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促进商业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促进商业服务业
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0.17
•【字号】海政发[2008]52号
•【施行日期】2008.10.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促进商业服务业发展暂
行办法的通知
(海政发〔2008〕52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海淀区促进商业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4日第7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十月十七日
海淀区促进商业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海淀区现代流通业发展,引导商业服务业进行结构调整,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海淀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淀区支持提升商业服务业经营品质,鼓励商业服务业行业创新和人才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中涉及的财政支持资金从海淀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中安排。
第四条本办法支持的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商业服务业企业、商业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相关行业协会及组织。
第五条本办法资金使用的范围包括:优化调整商业结构,升级改造传统商业;商业服务业行业创新;商业服务业人才培训;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六条优化调整商业结构,升级改造传统商业项目。
(一)支持符合我区商业总体规划,有利于满足不同人群的消费需求,改善商务环境、增强消费吸引力、对区域经济发展贡献突出的项目。
(二)重点支持符合商业集聚区、特色功能区发展要求的商业服务业企业的引进及项目建设,培育发展商业知名品牌。
(三)支持特色商业街区的前期规划、标志、标识、街景美化、环保、环境整治、交通、停车、开放性空间等为街区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改造,支持特色街区民族化、国际化的发展方向。
(四)支持特色市场、购物中心、大型商品交易中心刷卡消费无障碍、商业设施无障碍、停车引导系统改造,商场超市节能改造,公共区域的升级改造。
(五)支持商业服务业老字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继承发掘优秀传统工艺、技术的项目和采用现代流通方式,实现品牌化发展的项目。
第七条商业服务行业创新项目。
鼓励商业服务业领域经营理念创新、管理制度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流程创新。
支持行业协会推广明码标价、制定行业规范、建立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中介服务信用体系建设。
支持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行业。
第八条商业服务业人才培训项目。
支持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开展人才培养和在岗人员培训,完善商业服务业发展的人才支撑体系。
鼓励行业协会创办报刊、网站,开展法律、政策、管理、技术等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
培训业务。
第九条支持推进区域营销,打造商业氛围,提升海淀商业形象,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活动。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对象申请资金支持的,项目的申报、评审、审批及资金拨付等程序按照《海淀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当年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进行。
第十一条同一申报单位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区政府各部门的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用途使用各项财政支持资金,按照《海淀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区财政局及区商务局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区财政局及区商务局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单位对政府拨付的财政支持资金,在明确用途的基础上应加强后期监管,确保财政资金的有效利用。
第十四条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支持资金、未按规定使用支持资金或资金使用用途与本办法的支持方向不符的,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收回已拨付财政资金,并由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