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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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规范性文件清
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6.29
•【字号】黔南府办发〔2016〕13号
•【施行日期】2016.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
的通知
黔南府办发〔2016〕1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黔南州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已经2016年6月18日州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9日
黔南州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黔南州规范性文件清理行为,控制行政权力扩张,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贵州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规则》和《黔南州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州规范性文件清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为执行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反复适用的,规范具体行政管理活动、调整具体行政管理关系的各类抽象性外部文件。

自本办法正式执行之日起,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适用期不得超过3年。

第四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制定机关不同分为两类:
(一)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与乡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包括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本办法第三至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继续有效、修改、宣布废止或失效的行政监督管理活动。

第六条清理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谁制定、谁负责,谁起草、谁清理”和公开透明、时效法定原则。

第七条清理的范围包括现行的全州各级政府、政府组成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行政机关制定的下列文件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清理范围:
(一)正式清理过并已列入宣布失效或废止目录的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内部规章制度;
(三)行政机关内部处理决定;
(四)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与各级党组织联合发布的抽象性外部文件;
(六)《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其他不得列入清理范围的文件。

第九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州、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依据工作职责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清理工作,由起草单位负责。

规范性文件系多个部门联合起草的,由牵头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清理工作。

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社会公众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实施机关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制定机关。

第十二条制定机关或实施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第三方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规范性文件清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与及时清理相结合的制度,以定期清理为主,及时清理为辅。

定期清理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时间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自行组织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活动。

具体是指自2016年起,行政机关在每间隔2年的4月中旬自行启动至八月底前完成的规范性文件常规清理工作。

州人民政府不再发文
通知清理。

及时清理是指行政机关因特殊情势或政策措施需要立即组织实施的对某一领域或某类尚未清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的不定期专项清理,由制定机关组织清理。

第十四条清理规范性文件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实施情况等事项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按照以下方式依法处理:
(一)已被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或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替代的,或者调整对象已不存在等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予以废止;
(二)已被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撤销了部分内容的,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予以修改;
(三)存在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应当宣布修改或废止;
(四)任务已完成,不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宣布失效;
(五)同级规范性文件之间不协调、不一致,相互抵触的,由制定主体按程序依法处理;
(六)适用期限已届满的,自动失效;
(七)适用期未届满,但制定机关或实施机关有合理依据认为需要修改或废止的,可以宣布修改或废止;
(八)内容合法、适当,仍然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可以决定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提出清理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形成清理决定草案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议并作出决定。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部门起草机构提出清理意见,经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规范性文件涉及多个起草部门的,由牵头起草部门会同其他部门提出清理建议。

由多个部门共同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所有的实施机关都有责任参与清理,其中一个部门认为需要清理的,可由起草部门组织其他
实施机关开展清理工作。

第十六条制定机关作出规范性文件清理决定,应当在本级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及时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七条制定机关作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决定后,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决定和继续有效、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报送承办备案审查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制定机关作出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决定后,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决定和继续有效、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报送承办备案审查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文件的清理备案,由牵头清理部门按第二款的规定将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决定和继续有效、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报送承办备案审查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制定机关认为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并作出修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决定后,制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应当按照《黔南州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制定程序逐一进行修改,并将列入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修改文本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公XXX重新备案。

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文件,其中一个部门认为需要修改并作出修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决定后,由牵头清理部门按第一款规定进行修改、公XXX重新备案。

第十九条规范性文件适用期已满3年自动失效,行政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继续执行的,应当按照《黔南州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在本级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公XXX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贵州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规则》自行清理,清理后确需继续执行的,按本办
法第十四条第(八)项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应当纳入制定机关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和法治政府工作督查的基本内容。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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