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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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摘要]目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已具有一定的广度,但在深度上还存在一定的不完备性和局限性,没有把与内部控制相关的问题结合起来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

本文针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会计信息披露问题进行研究,立足于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理论、基本框架和实践的现状,分析了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成因进行论述,最终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信息披露;内部控制
会计信息具有信息所拥有的基本属性,它把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信息,传递给同该企业有着利益关系的其他相关者,让更多的人能够参与企业的规划与发展。

同时,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随着合伙制企业的盛行而出现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首先是整个会计行业的自律性规范。

在我国,随着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逐渐分离,公司制企业出现。

在契约关系约束下的会计信息,包括内部控制信息,都由企业经营者生产并交付企业所有者使用,因此会计信息披露的对象也非常有限。

上市公司作为公开公司,必须定期向社会公布其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资产变动情况,使企业处于社会监督和压力之中。

1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意义
1.1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
一方面,由于有效的内部控制可以保护公司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保证公司会计资料的可靠性和正确性,保证公司经济活动的合法性与效益性,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关系到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我国出现的如银广夏、中航油等舞弊案,都是因为公司的内部控制不健全造成的,对上市公司公开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1]。

上市公司披露会计信息的内容涉及各个方面,而且要求在披露中正确地揭示财务数据和其他有关信息。

披露的途径主要通过资产负债表、收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3张财务报表和其他说明材料。

财务报表的主要目的是提供投资者和债权人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数量性数据,公司披露的是具有稳健意义、综合性的信息,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除应重点提供历史和现在关于内部控制情况的信息之外,还应提供尽可能多的关于内部控制的预测信息,这样会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给予更大的帮助。

同时,非数量性信息对于投资者和债权人的重要性和相关性取决于决策上的需要程度。

比如会计政策的披露,应包括在编报财务报表时,管理当局所采用的原则、基础、惯例、规则和程序,有助于说明特定会计主体的财务报表[2]。

随着公司的多种经营和国外业务的发展,使财务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聚合问题更为突出。

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
除了编制呈报总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外,还需要编制分部与内部控制相关的财务报表,并予以披露。

分部信息披露的内容、数量、途径等,主要取决于公认会计原则的要求、信息使用者的要求及影响、管理部门的需要。

1.2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意义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信息披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组织目标的手段,其根本作用在于保证事态的发展符合计划的要求。

由于内部控制的重要性,投资者也越来越关注公司内部控制的状况,客观、真实地披露公司内部控制信息就显得尤为重要。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有利于投资者及其他人进行决策。

他们需要了解上市公司更多的信息才能做出判断。

内部控制是对企业营运的效率和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可以通过内部控制信息判断其经营管理状况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3]。

同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可以提高企业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可以向外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以外的增量信息。

内部控制报告提供了额外的对决策有用的信息,用户可以通过它在一定程度上了解企业管理控制是否有效。

如果企业的内部控制混乱,风险较大,用户在做出投资决策时就必须谨慎。

2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2.1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的标准与要求不统一
在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标准与要求不统一主要体现在不同层次要求与标准不统一,我国证监会与上交所、深交所的标准与要求不统一。

证监会在《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中规定,监事会应对公司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发表意见。

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要求,各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中出现重大风险时应以临时报告的形式进行披露,同时,还要求上市公司在其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该年度内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执行情况[4]。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依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议和评估,进而有利于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上市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对此报告发表意见,并与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同时对外进行披露。

另外,上交所与深交所的标准与要求不统一,在上交所和深交所挂牌的公司公布的内部控制信息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主要就是要求和标准不统一造成的。

当前相关的规定只要求管理当局对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负责,并没有要求管理当局声明对内部控制所负责任。

萨班斯法案规定内部控制报告应标明管理当局对建立和维持适当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责任。

如果不要求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所负责任进行声明,就会造成对内部控制所负责任的推诿,减弱内部控制信息
披露对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的作用。

同时,当前的诸多规定对何谓内部控制有效没有做出明确的定义,笼统地对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披露要求。

缺陷本身有大有小,并不是所有的内部控制缺陷都会导致内部控制无效。

2.2缺乏主动与自愿性
在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着非常严重的形式化问题,所披露的内容都是泛泛而谈,没有实质性和建设性内容,对相关信息的使用者的利用价值很低。

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缺乏主动性与自愿性,主要体现在没有强制要求披露内部控制信息之前,基本没有公司会主动披露,在强制要求披露内部控制信息之后,各个公司只是披露一些无关痛痒的内容,对一些核心的内容很少披露,都秉持“能不披露的,一定不披露;一定要披露的,尽量少披露”的原则[5]。

要使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具有可比性,必须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做出统一的量度,这样才能对其予以正确的评价。

目前我国尚未对内部控制提出统一的标准,只是对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定了统一的标准,而对内部管理控制却没有制定出相应的统一标准。

2.3缺乏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责任主体的规定
从当前证监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相关的规范中,没有发现对于相关主体及主体责任进行的明确描述,这可能导致披露主体存在多样化、主体责任模糊,无论是董事会、监事会还是注册会计师都没有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因此,这也是导致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流于形式、缺乏自愿披露动机的重要原因。

可见,当前我国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及其信息披露的作用认识不足,重视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3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改善的建议
一方面,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以报告的形式提供给外部信息使用者,可以提高企业管理当局内部控制的意识,从而重视企业的内部控制。

另一方面,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以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所负责任的声明及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结果的传达为目的,如何保证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的可靠性成为问题的关键。

以下就此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3.1统一标准与要求
目前,我国虽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其内部控制信息,但是相关法规的要求不一致,不利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

需要尽快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章制度。

另外,《沪市指引》和《深市指引》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产生很大作用,但是由于两者在风格、要求上存在很多的差异,常造
成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信息的理解不同。

应统一相应的披露标准与要求,以规范上市公司的披露行为,便于信息使用者的使用,也可以保证同一个证券交易所不同的公司之间的内部控制具有可比性[6]。

管理当局对所负内部控制责任的声明将提高他们的责任感,有利于企业内部控制建设。

加强内部控制建设,防范财务报告错报风险正是监管机构对内部控制提出披露要求的目标。

当为防范同一财务报告风险存在多项控制时,只要有一项控制能有效防范风险,就无需对防范同一风险的其他控制进行识别与评估。

3.2提高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自愿性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实行的是强制性披露制度,从总体上看,我国投资者和债权人对内部控制信息的需求仍然不足,存在缺陷,内部控制制度方面的研究及相关规定也不完善,强制要求公司披露内控信息难度大。

要正确引导和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

上市公司通过内部控制信息自愿披露有助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也有助于管理当局解除受托责任[7]。

为了提高公司在投资者心目中的形象和公信力,一些资质优良的公司可选择自愿性信息披露。

有关部门应对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加以保护。

对于出现的信息偏差也应区分操纵和偶发两种不同性质的情况。

在强制性进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同时,要鼓励企业对内部控制信息进行披露,提高其披露的自愿性。

3.3明确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
董事和经理是企业内控的执行者,对本企业的内部控制最熟悉,应该对整个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完善和有效运行负最终责任,是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

因此可由董事会承担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责任,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建设和健全情况进行披露,监事会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责任的性质与董事会有所不同,他们发表意见仅仅是对董事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情况进行的一种监督[8]。

董事会可以在单位内部组建由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专门小组,有计划地对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控制缺陷或重要控制弱点进行必要的改进,降低财务风险。

另外,也可以在董事会履行责任时,把监督和报告的责任下放给某些委员会。

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

国家应健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有关规范,指导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增强披露的实际效果。

同时还需要加大监管力度,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进行综合治理,让证券市场参与者认识到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价值,引导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加以合理运用,最终建立起有效的内部控制披露体系。

充分、真实、完整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可以使投资者克服信息的不对称性,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从而使稀缺的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性。

4结语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公司内部控制状况的基本途径,有助于分析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长期生存能力,为经营决策提供更科学的依据,是公司加强自身管理的有效措施。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可促进资源的有效流动和合理配置,从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目标,既节省了审计成本,提高了审计效率与质量,又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审计风险。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将经营过程和结果联合控制,不断提高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财务舞弊的发生,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从而维护投资者的根本利益。

主要参考文献
[1]方红星,孙翯.强制披露规则下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基于沪市上市公司2006年年报的实证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07(12).
[2]宋绍清,张瑶.基于公司治理视角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影响因素分析——来自中国A股市场的经验证据[J].财会通讯:学术版,2008(10).
[3]陈丽琴,封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分析[J].财会通讯:综合版,2009(5).
[4]左惟,乔晔.我国中小型民营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研究[J].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
[5]周勤业,王啸.美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发展及其借鉴[J].会计研究,2005(2).
[6]马忠,吴翔宇.金字塔结构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的影响:来自家族控股上市公司的经验验证[J].会计研究,2007(1).
[7]杨雄胜,李翔,邱冠华.中国内部控制的社会认同度研究[J].会计研究,2007(8).
[8]林斌,饶静.上市公司为什么自愿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基于信号传递理论的实证研究[J].会计研究,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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