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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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土资源厅门户
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4.04.23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4.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绥中、昌图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厅门户网站的建设管理,充分发挥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服务社会和信息宣传作用,现将《辽宁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4月23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辽宁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厅网站)信息发XXX
日常管理,确保网站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204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厅网站功能定位是宣传国土资源方针政策、公开国土资源政府信息、提供网上办事服务、促进省厅与社会大众的互动交流,提高行政效能,打造服务型“网上政府”。
通过厅网站宣传、查询、咨询等一系列服务使厅网站真正成为省厅政务公开的渠道、对外宣传的窗口、服务公众的桥梁和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共享信息、交流经验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厅网站依据部门职责,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负责谁更新”的原则强化信息管理和内容保障责任,确保网站管理职责明确、栏目规划合理、内容保障有力、信息审核严格、发布及时规范。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厅网站主管部门,负责厅网站管理和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监督厅网站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工作,并对厅网站的运行维护实施监督;组织制定网站规章制度,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组织征集厅网站建设意见,指导厅网站建设;推动各单位开展政务信息网上报送,定期通报各单位信息网上报送情况;推动各单位开展网上办事、政民互动、网上直播和在线访谈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厅信息中心是厅网站建设的承办单位,负责厅网站的开发、运行、日常管理和技术维护。
按照网站总体规划,制定建设方案、技术标准和规范,制作专题专栏,负责厅网站的网上发布、网上报送、网上审核、网上分发和网上督办等功能的开发。
按照网站完善意见,负责网站的维护和升级改造。
承担网上直播和在线访谈的技术支持。
第六条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各直属单位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厅
网站内容保障责任主体,负责政务公开信息网上报送、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办理信息发布审核手续、收集汇总本部门关于厅网站建设及完善意见,积极开展网上办事、政民互动、网上直播和在线访谈等工作,及时回复诉求信息,将厅网站作为本部门向社会发布信息的重要途径。
第七条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厅网站管理部,在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厅网站的全面工作。
定期统计汇总各单位信息网上报送情况,分发厅长信箱、违法举报、在线咨询等诉求信息,督办诉求信息的回复,检查上网发布审批手续,负责校对网上发布(回复)信息,检查信息发布的栏目和位置,规范发布,承担信息发布后的读网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政务公开
第八条厅网站根据厅办公室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发布政府信息。
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凡是可公开的政府信息,都应在厅网站公布。
属于主动公开的文件或厅领导批示发布的政府信息,应自该文件或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厅网站公开。
第九条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各直属单位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负责向厅网站提供本单位需公开的信息。
要严格履行审查审批程序,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客观、准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第十条厅网站发布的非涉密公文,不得带有单位公章和领导个人签章,不得带有红头和密码电报报头格式,不得带有领导批示内容。
确需发布领导批示内容的,须按程序报经有关领导审批后发布。
第四章信息宣传
第十一条将全省国土资源系统政务信息报送工作、宣传工作与厅网站信息网上报送工作有机结合,各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络员(信息员),负责本单位承担内
容保障栏目信息的整理、采写、网上报送及日常沟通联络工作。
第十二条各单位对涉及全省国土资源的重要舆情和公众关注的国土资源热点问题,应当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在厅网站及时予以回应。
发生突发重大公共事件时,应在厅网站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已经通过电视、报刊、网络或其他方式发布的新闻信息,应及时在厅网站转载。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主动向厅网站提供新闻类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宣传、舆论引导的作用,并按照规定严格履行信息审查审批程序。
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厅领导重要活动;
(二)全省国土资源系统重要会议新闻;
(三)全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动态;
(四)厅组织召开或参与的新闻发布会;
(五)厅和各单位确定需要发布的重要新闻;
(六)中国国土资源报、中国矿业报、国土资源专业网站、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网站、中央新闻单位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的有关辽宁省国土资源新闻信息等。
第五章办事服务
第十四条厅网站办事服务主要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网上办事和互动交流服务。
凡是能够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发挥服务作用的业务信息系统,以及有条件在网上办理的事项,原则上都应集成到厅网站统一部署,实现在线服务。
网上办事应流程清晰,符合法定审批程序。
互动交流应渠道畅通、有效,回复和反馈及时、细致,凡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咨询。
第十五条网上办事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非涉密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公共服务事项的网上办理,公开公众需要到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事项
的办事流程,提供各类网上办事的资料、表格、课件等下载服务,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在线办理、信息查询等服务。
第十六条网上互动平台的主要内容包括:重要政策文件出台以及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等网上公开征求意见;针对国土资源热点和难点问题建言献策;需公众参与的各类评选活动、口号征集、网上投票、网上调查等;接受公众咨询、举报、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厅长信箱、违法举报、在线咨询等公众诉求类信息,由网站管理部依据职能网上分发各单位办理。
各单位在办理时限内形成答复意见并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后选择发布,重大政策或敏感性信息要报请分管厅领导审定后发布。
对带有普遍性、可以集中对外回复的信息,承办单位提供回复内容后可选择以公开形式在厅网站发布;对不宜公开、需单独回复的信息,承办单位选择不公开发布,直接回复当事人;技术性回复由厅信息中心反馈当事人。
第六章信息审核
第十八条厅网站发布的信息谁提供、谁负责,谁负责、谁更新,按照信息来源和重要程度分为一类发布信息和二类发布信息,实行分类分级审查审批。
(一)一类发布信息: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的信息以及在厅网站登载的要闻播报类信息,由信息提供单位在网上报送并按要求填写《辽宁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一类信息上网审批单》(附件2),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由厅办公室最终审核后发布。
(二)二类发布信息:除一类发布信息以外,土地市场、矿业权市场等项目信息或以数据整合方式发布的业务管理类信息,厅文、办文发文标注“主动公开”的信息由产生单位负责审查,信息产生单位网上报送信息的同时填写《辽宁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二类信息上网审批单》(附件3),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后送交网站管理部确认发布。
厅属事业单位、各市县局网上报送信息,同时需单位负责人在上
网审批单上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将上网审批单电子扫描件发送网站管理部确认发布。
(三)公众诉求类信息由各承办单位受理后,按照规定时限,形成答复意见,经承办单位审核人网上审查后发布。
(四)重大事项、权威数据发布等重要信息,须经网站管理部初审、厅办公室审核后报厅领导审批。
在线访谈和网上直播类信息由组织单位和宣传中心共同进行策划选题和组织实施,经厅办公室审核、厅领导审定后上网发布。
第七章监督保障
第十九条建立厅网站内容保障情况定期通报制度,网站管理部按月、季度和年度定期通报各单位信息发布、互动交流等工作开展情况,督促相关部门对所负责的栏目内容及时进行更新。
第二十条要闻播报类信息纳入政务信息报送工作中进行计分通报。
第二十一条厅长信箱、违法举报、在线咨询等公众诉求信息实行网上短信督办和不定期统计分析。
第二十二条厅信息中心积极主动和相关部门进行联系,广泛征求意见,根据部门需求,及时对厅网站进行修改和完善,不断提高网站的质量和社会影响力。
第二十三条厅信息中心负责厅网站数据定期备份工作,建立网络数据电子档案,保障网络数据的安全。
网站管理部工作人员负责对信息审查审批档案资料进行接收、登记,由信息中心负责归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