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后可否变更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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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中标合同后,不应一概禁止双方签
订背离合同实性内容的协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立
法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
招投标法)对于招标人、中标人订立禁止性规定
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有以下条款:1、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
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
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
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2、第五十九:“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
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
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
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对双方签订的中标合同
合同实质性内容不能进行变更。这一规定对于建设工
程实践有重要影响:既有良好的规范作用,又因为内
容笼统、宽泛而带来明显的消极影响。将要产生的《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理应对此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是遗憾的是,《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此没有涉及。现就《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此应予规定,应如何规定进行简要阐述:一、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