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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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答辩状
篇一:生命健康权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答辩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
原告诉称是经人介绍到“****”小区建筑工地干活老板是本案第三被告包工头***,因此是包工头组织施工,包工头与工人系雇佣关系,故包工头应对工人承担赔偿责任;答辩人郑州****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也不是由其将施工工程发包或分包给原告的雇主,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答辩人郑州****有限公司无过错不应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
郑州****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的建设方,将项目工程发包给具有合法施工资质的****公司,在施工的项目发包过程当中不存在过错,对工地也不负有法定的管理职责,因此按照法律规定,郑州****有限公司不承担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诉求答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此致
答辩人:郑州****有限公司 20xx年6月16日
篇二:生命权、健康权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xx县xx镇xx村xx组。
委托人:黄新德,上海卓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 村xxx号。
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被告:x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xx县xx 镇xx村xx号。
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
一、请求判令被告连带赔偿被告一期医疗费130210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6000元、误工费18180元、一期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残疾鉴定费1900元、物损费1988元、伤残赔偿金1335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费xx元,合计:xxxxxx元人民币。
二、责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相关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沪浦检刑诉【20xx】xxx号《起诉书》指控:“20xx 年xx月xx日下午,被告人xxx纠集被告人xxx等人至本区南汇新城镇xx路x 号隔堤附近,持棍棒、锐器等物对正在此处进行挖土作业的被害人xxx等人肆意实施殴打,致王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xxx的伤势已构成轻伤。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xx)浦刑初字xx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xxx、x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xxx的陈述笔录;证人xx、xxx、xx、xxx、x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上海xx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相关刑事判决书等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及被告人xxx
到案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xxx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xxx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二、被告人x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原告于20xx 年10月31日进入医院诊治,11月20日出院。
原告认为,两被告持凶器随意殴打原告,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在,原告一期医疗已经结束,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的一期医疗费130210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6000元、误工费18180元、一期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残疾鉴定费1900元、物损费1988元、伤残赔偿金1335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费
xx元,合计:xxxxxx元人民币。
综上,原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
20xx年x月日
篇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律师代理手册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律师代理手册
【释义】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是指他人实施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
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生命权是法律保护的最高权利形态。
生命的丧失是侵害生命权的结果。
侵犯生命权的法律后果有特殊性:第一,被侵权人不再是侵权请求权的主体。
被侵权人死亡后,权利能力消灭,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此时应当由其近亲属对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
第二,生命虽然是法律保护的最髙利益,但是生命丧失本身并不能获得赔偿,所谓的死亡赔偿金,并非对“命价”的赔偿,而是对财产①损害的赔偿。
关于生命权,通说认为,它是以民事主体的生命利益为客体的权利,是一种人格权。
在生命权的内容问题上,有人认为其由自卫权和请求权两项构成,有人则认为还包括生命支配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生命权与健康权、身体权是并列的三种人格权。
《侵权责任法》第2条也将生命权与健康权并列。
《规定》采用上述体例,将生命权单列。
健康是指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以及心理状态的良好状态。
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维护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健康维护权和劳动能力以及心理健康。
②例如,餐馆给顾客食用不卫生的食品,导致顾客患病。
又如,通过某种行为使得受害人处于恐惧、惊吓等不健康状态③。
身体权指的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并能自由支配其身体各个组成部分的权利。
身体权的客体①
② 财产损害?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
③ 心理健康权能起诉并获得赔偿吗?
是公民的身体,身体权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完全性。
对于身体权是否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也存在争议。
否定说主张,《民法通则》第98条只是规定了“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此“健康权”可以涵盖“身体权”,不需要将身体权单列。
肯定说则认为,首先,《宪法》规定了“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
其次,《民法通则》虽没有明文规定身体权,但是在第119条规定了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提到“侵害他人身体”。
最髙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便明确规定了身体权。
由此可见,身体权也是为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一种权利。
身体权指的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并能自由支配其身体各个组成部分的权利。
身体权的客体是公民的身体,身体权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完全性。
在实践中,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常见于非法搜查公民身体的行为、不影响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对公民身体进行破坏的行为、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行为、对尸体的损害行为等,这足以说明健康权难以涵盖身体权。
再次,将身体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是世界上很多国家的立法例。
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意义的《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将身体权规定为与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等人格权相并列的一种人格权,英美法上所谓的“人身伤害”也是指在侵权行为中,人的身体所遭受的伤害。
最后,将身体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有利于人身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协调一致。
我国《刑法》在有关条文中也是将身体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利来加以保护的。
本《规定》参考上述做法,将身体权与生命权、’健康权并列。
【管辖】
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多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民事诉讼法》第30条还规定,因铁路、公路、水
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
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皖都有管辖权。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以及《铁路法》第58条、《民用航空法》第157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20xx年《规定》在“人格权纠纷”项下列举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7个第四级案由。
考虑到这些纠纷类型不仅仅侵害人格权,往往还侵害了财产权,加之《侵权责任法》已经将相关侵权责任类型化,故修改后的《规定》删去了这7个第四级案由,将其分别归于后续的案由体系中。
长期以来,我国审判实践中一般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称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规定》弃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作为第三级案由,考虑有二:一是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损害赔偿”只是承担侵权责任方式的一种方式,单就侵害人格权的责任方式,除了赔偿损失以外,还可能要
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多种方式。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显然不能涵盖以上各种责任方式;二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之“人身”二字,易与‘‘人格权、身份权”的上位概念“人身权”之“人身”二字相混淆。
今后的审判实践中,从规范民事审判工作、提高司法统计科学性、准确性出发,①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统一适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停止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由。
关于“人格权纠
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与其他具体侵权责任纠纷案由的协调问题。
在确定侵权责任纠纷具体案由时,应当先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列出的具体案由。
没有相应案由的,再适用“人格权纠纷”项下的案由。
如机动车交通事故可能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确定案由时,应当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而不应适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项下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也不应适用第三部分“物权纠纷”项下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
还有,对于案由名称中出现顿号(即“、”)的部分案由,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相应的案由,不应直接将该案由全部引用。
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应根据侵害的具体人格权益来确定相应的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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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1)生命权纠纷
(2)健康权纠纷
(3)身体权纠纷
【案由解析】①
②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目的。
这合理吗?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xx年修订版人民法院出版社。
③ 许斌龙:《律师民事案件代理手册》华东政法大学法治实务文库。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是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因受到他人侵害而引起的民事争议。
生命权是以公民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客体的、独立的人格权。
生命权为自然人专属享有。
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具有至高无上的人格价值。
生命权的主要特征是:(1)生命权的客体是民事主体的生命安全。
(2)生命权的内容是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
(3)生命权的保护对象是人的生命活动能力。
健康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并以其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健康权的主要特征是:(1)健康权以人体的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的正常发挥为具体内容,但不是以人体的整体
构造为客体。
(2)健康权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但不是以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价值为客体。
(3)健康权保护的是自然人身体机能的正常发挥,使其运作、运动自主。
身体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身体组织、器官、肢体的具体人格权。
身体权的主要特征是:(1)身体权的客体是公民的身体,是公民身体完全、完整的利益。
(2)身体权体现在对自己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权。
(3)身体权是自然人的基本人格权。
【典型形态】
在实践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主要有:
生命权纠纷,是指因公民的生命安全利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纠纷。
健康权纠纷,是指因公民的人体机能完善性的破坏和功能发挥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纠纷。
身体权纠纷,是指因公民的身体完整性的侵害而引起的纠纷,包括形式上完整性的侵害和实质上完整性的侵害。
前者如非法搜查身体、侵扰、冒犯性殴打;后者如破坏和强制利用身体组织和器官。
【常用法律条文及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