业收入 3500 万元。

该展览公司取得收入后,要支付给展览馆租金等费用 1500 万元。

请问应怎样发展纳税筹划使税负更轻?
(1)纳税筹画前的税负分析:
由于该展览公司取得的收入属于中介效劳收入,应按“效劳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其应缴纳营业税=3500×5%=175(万元)。

该展览公司在发出办展通知时,可以规定参展的客户分别交费,其中 2000 万元效劳收入汇到展览公司,由展览公司给客户开具发票。

此外 1500 万元直接汇给展览馆,由展览馆给客户开具发票。

但是,改变收款模式可能会给展览馆增加收款工作,双方可以洽谈回报方式。

经过纳税筹画后, 1500 万元营业额经过形式上的转换那末不需要缴纳营业税,该展览公司只需就取得的提供效劳的收入 2000 万元缴税,其应缴纳营业税:2000×5%=100(万元)。

在保证双方收入不变、客户和展览馆的税负不变的前提条件下,该展览公司可少缴纳营业税 75(即 175-100)万元。

由此可知,对某些要支付租金的营业活动,可以通过分解应税营业额。

或者减少纳税环节,到达合法节约税收之效。

2、增值税纳税人在发生销售行为时,也可以在签定销售合同时,把销售额发展分解,到达降低税负的目的。

某工厂将其闲置厂房及设备整体出租,租金分别为每年 120 万元和 10 万元。

合用税种(为简化计算,假设不考虑城市维护建立税和所得税)是房产税和营业税,税率分别为 12%和 5%.请问应如何进展税收筹画?
因为采用整体出租形式,订立一份租赁合同,那末设备与厂房建造物不分,被视为房屋整体的一部份,因此设备租金也并入房产税计税基数。

房产税=(120+10)×12%=15.6(万元)
营业税=(120+10)×5%=6.5(万元)
合计纳税=15.6+6.5=22.1(万元)
采取合同分立方式,即分别签订厂房和设备出租两项合同,或者者在一份租赁合同中分别注明厂房租金 120 万元,设备租金 10 万元,那末设备不作为房屋建造的组成部份,也就不需计入房产
税计算基数,从而可节约房产税支出,总体税负也因此得以降低。

(3)筹画后的纳税分析:
房产税=120×12%=14.万元)
营业税=(120+10)×5%=6.5(万元)
合计纳税=14.4+6.5=20.9(万元)
通过合同分立,或者分解销售额,使企业节税 22.1-20.9=1.2(万元)
甲公司主要从事长途客运业务,xx 年 6 月份,企业根据经营需要拟将 xx 年度购进的豪华客车 4 辆以及随车客运路线经营权出售给乙公司,豪华客车原值 850 万元,累计折旧 350 万元,路线经营权
原值 150 万元,累计摊销 48 万元。

目前,豪华客车市场价格 550 万元,路线经营权市场价格 250 万元。

甲公司将豪华客车和客运路线经营权一并作价以 800 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请帮甲公司发展纳税筹画,使其税收本钱最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置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末》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置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藏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基于此规定,甲公司将豪华客车和客运路线经营权一并作价以 800 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是销售客车的同时出让路线经营权的一项销售行为。

甲公司在销售客车的同时一并向乙公司收取的路线经营权价款,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末》对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因此,甲公司该项业务的销售额为 800 万元并就此缴纳增值税。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份货物合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xx]9 号)文件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 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xx]90 号)文件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以下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因此,甲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客车销售额=800 万元
÷(1+3%)=776.70 万元。

应纳增值税=776.70 万元×2%=15.53 万元
甲公司在销售合同中把豪华客车和客运路线经营权一并作价800 万元转让给乙公司的销售额分解为豪华客车 550 万元和路线经营权 250 万元。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销售客车应缴纳增值税,路线经营权是一种行政许可,是政府主管部门根据行政法规和规章,特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进入某一运营市场,按主管部门授权的路线、站点、班次发展运营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不具有实物形态,它是无形的不属于货物范畴,不缴纳增值税。

那末,转让特许路线经营权如何缴纳流转税?能否依据转让无形资产缴纳营业税呢? 《企业会计准那末第六号——无形资产》第三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识别非货币性资产。

”第四条规定:“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才干予以确认: (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无形资产的本钱能够可靠地计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国税发[1993]149 号)文件的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为。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基于以上政策法规规定,路线经营权是企业控制的并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的非货币性资产,本钱能够可靠地计量。

特许的路线经营权符合会计准那末确认无形资产的条件,在会计核算中应该确认为无形资产,并依据准那末对无形资产的要求对此发展会计核算。

营业税法对无形资产的征税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法,国税发[1993]149 号文件对无形资产征税范围六种类型的规定中没有包括特许经营权,根据税收法定主义原那末,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征税。

因此,甲公司的路线经营权不属于营业税法中规定的无形资产,该转让路线经营权行为也就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征税条件,不缴纳营业税。

因此,甲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客车销售额=550 万元
÷(1+3%)=533.98 万元
应纳增值税=533.98 万元×2%=10.68 万元
显然,通过筹画,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省 15.53 万元-10.68 万元=4.89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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