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交竣工办法学习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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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总结
2010年5月28日,我有幸参加了山西省公路协会举办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学习讲座,通过一整天的紧张学习,虽然时间段,但却使我受益匪浅,从中学到许多东西。

以下是我这次学习的主要内容:
一、本细则修改的背景
近几年,全国各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全面开花,如火如荼。

许多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大、工期紧、质量要求高,而且是终身制,另一方面许多法律法规陆续出台,从而造成了许多建设项目投资主体多,实施过程中程序繁冗,质量评定时打分高、走过场、资料弄虚作假,这势必会出现豆腐渣工程,浪费我们国家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修改细则的主要内容
1.由原来的三十三条简化为二十六条。

2.明确了各个单位的职责,取消了罚则和交工验收时的备案制度。

3.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验收,只需要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各个合同段参加。

交通厅、公路管理机关、质监站和造价单位等视情况参加验收,不是向以往必须参加。

4.路基和路面作为单独的合同段,路基合同段交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邀请路面合同段参加验收,以免路基单位和路面单位在以后施工中推诿扯皮。

5.抽检频率减少和权值增大。

主要是增对资料繁冗和弄虚作假现象。

6.原细则第十七条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改为工程质量鉴定等级合格及以上的项目,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及时组织验收。

没有了明确的时间限制。

三、修改细则的意义
本细则从2010年5月1日实施,同事废止了(交公路发[2004]446号)。

本细则的实施,从根本上减少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沉重的资料负担,简化了交工验收程序,确保了工程质量,降低了建设项目投资成本,给竣工验收创造了充分的工作准备,确保了广大人民群的利益不受损失!
以上就是我这次学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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