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琴、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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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琴、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7
【案件字号】(2020)豫15行终22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李锋阮晓强
【审理法官】郭李锋阮晓强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文琴;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李文琴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个人】李文琴
【当事人-公司】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文琴
【被告】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应发给由因公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权责关键词】行政给付证明维持原判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应发给由因公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故抚恤金的发放应满足因职工死亡,使得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丧失了主要生活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系的条件。
上诉人李文琴申请固始人社局向其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其应提出证据证明聂生孝生前向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因聂生孝死亡,致其丧失了主要生活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系。
李文琴原审提交了固始县沙河铺乡莲花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称李文琴主要由聂生孝赡养,其各项开支由聂生孝负责。
但固始县政协提供《情况说明》,称李文琴尚有三子一女。
子女应对父母尽赡养义务,且经本院庭审查明,上诉人亦认可李文琴子女中没有低保户。
李文琴尚有数位子女赡养,并未丧失主要生活来源,使基本生活难以维系。
故李文琴不符合领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文琴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15:02:45
李文琴、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
行政判决书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豫15行终22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琴。
委托代理人聂利孝、聂孝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固始县蓼城大道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525006092444Q。
法定代表人杨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殷涛、南幼俊,该局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上诉人李文琴因其诉被上诉人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固始人社局)行政给付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5行初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李文琴的委托代理人聂利孝、聂孝飞,被上诉人固始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殷涛、南幼俊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原告李文琴长子聂生孝生前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固始县委员会公务员,2019年8月7日,聂生孝发生交通事故致伤,8月21日医治无效死亡。
经政协申请,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1月1日认定聂生孝属于工伤(亡)。
聂生孝生前工资为3537.42元。
原告李文琴从2011年开始领取城乡居民保险金每月60元,2019年元月每月领取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104元。
2020年4月13日,原告李文琴向被告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为每月1800元。
被告口头告知原告不符合支付条件拒绝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2020年7月1日,原告李文琴起诉来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认为,本案系行政给付之诉,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者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
政行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公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根据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有两个条件,其一、该亲属由因公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其二、无劳动能力,本案中,原告确无劳动能力,但是原告共有五个子女,且除已故的长子外其他四个子女均不存在因经济能力或身体原因无法赡养原告的情况,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也不能证明其长子生前向原告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故此,原告李文琴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
综上所述,原告李文琴要求被告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即支付原告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1061元。
(自2019年9月起开始计算)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文琴要求被告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即支付原告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1061元(自2019年9月起开始计算)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文琴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李文琴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2、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今年80岁,××,需住院治疗并服药,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
上诉人的住院、吃药、生活开销等主要由其长子负担,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上诉人无劳动能力,主要依靠聂生孝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应支持上诉人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固始人社局答辩称,李文琴有一定的生活来源,其属农村户口,有承包的土地,有农业经济来源,同时每月有养老金。
李文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条件,李文琴的主要生活来源不是其大儿子,其还有4个儿子和1个女儿共同供养。
李文琴无年老多病,无劳动能力,不是享受工伤待遇的条件。
故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应发给由因公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故抚恤金的发放应满足因职工死亡,使得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丧失了主要生活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系的条件。
上诉人李文琴申请固始人社局向其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其应提出证据证明聂生孝生前向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因聂生孝死亡,致其丧失了主要生活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系。
李文琴原审提交了固始县沙河铺乡莲花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称李文琴主要由聂生孝赡养,其各项开支由聂生孝负责。
但固始县政协提供《情况说明》,称李文琴尚有三子一女。
子女应对父母尽赡养义务,且经本院庭审查明,上诉人亦认可李文琴子女中没有低保户。
李文琴尚有数位子女赡养,并未丧失主要生活来源,使基本生活难以维系。
故李文琴不符合领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文琴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郭长林
审判员李锋
审判员阮晓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青
书记员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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