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明江艾买提、乌鲁木齐新好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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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明江艾买提、乌鲁木齐新好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22
【案件字号】(2021)新01民终506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艾尔肯铁力克祖鲁非娅吐尔逊买来木沙阿不都热西提
【审理法官】艾尔肯铁力克祖鲁非娅吐尔逊买来木沙阿不都热西提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依明江艾买提;乌鲁木齐新好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阿依古丽里提甫;麦迪娜麦麦提
【当事人】依明江艾买提乌鲁木齐新好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阿依古丽里提甫麦迪娜麦麦提【当事人-公司】依明江艾买提乌鲁木齐新好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阿依古丽里提甫麦迪娜麦麦提
【代理律师/律所】李争圆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争圆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争圆
【代理律所】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依明江艾买提
【被告】乌鲁木齐新好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阿依古丽里提甫;麦迪娜麦麦提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1.是否应当解除案涉定金合同。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是否应当解除案涉定金合同。

2.依明江艾买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有无依据。

本案中,阿依古丽里提甫与依明江艾买提在新好居公司的居间下签订的定金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相对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各自权利义务。

合同签订后,依明江艾买提虽依约支付了30,000元定金,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全部剩余房款,其抗辩因阿依古丽里提甫丢失房产证,居间方通知其延期支付房款,但不能对此向本院提供足够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其次,房产证丢失不是解除合同的根本原因,阿依古丽里提甫亦愿意随时履行合同;另,通过庭审中听取依明江艾买提与阿依古丽里提甫的微信聊天记录并不能显示阿依古丽里提甫主动违约不愿意出售房屋,故依明江艾买提以被上诉人阿依古丽里提甫违约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明江艾买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0元(依明江艾买提已交),由依明江艾买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03:57:2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12日,依明江艾买提欲购房,在新好居公司介绍看中阿依古丽里提甫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涉案房屋(房屋实际面积68.87平方米)。

2019年12月14日,在新好居公司的居间下,依明江艾买提、阿依古丽里提甫签订了一份买卖定金合同,约定:涉案房屋房产证号:XXXXXXXXXX,建筑面积(以产证为准),房屋价格550,000元,买方在签订合同时,支付定金30,000元,剩余款项在2019年12月20日之前交付卖方。

该合同第四条约定:本合同是居间方根据买卖双方的委托,利用自身房源信息、客户资源、以及市场、行业资质给买卖双方提供订立本合同的机会,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居间方即完成居间义务。

第八条约定: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字认可后,如因买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已付全部定金不再退还,归卖房所有;如因卖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卖方须双倍返还买方所付定金。

合同签订当天,依明江艾买提向新好居公司转账支付30,000元定金。

庭审中,依明江艾买提提供与麦迪娜麦麦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称“麦迪娜麦麦提作为新好居公司的员工,通知我方延期支付房款”,但新好居公司、阿依古丽里提甫均不认可,依明江艾买提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阿依古丽里提甫方同意延期支付房款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中,依明江艾买提在新好居公司介绍,先到阿依古丽里提甫的涉案房屋看房屋实际情况后,在新好居公司的居间下签订了《买卖定金合同》。

依明江艾买提签订合同后,按合同约定支付30,000元定金,但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内支付剩余房款。

庭审中,依明江艾买提称“新好居公司作为居间方隐瞒房屋实际面积,存在欺诈行为”。

对此法院认为,首先依明江艾买提先到房屋见过房屋实际情况,且合同中也明确约定房屋面按产证面积为准,该合同书系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依明江艾买提该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至于依明江艾买提提出“麦迪娜麦麦提作为新好居公司的员工,向我方通知延期支付房款”,但新好居公司及阿依古丽里提甫均否认同意依明江艾买提延期支付房款,且依明江艾买提提交的聊天内容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法院对其该意见也不予采信。

鉴于,依明江艾买提仅凭上述
辩称意见要求解除三方之间的《买卖定金合同》以及阿依古丽里提甫双倍返还定金60,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新好居公司、阿依古丽里提甫均不同意解除合同,故依明江艾买提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麦迪娜麦麦提未到庭,视为放弃其一审期间权利和义务。

一审判决:驳回依明江艾买提的所有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依明江艾买提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3民初49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支持上诉人在一审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相关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

1.原审法院认定依明江艾买提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内支付剩余房款不符合事实。

实际上诉人依明江艾买提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准备好全部房款,并且向一审法院提供了沙区拆迁征收补偿办公室出具的《资金结算单》和《公告受理回执单》,但原审法院未将该证据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上诉人依明江艾买提提供上述证据,拟证明该结算单使用的前提条件是签订买房合同并在房产部门登记过户时才能把拆迁补偿款转给卖房人。

双方签订合同时,被上诉人知道该结算单的用途和使用条件,所以他们同意先过户,并把过户期限定为2019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20日之间,剩余房款支付的时间为2019年12月20日之前,但被上诉人阿依古丽里提甫在过户期限内以房产证丢失为借口,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2.原审法院没有审查被上诉人阿依古丽里提甫反悔合同及要求解除合同的事实。

3.上诉人依明江艾买提已把30,000元购房定金支付给被上诉人新好居公司,但新好居公司作为居间方只有收取代理费的权利,没有侵吞定金的权利。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本案应当适用实体法处理,原审法院适用程序法处理不当。

综上所述,依明江艾买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依明江艾买提、乌鲁木齐新好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
判决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新01民终506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依明江艾买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新好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长江路某某草业大厦某某整层。

法定代表人:任娟,乌鲁木齐新好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争圆,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依古丽里提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麦迪娜麦麦提。

审理经过上诉人依明江艾买提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新好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好居公司)、阿依古丽里提甫、麦迪娜麦麦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3民初4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依明江艾买提,被上诉人新好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争圆,被上诉人阿依古丽里提甫到庭参加诉讼。

被上诉人麦迪娜麦麦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依明江艾买提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3民初49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支持上诉人在一审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相关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
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

1.原审法院认定依明江艾买提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内支付剩余房款不符合事实。

实际上诉人依明江艾买提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准备好全部房款,并且向一审法院提供了沙区拆迁征收补偿办公室出具的《资金结算单》和《公告受理回执单》,但原审法院未将该证据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上诉人依明江艾买提提供上述证据,拟证明该结算单使用的前提条件是签订买房合同并在房产部门登记过户时才能把拆迁补偿款转给卖房人。

双方签订合同时,被上诉人知道该结算单的用途和使用条件,所以他们同意先过户,并把过户期限定为2019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20日之间,剩余房款支付的时间为2019年12月20日之前,但被上诉人阿依古丽里提甫在过户期限内以房产证丢失为借口,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2.原审法院没有审查被上诉人阿依古丽里提甫反悔合同及要求解除合同的事实。

3.上诉人依明江艾买提已把30,000元购房定金支付给被上诉人新好居公司,但新好居公司作为居间方只有收取代理费的权利,没有侵吞定金的权利。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本案应当适用实体法处理,原审法院适用程序法处理不当。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新好居公司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依明江艾买提因自身原因没有支付房款属于违约,定金不应返还,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阿依古丽里提甫辩称,同意新好居公司的答辩意见。

麦迪娜麦麦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诉称依明江艾买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0002415号买卖定金合同;2、请求阿依古丽里提甫向依明江艾买提双倍返还定金30,000元,共计60,000元;3、本案诉讼费、邮寄费及其他费由阿依古丽里提甫、新好居公司、麦迪娜麦麦提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12日,依明江艾买提欲购
房,在新好居公司介绍看中阿依古丽里提甫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涉案房屋(房屋实际面积68.87平方米)。

2019年12月14日,在新好居公司的居间下,依明江艾买提、阿依古丽里提甫签订了一份买卖定金合同,约定:涉案房屋房产证号:XXXXXXXXXX,建筑面积(以产证为准),房屋价格550,000元,买方在签订合同时,支付定金30,000元,剩余款项在2019年12月20日之前交付卖方。

该合同第四条约定:本合同是居间方根据买卖双方的委托,利用自身房源信息、客户资源、以及市场、行业资质给买卖双方提供订立本合同的机会,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居间方即完成居间义务。

第八条约定: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字认可后,如因买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已付全部定金不再退还,归卖房所有;如因卖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卖方须双倍返还买方所付定金。

合同签订当天,依明江艾买提向新好居公司转账支付30,000元定金。

庭审中,依明江艾买提提供与麦迪娜麦麦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称“麦迪娜麦麦提作为新好居公司的员工,通知我方延期支付房款”,但新好居公司、阿依古丽里提甫均不认可,依明江艾买提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阿依古丽里提甫方同意延期支付房款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中,依明江艾买提在新好居公司介绍,先到阿依古丽里提甫的涉案房屋看房屋实际情况后,在新好居公司的居间下签订了《买卖定金合同》。

依明江艾买提签订合同后,按合同约定支付30,000元定金,但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内支付剩余房款。

庭审中,依明江艾买提称“新好居公司作为居间方隐瞒房屋实际面积,存在欺诈行为”。

对此法院认为,首先依明江艾买提先到房屋见过房屋实际情况,且合同中也明确约定房屋面按产证面积为准,该合同书系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依明江艾买提该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至于依明江艾买提提出“麦迪娜麦麦提作为新好居公司的员工,向我方通知延期支付房款”,但新好居公司及阿依古丽里提甫均否认同意依明江
艾买提延期支付房款,且依明江艾买提提交的聊天内容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法院对其该意见也不予采信。

鉴于,依明江艾买提仅凭上述辩称意见要求解除三方之间的《买卖定金合同》以及阿依古丽里提甫双倍返还定金60,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新好居公司、阿依古丽里提甫均不同意解除合同,故依明江艾买提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麦迪娜麦麦提未到庭,视为放弃其一审期间权利和义务。

一审判决:驳回依明江艾买提的所有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是否应当解除案涉定金合同。

2.依明江艾买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有无依据。

本案中,阿依古丽里提甫与依明江艾买提在新好居公司的居间下签订的定金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相对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各自权利义务。

合同签订后,依明江艾买提虽依约支付了30,000元定金,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全部剩余房款,其抗辩因阿依古丽里提甫丢失房产证,居间方通知其延期支付房款,但不能对此向本院提供足够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其次,房产证丢失不是解除合同的根本原因,阿依古丽里提甫亦愿意随时履行合同;另,通过庭审中听取依明江艾买提与阿依古丽里提甫的微信聊天记录并不能显示阿依古丽里提甫主动违约不愿意出售房屋,故依明江艾买提以被上诉人阿依古丽里提甫违约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明江艾买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0元(依明江艾买提已交),由依明江艾买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艾尔肯铁力克
审判员祖鲁非娅吐尔逊
审判员买来木沙阿不都热西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艾沙江阿布迪热依木
书记员米力夏提阿合麦提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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