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后可否变更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签订中标合同后,不应一概禁止双方签

订背离合同实性内容的协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立

法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

招投标法)对于招标人、中标人订立禁止性规定

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有以下条款:1、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

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

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

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2、第五十九:“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

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

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

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对双方签订的中标合同

合同实质性内容不能进行变更。这一规定对于建设工

程实践有重要影响:既有良好的规范作用,又因为内

容笼统、宽泛而带来明显的消极影响。将要产生的《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理应对此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是遗憾的是,《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此没有涉及。现就《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此应予规定,应如何规定进行简要阐述:一、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