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后可否变更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最高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对招投标文件内容进行实质上变更和修改,该施工合同无效
最⾼法:建设⼯程施⼯合同内容对招投标⽂件内容进⾏实质上变更和修改,该施⼯合同⽆效裁判要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六条:“招标⼈和中标⼈应当⾃中标通知书发出之⽇起30⽇内,按照招标⽂件和中标⼈的投标⽂件订⽴书⾯合同。
招标⼈和中标⼈不得再⾏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规定,案涉《建设⼯程施⼯合同》是否有效,应当视该合同的内容是否与双⽅招投标⽂件载明的内容⼀致,是否进⾏了实质变更。
⽽如何认定实质变更问题,应当根据案涉⼯程的建设⼯期、⼯程价款、违约责任等实质性内容加以认定。
案情简介2012年8⽉,都兰县察汗乌苏河河道治理⼯程BT建设项⽬在国内公开招标。
该《招标⽂件》载明:招标⽅式为BT模式,⼯程总投资为71809900元,履约保证⾦为合同⾦额的10%,计划2012年9⽉15⽇开⼯,⼯期16个⽉,有效⼯期11个⽉。
项⽬投融资建设的回购期为三年,⾃实际交付使⽤之⽇起计算回购期,招标⼈按合同签订的回购⽅式及时间每年向中标⼈⽀付⼀次回购款,在三年内分三期全额回购项⽬资产。
回购总价由⼯程结算价款(中标价格+经审计确认的签证和⼯程量调整的建安⼯程费)、资⾦占⽤成本组成。
《招标⽂件》另对资⾦占⽤率、分部⼯程验收、项⽬移交、履约保证⾦的返还、违约责任等进⾏规定。
重庆七建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参加了投标,投标承诺建设⼯期为2012年11⽉1⽇⾄2014年2⽉28⽇,施⼯总⼯期485天,建安⼯程费58800800元,资⾦占⽤率为5.0%(1470020元),在分部分项《⼯程单位计算表》中均已按7.0%计算了⼯程利润。
2012年11⽉10⽇双⽅签订的《建设⼯程施⼯合同》变更了合同⼯期,⼯期缩短了7个⽉,致使回购期提前;将招投标⽂件⼯程总价中的“资⾦占⽤率5.0%(1470020元)”变更为“当年同期银⾏贷款利率的资⾦占⽤6.15%”,同时⼜增加了⽀付⼯程款利息(计5279243元);在分段⽀付⼯程(回购)款约定中,将招投标⽂件中的时间节点由“后”变更为“内”,即改变了付款及违约时间点;在违约责任上,将招投标⽂件中“不能按期⽀付回购款并且超过15⽇宽限期,⼄⽅有权就未付款额按与招标⼈确定的10%收取延误期的资⾦占⽤成本”变更为“如果甲⽅应⽀付的合同款延误⽀付,每拖延⼀天,按未付款额的10%收取延误期的资⾦占⽤成本”;对履约保证⾦由⼯程验收合格后30⽇内返还变更为施⼯中返还;原招投标⽂件中,对⼯程验收有法⼈验收和政府验收,但合同中未约定(空⽩),缺少竣⼯验收程序和步骤等等。
招投标后可否变更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签订中标合同后,不应一概禁止双方签订背离合同实性内容的协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立法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对于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禁止性规定有以下条款:1、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第五十九:“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根据上述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对双方签订的中标合同合同实质性内容不能进行变更。
这一规定对于建设工程实践有重要影响:既有良好的规范作用,又因为内容笼统、宽泛而带来明显的消极影响。
将要产生的《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理应对此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是遗憾的是,《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此没有涉及。
现就《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此应予规定,应如何规定进行简要阐述:一、现行法律规定的必要性:发出中标通知书,签署中标合同,就确定了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如果在投标人中标后,允许双方对原招标过程中已经确定的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这将使公开招标活动徒有其表,失去了它原有的意义。
《招投标法》中的此款规定维护了合同的严肃性,并保护了市场稳定,同时兼顾保护合同当事人以及其他投标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体现了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一规定,能够对在实践中经常出现招标人与投标人为了共同谋取不正当利益,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达到虚假招标,规避招标的目的;招标人或投标人单方利用自身优势,诱骗迫使对方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等违规行为起到震慑作用,因此是非常必要的。
二、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弊端:该条法律规定在保护各方权利义务关系,体现了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一)对合同变更法定事由的阻确:在市场经济中,有时客观情况变化非常大,一味地禁止双方改变合同的内容是不恰当的,这样会阻碍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中标协议合同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
【转载】徐国良: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2012-11-12 22:13:05)转载▼标签:杂谈分类:博采众长[论文摘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合同变更,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中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是不允许的。
对于实质性内容的含义,本文认为应当根据合同法并结合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特点来界定:在中标合同约定范围内因设计变更、自然条件、工程量、签证与索赔等因素依据中标合同约定对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进行变更,未损害其他未中标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均属非实质性变更。
另外,情势变更下应允许对合同实质性条款进行变更。
最后,非强制招标项目一旦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订立合同,也不得进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
[关键词] 招标投标;中标合同;合同实质性内容;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根据此规定,在建设工程中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是不允许的。
但是《招标投标法》和《解释》都没有就什么是合同实质性内容作出规定,并且对实质性条款也未有明确的定义。
由此,对建设工程中标合同进行变更是否合法的问题实际上并未得到很好的解决。
使得参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各方主体,在界定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等问题上产生了很大分歧,不仅难以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而且,如处理不当,势必侵犯其他未中标人的合法利益乃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界定是否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应把握的问题有哪些
界定是否背离施⼯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应把握的问题
有哪些
【⼯程施⼯】界定是否背离施⼯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应把握的两个问题
(⼀)不得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只适⽤于招标⼯程
通过招标投标⽅式成⽴的建设⼯程施⼯合同同时受到《民法典》和《招标投标法》的双重调整,因此,只要是建设⼯程施⼯实⾏招标发包,不管招标的⽅式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发承包双⽅都不得订⽴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对直接发包成⽴的建设⼯程施⼯合同⽽⾔,只受到《民法典》的约束,合同变更适⽤⼀般变更的原则,在订⽴合同之后,只要是合同双⽅协商⼀致且不违背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即使涉及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也应视为有效变更,⽽且⽆须备案。
(⼆)判断是否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须把握变更的量化程度
建设⼯程施⼯发包⼈、承包⼈通过招投标⽅式订⽴合同后,任何⼀⽅当事⼈都享有依法通过协商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
即使涉及诸如⼯程价款、⼯程期限或⼯程质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也要根据合同履⾏过程中的客观情况并结合⼯程施⼯合同的具体条款加以判断。
如只是对⼯程设计变更价款的计价⽅法稍微有所调整,不宜⼀律认定为背离了合同实质性内容。
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情形,应当区别于⼀般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致的情况,必须是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致程度达到⼀定的界限,以致合同当事⼈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失衡,才能按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论处,实际上要把握⼀个程度问题。
中标后合同变更合法吗
中标后合同变更合法吗法律中规定合同变更在⼀般情况下是可以⽣效的。
但是,如合同的主要条款性质发⽣了改变,则合同⼀般⽆效。
那么,当在中标后修改合同还合法吗?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中标后合同变更合法吗的相关内容。
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中标后合同变更合法吗不合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相关规定第四⼗六条招标⼈和中标⼈应当⾃中标通知书发出之⽇起三⼗⽇内,按照招标⽂件和中标⼈的投标⽂件订⽴书⾯合同。
招标⼈和中标⼈不得再⾏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件要求中标⼈提交履约保证⾦的,中标⼈应当提交。
第五⼗九条招标⼈与中标⼈不按照招标⽂件和中标⼈的投标⽂件订⽴合同的,或者招标⼈、中标⼈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招标⼈与中标⼈对双⽅签订的中标合同合同实质性内容不能进⾏变更。
⼆、什么是合同⽣效合同⽣效是指已经成⽴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合同是否⽣效,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
合同⽣效与合同成⽴中《民法典》第五百零⼆条规定:“依法成⽴的合同,⾃成⽴时⽣效。
”合同⽣效是包括两种情况:⼀是依法成⽴的合同,⾃成⽴时⽣效。
这是合同⽣效时间的⼀般规定,即如果没有法律、⾏政法规的特别规定和当事⼈的约定,合同成⽴的时间就是合同⽣效的时间。
⼆是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续⽣效的,(如根据三资企业法订⽴的合同、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此处已改,抵押登记与否,不影响合同的效⼒。
⾃批准、登记时⽣效。
三是双⽅当事⼈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效时间的,以约定为准。
《民法典》第五百零⼆条 【合同⽣效时间】依法成⽴的合同,⾃成⽴时⽣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续影响合同⽣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
中标后修改合同生效条件是否合法
中标后修改合同⽣效条件是否合法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效要符合相关的⽣效条件,不能随便修改⽣效条件,那么中标后修改合同⽣效条件是否合法,关于什么是合同⽣效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什么是合同⽣效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中标后修改合同⽣效条件是否合法《民法典》第502条规定:依法成⽴的合同,⾃成⽴时⽣效。
签订中标合同后,不应⼀概禁⽌双⽅签订背离合同实性《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第四⼗六条:“招标⼈和中标⼈应当⾃中标通知书;2、第五⼗九条:“招标⼈与中标⼈不按照招标⽂件和中。
根据上述规定,招标⼈与中标⼈对双⽅签订的中标合同合同实质性内容不能进⾏变更。
中标合同的主要条款进⾏了实质性变更,⾯临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合同的主要条款进⾏了实质性变更,合同⼀般⽆效,造成违约的⼀⽅,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期限、履⾏地点和⽅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法是对合同的实质性条款,订⽴合同上述条款是必须的,否则订⽴的合同就是不完整的。
如果上述条款有所变更,就构成了整个合同的实质性变更,需要双⽅协商⼀致才可以成⽴新的合同。
什么是合同⽣效合同⽣效是指已经成⽴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合同是否⽣效,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
合同⽣效与合同成⽴中《民法典》第502条规定:“依法成⽴的合同,⾃成⽴时⽣效。
”罗马法曾规定了“同时成⽴之原则”,认为法律⾏为的成⽴与效⼒同时发⽣。
长期以来,我国⽴法与司法实践对合同成⽴与⽣效以及相关的合同的不成⽴与⽆效未作出严格的区分,从⽽将合同的成⽴与⽣效等同起来。
合同⽣效是包括两种情况:⼀是依法成⽴的合同,⾃成⽴时⽣效。
这是合同⽣效时间的⼀般规定,即如果没有法律、⾏政法规的特别规定和当事⼈的约定,合同成⽴的时间就是合同⽣效的时间。
⼆是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续⽣效的,(如根据三资企业法订⽴的合同、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此处已改,抵押登记与否,不影响合同的效⼒。
招标文件实质性变更
一、项目概况1. 项目名称:XX工程项目2. 项目地点:XX市XX区XX街道3. 项目业主: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 招标编号:XXCG2022-015. 招标日期:2022年1月15日6. 合同估算价:人民币伍仟万元整二、变更原因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为确保项目顺利进行,现对招标文件进行以下实质性变更:1. 建设规模变更原招标文件中,项目总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现变更后总建筑面积为12万平方米,增加部分主要用于提高居住舒适度和增加公共配套设施。
2. 结构形式变更原招标文件中,项目主体结构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现变更后主体结构为钢结构,以提高建筑物的抗震性能和节能效果。
3. 付款方式变更原招标文件中,付款方式为分阶段支付,现变更后付款方式为固定总价支付,支付比例为:合同签订后支付10%,主体结构封顶支付30%,竣工验收合格支付50%,余款在保修期满后支付。
4. 保修期限变更原招标文件中,保修期限为5年,现变更后保修期限为10年。
5. 工期变更原招标文件中,工期为24个月,现变更后工期为30个月。
三、变更内容1. 建设规模变更原招标文件中,项目总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现变更后总建筑面积为12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为9.5万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为1.5万平方米。
2. 结构形式变更原招标文件中,项目主体结构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现变更后主体结构为钢结构,钢结构部分建筑面积为3万平方米。
3. 付款方式变更原招标文件中,付款方式为分阶段支付,现变更后付款方式为固定总价支付,支付比例为:合同签订后支付10%,主体结构封顶支付30%,竣工验收合格支付50%,余款在保修期满后支付。
4. 保修期限变更原招标文件中,保修期限为5年,现变更后保修期限为10年。
5. 工期变更原招标文件中,工期为24个月,现变更后工期为30个月。
四、变更公告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现将本次招标文件实质性变更公告如下:1. 请各投标单位于2022年2月15日前,将变更后的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报送至招标代理机构。
工程招标合同允许变更
工程招标合同允许变更---第一条合同变更的原则1. 合同变更应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双方利益不受损害。
2. 任何合同变更均需得到甲方(招标方)和乙方(中标方)的书面同意,并遵循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3. 合同变更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条合同变更的情形1. 设计变更:由于工程设计的调整或优化,导致工程量、工程质量标准、工期等发生变化。
2. 施工条件变化:施工现场条件、环境保护要求、安全标准的变动,影响工程的正常施工。
3. 材料成本变动:市场原材料价格波动或其他经济因素导致原合同中的工程造价发生变化。
4. 法律法规变更:国家或地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导致原合同无法继续执行。
5. 其他双方认为需要变更的情况。
第三条合同变更的程序1. 提出变更请求:乙方应在发现需要变更的情况后,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及预期的影响。
2. 变更评估:甲方收到变更请求后,应在合理时间内对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评估,并与乙方进行沟通。
3. 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就变更内容、影响及费用增减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4. 签署变更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署书面的合同变更协议,明确变更的内容、范围、费用处理等事项。
5. 履行变更协议:合同变更协议生效后,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四条合同变更的费用处理1. 因合同变更导致的直接费用增减,应由提出变更一方承担或享有。
2. 因合同变更导致的间接费用,如管理费、利润等,应根据实际影响由双方协商确定。
3. 合同变更可能涉及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应根据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第五条合同变更的效力1. 合同变更协议一经签署,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合同变更协议中未涉及的原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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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对招投标文件的修改要求
合同对招投标文件的修改要求1. 合同可不能随便改招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呀!就像你盖房子不能把承重墙给拆了一样,那不是自找麻烦吗!比如说在一个建筑项目中,招投标文件明确了要用特定品牌的材料,合同里却要改成其他牌子,这怎么行呢?2. 对招投标文件的修改得经过严格审批才行啊!这可不是闹着玩的,难道你能随随便便改自己的承诺吗?就好比你答应给朋友一个东西,没经过人家同意就换成别的,朋友能乐意吗?比如一个采购合同想修改交货时间,不经过审核同意能行吗?3. 合同对招投标文件的修改一定要谨慎再谨慎呀!这可关系重大,不能马虎啊!就像走钢丝一样,得小心翼翼的。
比如一个服务合同要修改服务标准,不谨慎处理不就出问题啦?4. 合同对招投标文件的修改得符合法律法规呀!这不是常识吗!不然不就乱套啦?就像开车得遵守交通规则一样。
比如一个工程合同想修改质量要求,不合法的话肯定不行啊!5. 千万不能在合同里乱改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啊!那不等于打乱了整个计划吗?好比下棋的时候突然改变规则,那还怎么玩呀!像一个软件开发合同要修改功能模块,可不能乱来呀!6. 合同对招投标文件的修改要考虑周全呀!不能只看眼前,不顾后果呀!这就如同建房子要考虑整体结构稳定一样。
例如一个装修合同要修改工艺,不多想想怎么行呢?7. 合同对招投标文件的修改一定要有理有据呀!不能毫无缘由地瞎改呀!如同判断事情要有证据一样。
比如一个设备租赁合同要修改租金,没个合理的理由能改吗?8. 合同对招投标文件的修改可不能损害其他方的利益呀!这是最基本的吧!就像不能只顾自己开心而不顾别人感受一样。
例如一个合作合同要修改利润分配,要是损害了别人的利益那不是找事吗?9. 合同对招投标文件的修改真是太重要了呀,必须认真对待!绝不能马虎,要对各方负责!观点结论:合同对招投标文件的修改必须遵循相关要求和原则,谨慎处理,确保公平公正、合法合规,以维护各方的利益和招投标的严肃性。
招标澄清文件实质性改变
一、招标文件基本情况1. 招标项目名称:XX工程项目2. 招标项目编号:XX-XX-00013.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2021年X月X日4.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21年X月X日至2021年X月X日5. 投标截止时间:2021年X月X日6. 开标时间:2021年X月X日二、招标澄清文件发布原因在招标文件发售期间,部分潜在投标人就招标文件中的部分内容提出了疑问。
为确保招标的公平、公正、公开,招标人经研究决定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并对部分内容进行实质性改变。
三、招标澄清文件实质性改变内容1. 改变项目概况(1)原招标文件中项目概况部分描述:本项目位于XX市XX区,占地面积XX平方米,总建筑面积XX平方米,建筑层数XX层,总投资XX亿元。
(2)澄清后项目概况描述:本项目位于XX市XX区,占地面积XX平方米,总建筑面积XX平方米,建筑层数XX层,总投资XX亿元。
项目性质由原来的商业住宅混合性质调整为纯住宅性质。
2. 改变投标保证金(1)原招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要求: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XX万元,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形式。
(2)澄清后投标保证金要求: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XX万元,采用银行保函形式。
3. 改变投标文件编制要求(1)原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方案等。
(2)澄清后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方案等。
同时,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明确承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
4. 改变工程量清单(1)原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描述:工程量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2)澄清后工程量清单描述:工程量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同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加以下内容:(1)绿化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绿化种植、绿化养护等。
投标签订合同后变更可以吗?
The so-called fate actually depends on oneself.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投标签订合同后变更可以吗?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可以概括转让的,也就是合同的主体是可以变更的,但是要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
但是由于此合同是经招投标程序确定,也就是合同乙方是经此程序选定,如果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变更主体,新的合同主体并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有规避招投标之嫌。
并且,这样是否有违招投标程序的初衷。
实践中,在中标人中标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就会签订合同,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履行合同义务。
但是,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一些问题,需要变更部分合同条款才能保证合同顺利进行下去。
那么,对于“投标签订合同后变更”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将详细为你解答。
一、投标签订合同后变更可以吗1、主体变更中标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已签订了合同,合同已开始履行,现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中标人)要变更合同主体,也就是合同主体变为甲和丙,甲是同意的,也就是说合同的主体是可以变更的,但是要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
根据合同法,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可以概括转让的,也就是合同的主体是可以变更的,但是要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
但是由于此合同是经招投标程序确定,也就是合同乙方是经此程序选定,如果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变更主体,新的合同主体并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有规避招投标之嫌。
并且,这样是否有违招投标程序的初衷。
2、实质性内容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合同变更,《招标投标法》禁止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应当从合同法并结合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特点界定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含义,区别实质性内容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
在中标合同约定范围内因设计变更、自然条件、工程量、签证与索赔等因素依据中标合同约定对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进行变更,未损害其他未中标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均属非实质性变更。
情势变更下应允许对合同实质性条款进行变更。
中标后变更合同主体的实质性条款可以吗?
中标后变更合同主体的实质性条款可以吗?热门城市:巴中律师即墨律师胶州市律师阿坝律师洛阳律师靖江市律师余姚市律师平顶山律师临安市律师在中标后有一些客观情况需要涉及到中标合同合同主体的变更,那么▲中标后变更合同主体的实质性条款可以吗?一般情况下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合同一般无效,造成违约的一方,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但在市场经济中,有时客观情况变化非常大,不让双方修改合同内容是不恰当的,所以遇到了上诉问题该怎么办呢?详情请看下文。
▲一、招标文件中,对于合同变更事项已做出明确规定的在招标活动中,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文本往往包含着一些合同的变更条款,并约定了变更规则。
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关于变更和价格调整的规定中,对于招投标合同实质性的变更情形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如由于不可抗力、变更估价、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物价波动、法律变化等原因引起的价格调整从而引发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的情况是被允许的,只要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约定了相应变更条款,价款、工期等调整就可依据招标文件约定进行变更。
此种约定在招标活动开始时便公平公开的展现在每一位投标人面前,且未损害其他未中标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当是正当的变更。
▲二、如果双方未就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进行约定的,则下列内容应视为可以正当变更的情形(一)不可抗力自然因素:如地震、洪水、台风等。
社会因素:如政府政策的变更,规划的调整等。
(二)意外事件,一般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以外,由于不能抗拒不能预见的原因,因偶然因素引起的后果。
(三)情势变更,当事人有理由因自身情况发生根本性变化而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本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看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招投标后可否变更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签订中标合同后,不应一概禁止双方签订背离合同实性内容的协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立法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对于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禁止性规定有以下条款:1、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第五十九:“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根据上述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对双方签订的中标合同合同实质性内容不能进行变更。
这一规定对于建设工程实践有重要影响:既有良好的规范作用,又因为内容笼统、宽泛而带来明显的消极影响。
将要产生的《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理应对此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是遗憾的是,《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此没有涉及。
现就《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此应予规定,应如何规定进行简要阐述:一、现行法律规定的必要性:发出中标通知书,签署中标合同,就确定了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如果在投标人中标后,允许双方对原招标过程中已经确定的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这将使公开招标活动徒有其表,失去了它原有的意义。
《招投标法》中的此款规定维护了合同的严肃性,并保护了市场稳定,同时兼顾保护合同当事人以及其他投标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体现了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一规定,能够对在实践中经常出现招标人与投标人为了共同谋取不正当利益,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达到虚假招标,规避招标的目的;招标人或投标人单方利用自身优势,诱骗迫使对方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等违规行为起到震慑作用,因此是非常必要的。
二、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弊端:该条法律规定在保护各方权利义务关系,体现了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一)对合同变更法定事由的阻确:在市场经济中,有时客观情况变化非常大,一味地禁止双方改变合同的内容是不恰当的,这样会阻碍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何为采购合同的“实质性修改”
何为采购合同的“实质性修改”■ 沈德能案情某律师事务所接到某采购单位的咨询函。
咨询函称,某设备采购项目中,由于有未中标供应商质疑、投诉和行政诉讼,致使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将近一年,才协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但在签订采购合同时,中标人却提出,其一个投标产品的生产厂家已停止生产该产品,不能按照投标文件响应的产品型号交货,要求用同一厂家生产的相同品牌的新型号产品更换中标产品后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单位随函附有如下材料:中标人“开标一览表”,证明中标产品的生产厂家、品牌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盖章的中标产品已停产的书面证明和拟更换的新型号产品的详细技术规格、参数证明材料;中标人提交的新型号产品技术上优于原中标产品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和采购人工作需要的书面承诺书。
采购单位咨询的问题是,用新型号产品更换原中标型号产品、签订采购合同是否合法?该如何处理?律师事务所的书面回复内容有以下几点:一、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六十四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的规定,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可在签订采购合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变更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某些内容,但不得作实质性修改。
二、本案因采购过程中的客观原因致使长时间未能签订采购合同,又由于生产厂家的原因导致中标型号产品停产,中标人才提出用新型号产品更换原中标型号产品。
如果新型号产品在技术性能、参数指标等方面都优于原中标型号产品,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件和采购人的工作需要,且未影响采购单位的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在不改变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其他内容的前提下,采购单位与中标人可在签订合同时用新型号产品替代原中标型号产品。
此情形下,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对产品型号的改变,不构成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修改。
(修订)浅谈建筑工程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浅谈建筑工程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摘要:依照《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然而,建筑工程合同的那些内容属于“实质性”内容,《招标投标法》没有对其做进一步细化,使得建筑工程合同效力的认定成为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实质性内容合同变更我国建筑市场起步较晚,缺乏经验,加上越来越多的建筑施工企业进入市场,使得建筑工程领域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自利驱动下的自由竞争使得部分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除签订经招标投标并备案的合同以外,还签订了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协议,以规避法律和政府监管,谋取不正当利益,破坏了公平的交易环境和整个行业的秩序.正因为这种非正常现象在建筑工程领域的普遍存在,加上相关的法律规范过于笼统,使得建筑工程合同效力认定成为法院审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难题。
一、案例简介某市中学因需要建设教学楼而向社会公开招标,该市某建筑公司中标后,双方于2004年11月13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固定为430万元,工程竣工日期为2005年8月25日,工程验收应达到市级合格。
工程款的支付按照施工形象进度,按季度计算拨付,所付进度款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的95%,工程款的4。
5%在工程竣工验收一个月内结清,其余0.5%的工程款在工程保修期届满之日起14天内付清,逾期付款按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依合同约定进场施工.2005年12月l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约定工程价款为闭口包死价共计500万元,工程竣工日期为2006年8月15日,每延迟一天罚息为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一。
2006年1月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二》,约定由建筑公司先行垫资50万元施工,学校从2006年2月1日起按照施工形象进度拨付工程款,所付进度款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的85%,工程款的4。
5%和建筑公司50万元垫资工程款在工程竣工验收一个月内结清,其余0。
招标文件中的合同能改么
一、招标文件中的合同能否修改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招标文件中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合同修改问题仍然存在争议。
2. 合同修改的可行性(1)合同修改的情形①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客观原因导致合同内容需要调整;②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存在误解或争议;③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以适应市场变化。
(2)合同修改的可行性分析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存在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合同修改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内容需要调整,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合同修改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以适应市场变化,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或者修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同修改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二、招标文件中的合同修改建议1. 明确合同修改的条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同修改的条件,如因不可抗力、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合同内容需要调整,双方当事人可协商修改。
招投标买卖合同能否变更
招投标买卖合同能否变更(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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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中标合同后,不应一概禁止双方签
订背离合同实性内容的协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立
法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
招投标法)对于招标人、中标人订立禁止性规定
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有以下条款:1、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
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
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
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第五十九:“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
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
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
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根据上述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对双方签订的中标合同
合同实质性内容不能进行变更。
这一规定对于建设工
程实践有重要影响:既有良好的规范作用,又因为内
容笼统、宽泛而带来明显的消极影响。
将要产生的《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理应对此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是遗憾的是,《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此没有涉及。
现就《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此应予规定,应如何规定进行简要阐述:一、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