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诉讼费用缴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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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诉讼费⽤缴纳的规定
当事⼈进⾏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
诉讼费缴纳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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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诉讼费⽤缴纳的规定
1、民事诉讼中诉讼费⽤缴纳的规定如下:
(1)当事⼈进⾏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
(2)当事⼈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百⼆⼗⼀条当事⼈进⾏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
当事⼈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的办法另⾏制定。
⼆、诉讼费⽤包括哪些
(⼀)案件受理费。
含第⼀审案件受理费、第⼆审案件受理费、部分再审案件受理费。
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包括:当事⼈有新的证据,⾜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对法院第⼀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法律效⼒后⼜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申请费。
当事⼈依法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1)申请执⾏法院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
(2)申请保全措施;
(3)申请⽀付令;
(4)申请公⽰催告;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
(6)申请破产;
(7)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设⽴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8)申请承认和执⾏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三)证⼈、鉴定⼈、翻译⼈员、理算⼈员在法院指定⽇期出庭发⽣的交通费、住宿费、⽣活费和误⼯补贴。
本项费⽤由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法院交纳⼯本费。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进⾏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
诉讼费缴纳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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