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行“河长制”加强河流生态保护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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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行“河长制”加强
河流生态保护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11.30
•【字号】宜府办发〔2015〕55号
•【施行日期】2015.1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行“河长制”加强河流生
态保护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为维护全市河流生态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现就在全市河流(含湖泊和水库,下同)实行“河长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人水和谐理念,坚持保护优先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按照“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保障经费、长效监管、严格考核”的要求,建立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河长制”,全面加强河流生态保护,建设美丽健康河流,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从2015年起,实现“河长制”全覆盖,建立责任明确、制度健全、监管有力的河湖管理责任体系,每年达到国家和省级对宜昌控制单元水质考核要求。
到2016年,建立“河长制”配套制度及考核办法,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实现“河长制”管理常态化。
到2017年,主要河流实现环境整洁、岸坡及水面无垃圾、基本消除违章建筑,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
到2020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5%以上,主要河流实现“水清、河畅、岸绿、景美”。
三、“河长”设置
根据我市河道水系及管理体系,实施按河道级别和河道所在地相结合的多级“河长制”,覆盖全市范围内的所有河道。
河流上的水库纳入所在河流管理。
有湖泊的县市一并建立“湖长制”。
跨县(市、区)的主要河流,由市领导担任一级“河长”,流经区域的县(市、区)领导担任二级“河长”,流经区域的乡(镇、街道)领导担任三级“河长”。
跨乡(镇、街道)的河流,由县(市、区)领导担任一级“河长”,流经区域的乡(镇、街道)领导担任二级“河长”。
不跨乡(镇、街道)的河流,其“河长”设置由所在县(市、区)确定。
与“河长”设置相对应,每条河流(河段)确定一个联系部门和一名联络员,协助“河长”履行有关职责。
“河长”是河流保护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督促下一级“河长”和相关部门完成河流生态保护工作任务;
协调解决河流保护与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工作任务
(一)明确河流保护界限。
实施河道、水库、湖泊保护界限设置项目建设,对河道管理范围进行勘测,建立界碑界桩和宣传告示牌。
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城市蓝
线,明确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范围。
(二)建立巡查保洁机制。
建立河道巡查制度,组建专兼职河道巡查员队伍,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涉河违法违规行为。
将河道管理范围内陆域、水域纳入城乡环卫统一管理,制定保洁标准和管理办法,推行市场化作业。
向社会公布河流保护举报投诉电话,畅通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涉河行政审批。
坚持依法行政、科学决策,规范涉河行政审批流程,严格审批条件,加强涉河项目建设监管。
加强河流沿线土地利用监管,严禁非法侵占河道。
科学划分涉河管理事权,明确涉河行政审批分级管理权限。
(四)开展水环境整治。
建立健全水环境监测网络,完善水环境信息发布制度。
编制实施河流综合整治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专项规划。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清理整顿水库承包经营,禁止投肥养殖。
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建设。
(五)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建立水利、环保、交通、城管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违章建筑、乱堆乱弃、非法排污等涉河违法行为。
加强河流保护立法工作,完善河流保护法规体系。
加强涉河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保护河流的意识。
(六)加强信息平台建设。
建立河流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信息上传、任务派遣、督办考核数字化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宜昌市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分管水利、环保、城管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目标办、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水利水电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园林局、市公安局、市旅游局、市工商局、团市委主
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水利水电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水利水电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并抽调人员组成工作专班。
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机构。
(二)落实经费保障。
将河道巡查经费、保洁经费等经常性支出及界碑界桩、联合执法等专项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长效、稳定的河道管护投入机制。
市财政对城区各区河流保护管理经费给予补助。
(三)严格监督考核。
将“河长制”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综合目标考核,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附件:1.市级“河长”责任分工(略)
2.宜昌市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30日附件2
宜昌市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全面实行“河长制”重大事项。
市目标办:负责“河长制”落实情况目标考核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执行国家水污染防治产业政策。
协调规范涉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工作。
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
负责涉河建设项目立项把关工作。
市住建委:负责规划和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
市规划局:负责划定宜昌城区河流蓝线。
负责做好宜昌城区开发建设渣土弃土场规划选址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沿河土地利用监管,依法查处违法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行为。
市环保局:负责河流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执法工作。
掌握主要河流工业源、生活污染源总量构成及分布状况。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依法划定水环境功能区,指导各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负责水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
参与宜昌市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负责水环境指标量化考核工作。
市城管委:指导、监督水域及岸坡保洁工作。
指导宜昌城区建筑垃圾运输的监管工作,查处向河道弃渣的违法行为。
负责查处宜昌城区蓝线范围内的违规建设行为。
参与宜昌市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负责河道保洁量化考核工作。
市水利水电局:负责督促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保护制度,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
组织实施河道勘界立桩工作,组织建立河道巡查制度。
牵头负责宜昌市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负责河道管理及巡查量化考核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河道巡查、保洁经费及专项工作经费。
市农业局: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全面掌握农业源总量构成及分布状况。
依法监管渔药、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行为。
市林业局:负责监管沿河绿化及其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工作;依法查处涉林违法案件。
市畜牧兽医局:协调、配合有关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并对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进行严格管控。
指导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
组织开展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管辖水域的水上船舶污染防治工作。
负责港口码头建设的审批监管。
负责查处港口码头违规建设行为。
市园林局:负责宜昌城区河道岸线绿地系统规划及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查处涉河管理中的刑事、治安案件。
市旅游局:负责指导、监督旅游景区内河道洁化、绿化和美化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查处河道保护范围内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团市委:负责组织河流生态保护志愿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