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年度检验和中间检验和特别检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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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中间和特别检验要求
青岛远洋公司轮机长年会培训教材
一、年度检验
1 一般规定
轮机、电气设备和机舱自动化,应按入级规则的规定按期进行各项检验。
申请检验方应根据申请检验的种类、项目,作好检验前的准备,如准备必要的有关图纸、资料以及检验部件的清洁工作等。
轮机、电气设备和机舱自动化的检验和修理标准应依原产品的技术说明书,有关图纸资料的规定。
并做好必要的检测记录,若无原产品的说明书和资料时,则可参照国家的有关标准。
重要的机电设备或零部件换新,应提供相应的船用产品证书及技术文件。
轮机的年度、中间和特别检验一般应与船体的各种相应的检验同时进行。
如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同时进行时,亦必须保证二者具有相同的有效期。
2、检验项目和检验内容
年度检验一般应向有关船员了解主要机械设备过去的使用情况,必要时查阅其使用测量记录,对应急安全设备进行效用试验,同时也要查询最近的检验报告有无遗留项目。
此外对年度检验报告记录中提到的有关项目,进行逐项检验,并做好检查试验记录。
确认机器、锅炉和其他压力容器及其附属的管系和附件的安装和保护,已经充分考虑到其运动部件、热表面和其他危险情况,对船上人员安全的危险性降低到最低程度对所有船上机器进行检查,确认其运动部件已经适当的防护,一般情况下不会对船员造成危害。
运动部件,比如飞轮、传动轴、皮带等一般应有罩壳遮蔽。
对船上的锅炉、空气瓶和其他压力容器及其管路、附件进行检查,确认其安全阀能正常工作,压力容器及其管路、附件没有过度腐蚀。
锅炉的安保装置、给水系统、水位表等能正常工作。
检查锅炉、蒸汽管、排气管及其他热表面的隔热防护层情况,隔热层应完好。
对于2002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一般情况下应禁止使用石棉材料,除非其满足SOLAS 74/00 第II-1/3-5 条的要求。
对机器、锅炉、所有蒸汽、液压、气动和其他动力系统包括他们的附件进行一次总体检查,确认其得到了恰当的维护保养、能正常工作,并对火灾和爆炸等
危险的预防给予特殊考虑询问情况查看轮机日志对主推进机械系统、辅助机械及轴系总体的检查,对主、辅操舵装置和控制系统应在工作状态下进行检验,检查的结果应符合SOLAS 74/88 II-1/26、27 条的要求机舱应无过多油污,及其他易燃物检查机炉舱的燃油柜、滑油柜、日用燃油柜、供油总管上的应急、遥控速闭阀是否灵活可靠检查主机、辅机排烟管及锅炉蒸汽管的绝缘层是否完好注意检查燃油、滑油管系的完整性,不应有临时设置的燃油或滑油管机器处所外对机舱风机、油泵遥控切断装置进行效用试验。
在应急切断按钮动作以后,应确认下列设备可以立即停止运行:机舱风机、主、辅机燃油泵、燃油供给泵,燃油、柴油分油机、锅炉的燃油、柴油泵及风机.或在试验时不必预先开启上述设备,只需检查应急切断动作后,这些设备设在主配电板或组合起动屏或起动控制箱内的的电源开关随即断开即可。
检查对船舶推进和安全检查主、付机及其他用于推进的主要机械的机旁操作、驾驶室必须的主机和付机的操作,还应包括从驾驶室遥控推进的装置以及从机舱集控室操作主机和其他机器的装置(适用时)遥控和机舱集控室操纵的有效性。
一般应对操作位置转换功能、车钟、紧急停车措施等进行总体检查。
对推进机械、轴系及其他重要的辅助机械进行总体检查询问情况查看轮机日志对推进机械、轴系及其他重要的辅助机械进行总体检查机器的操作和保养须知以及保证船舶机器和设备安全操作的图纸文件应使用高级船员和船员明白的语言书写。
对所有服务于主推进机械的泵和管路,在工作状态下进行检查对所有服务于主推进机械的泵和管路,在工作状态下进行检查,如发现动力管系有腐蚀、损坏、泄露痕迹时,可要求对该系统进行液压试验或测厚。
对所有服务于发电机组原动机的泵和管路,在工作状态下进行检查对所有服务于发电机组原动机的泵和管路,在工作状态下进行检查,如发现动力管系有腐蚀、损坏、泄露痕迹时,可要求对该系统进行液压试验或测厚。
确认重要辅机的备用设备能确保推进机械仍能保持或恢复正常操作确认船上为主推进服务的泵系统和管路系统得到维护保养,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满足规范的相关要求。
确认已有措施保证在没有外来帮助的情况下,能使推进机械从瘫船状态运转
起来。
检查和试验船上的舱底水系统,检查和试验的范围应包括机舱的舱底水系统和其他所有水密处所的舱底水系统。
另外,如适用,货舱的舱底扫舱系统也要进行检查和试验。
效用试验,检查每一个舱底水系统和污水井,包括泵的动作及其报警装置,底座、控制器、释放机构、高压管路和废气管路、绝缘物和仪表等进行总体检查,上述检查应包括了:1)按SOLAS 97 年修正案的要求,检查所有货舱和货物运输装置隧道的舱底水阱报警装置能在驾驶室发出声光报警信号;2)按SOLAS 88 年修正案的要求,检查位于客船舱壁甲板上和货舱干舷甲板上封闭的货物处所的排水装置、高水位报警器和向舷外排放的装置检查舱底水系统的高位报警,可以用手动方式将浮球抬起,或对于传感探测器可模拟舱底水高位,经过适当的延时后,发出报警。
检查舱底水应急吸口阀杆高度,手轮距花钢板高度至少为450mm,且有清楚而永久性的铭牌。
同时检查此阀的活络情况。
检查锅炉和热油系统,检查应包括安全阀、基座、控制系统、压力释放机构、蒸汽管、绝热材料和仪表询问情况查看轮机日志安全阀试验,锅炉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可为大于实际允许工作压力的5%,但应不超过锅炉设计压力。
过热器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低于锅炉安全阀的开启压力。
检查锅炉或热油装置的基座情况,不应有过度锈蚀、变形。
检查锅炉或热油系统的控制系统,检查其安保系统是否能正常工作,对于无人监管的每台锅炉,应检查其低水位、空气供给故障、火焰熄灭时能自动停炉并报警功能。
为汽轮机推进机械服务的水管锅炉还应检查其高水位报警功能。
检查锅炉监视和控制给水质量的设施。
检查或了解主、辅蒸汽管系(包括油舱和加热管系)、锅炉给水、排污等管系及重要附件(安全阀、液位器等),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检查锅炉或热油系统的隔热包扎是否完好,热表面温度超过220℃的部件或管路应使用不渗油的隔热材料包覆、或者使用不渗油的材料对隔热材料进行表面处理。
检查锅炉或热油系统的压力表是否经过合格的测试单位/部门(指业经国家技术监督机构认可)的校核,并且处于有效期内.检查锅炉的水位表应正常.
检查压力容器及其附件,包括安全阀、高压管路和仪表询问情况查看轮机日志外观检查,如发现容器或管系有腐蚀、损坏、泄露痕迹时,可要求对该系统进行液压试验或测厚。
安全阀检查,外部检查安全阀,并了解安全阀的开启、关闭
压力,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使容器内压力不超过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
检查压力容器及其系统的压力表是否经过合格的测试单位/部门(指业经国家技术监督机构认可)的校核,并且处于有效期内。
检查柴油机高压油管漏油保护措施及其报警装置:
①对于1998 年7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的国际航行船舶,除安装在救生艇上的柴油机外,其他柴油机不论功率大小均应设有高压套管组件以及燃油泄漏报警装置。
②对于1992年2月1日及以后、1998年7月1日以前安放龙骨的国际航行船舶,输出功率为375kW 以上的柴油机,不论安装位置,应不迟于2003年7月1日加装高压套管组件以及燃油泄漏报警装置。
但对于输出功率为375kW 或以下的柴油机,如果燃油喷射泵供给一个以上的喷嘴,允许采用适当的围蔽加以保护而不必加装高压套管组件以及燃油泄漏报警装置。
该围蔽应能为高压燃油泵和燃油喷嘴以及之间的高压燃油管路提供保护。
对于主柴油机或多台相邻的辅柴油机,可以采用封闭或半封闭式防护外壳的型式以隔离涡轮增压器和排气管等热表面;对于设置在独立处所的柴油机,可以采用防溅挡板的型式以隔离涡轮增压器和排气管等热表面。
但无论如何,均应有燃油泄漏和收集措施。
高压油管套管组件及燃油泄漏报警装置应持有本社的船用产品证书。
而对于将高压燃油泵和燃油喷嘴以及之间的高压燃油管路密闭在防护外壳内而无外露部件的柴油机,若其内部设有泄油通路,则不必采取上述措施。
对于单缸功率小于40kW的柴油机,其喷油器总成中的中间(过渡)接头部分(一般都有回油设计),若长度较短、刚度较大、壁厚较厚,可以不必加装高压套管组件保护。
检查船上所有柴油机(艇机除外)的高压油管保护布置,包括双套管、防护罩壳、泄漏报警装置、集油箱或集油盘的情况符合柴油机高压燃油管和高压套管组件的批准图纸要求,并对照产品证书核查产品的技术要求是否一致。
检查燃油管、滑油管的接头防溅措施检查船上燃油管、滑油管(工作压力大于0.18N/mm2)的接头防溅措施,应使用满足IMO MSC/Circ.647 要求的钢质罩壳或使用经本社认可的防护胶带。
应注意到燃油管和滑油管接头防溅措施的生效日期是不一样的:燃油管接头的包扎要求适用于1992 年2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当建造阶段的船舶;滑油管接头的包扎要求适用于1998年7月1日及以后
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当建造阶段的船舶。
确认机器处所的通风运行良好询问情况查看轮机日志总体检查关闭装置检查遥控切断装置检查。
确认机器处所的噪音防止措施是有效的,按SOLAS 88 II-1/36 的要求,检查船上采取降低机器处所噪声的措施能满足主管机关的要求。
检查船员进入高噪声处所必须配备的护耳器的情况,检查机器处所电话通信位置的隔音罩或隔音室的结构状况是否完好。
对全船电缆进行状态检验,检查是否有电缆受损、电缆脱落、电缆导线外露、乱拉电缆等可能导致触电和火灾危险的现象,特别注意露天甲板处敷设的电缆以及电缆托架或电缆管是否有腐蚀严重的情况,必要时对可能有怀疑的线路进行绝缘测量。
检查电缆穿越水密和防火分隔甲板或舱壁的贯穿口里的密封填料是否有脱落现象。
检查电缆的电气接地(保护接地)线两端头应不松动且可靠,接地线应无明显腐蚀、断线(丝)的情况。
向船员了解并查阅船上的辅机日记,核查发电机组工作情况和实际最大使用负荷。
若出现船舶在海上正常航行情况下发电机组并联工作而又没有备用机组时,应进一步确认单机实际承受负荷的能力,确保船舶在正常推进时,有能力在任何一台机组出现故障时,其余机组仍可维持正常推进、船舶安全、具有冷藏船级船舶的冷藏货物以及基本生活设备的供电量。
若存在上述问题。
验船师应提出修理要求。
任何情况下,上述问题做为船级条件,必须事先征得总部的同意。
检查发电机机壳的保护接地应良好,可靠。
如验船师认为必要时,对发电机组进行运行状态下检查,检查控制部件能正常工作,机组运行时有无异常声响,振动及过热情况。
对主配电板的一般性检验。
检查用于电力、电热和照明的绝缘配电系统的检验电阻监测报警装置运行是否正常,并对监测报警装置的自检功能进行试验,确认视觉和听觉报警正常;检查所有指示灯和指示仪表完好、指示准确,所有控制部件完好,绝缘检测装置工作正常。
检查配电板的前后的绝缘防护扶手是否完好。
检查配电板前方的绝缘地板或绝缘地毯是否完好。
对于1987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在海上正常由一台发电机供电的情况下,当发电机发生故障失电时,备用发电机应能在30s 内自动起动并恢复供电,
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45s。
(这可解说为当主电源由两台发电机组成的情况时,验船师应尽实际可行对发电机的自动起动、供电进行效用试验。
应急电源的检验:如应急电源为发电机组尽实际可行对应急发电机组进行起动和供电效用试验。
若具有自动起动并供电的功能,应进行效用试验。
断开主配电板向应急配电板的供电的开关或者断开主发电机开关,应急发电机组应在45 秒内自动起动,并完成自动合闸,向应急回路供电。
检查保持应急发电机组或其处所环境温度的加热器工作是否正常,确保应急发电机组能在0℃起动。
对于1994 年10 月1 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除非应急发电机组可以有效地人工起动,否则,对供应急发电机组在30分钟内三次起动的第二能源进行检查,并进行效用试验。
对于1998 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船舶,如应急电源对恢复推进是必要的,应对应急发电机进行效用试验,使之能在30min内连同其它机器(如设有),验证从瘫船状态恢复至船舶的推进。
对应急发电机的起动装置(人工起动装置)进行效用试验。
通过向船员了解船舶救生消防演习时应急发电机的起动试验情况、查阅保养记录、和外观检查等方法,对起动用蓄电池组进行一般状况的检查。
对于1984年9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客船,当主电源发生故障时,检验应急发电机应能在45s内自动起动,确认应急发电机自动与应急配电板接通供电的技术状况,而且还须确认在应急发电机未完成自动起动的一段时间内,备有的临时应急电源(蓄电池组)应能自动正常放电。
对于1984年9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货船,有两种情况下的要求:
1)确认应急发电机应能在45s 内自动起动,自动与应急配电板接通供电的技术状况(不要求设置临时应急蓄电池组电源)。
2)确认应急发电机手动起动的技术状况,而且必须对应备有的临时应急蓄电池组电源进行自动放电效用试验。
如应急电源如为蓄电池组时。
当船舶主电源失电时,应能自动向应急电路放电,有条件时可以切断主电源,全船失电情况下进行试验,若条件不允许,可以利用应急配电板或充放电板上的试验开关进行放电效用试验。
检查蓄电池室或箱的通风是否良好,电池固定情况,防酸铅皮是否破损。
检查露天蓄电池箱的水密完整性以及蓄电池室内的防爆电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检查蓄电池组日常保养所
需的物品,如比重计、电解液、添加漏斗等器具是否齐全。
电力推进装置及其控制系统询问使用情况;查阅轮机日志;对原动机、推进电机、控制设备、励磁电路、电缆和测量仪表进行总体检查。
通讯和报警系统:驾驶室和机器处所之间的通信对主机传令钟(驾控功能船舶的应急车钟)进行效用试验,检查传令钟系统操作指令和回令的正确性,且主机传令钟失电时应在驾驶室有声光报警。
检查驾驶室和机器处所和间的第二种通讯措施的操作有效性,确认其技术状况正常,它们可以是应急主机传令钟系统或由重要电话系统替代主机传令钟系统。
或检查驾驶室和其它机器控制位置(如设有)间通讯措施的有效状况,若这些位置上设置了主机传令钟系统的复示器,则不需设电话。
驾驶室与舵机舱可变换操舵位置之间的通信,检查驾驶室与舵机舱间的单独直通电话通讯系统的有效性,确认话音清晰,并要求设在舵机舱的电话位置应靠近可变换操舵位置且能清楚的看到舵位角的实际指示(指通常所说的机械舵角指示)。
通用报警系统SOLAS 1974,1983年修正案,对于1986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要求通用紧急报警系统应能以船舶活动号笛或气笛,及附加电动铃或小型振膜电警笛,发出7个或7个以上的短声继以一长声的通用紧急报警信号。
该系统能在驾驶位置和其它要害位置进行操作。
所有起居处所和船员通常工作的处所能听到报警。
SOLAS 1974,1992年修正案,对于1994年10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还必须能在开敞甲板也能听到报警,通用报警器在被触发后,应一直保持报警状态,直至人工将其关掉或由于广播系统工作而暂时中止。
因此通用报警必须和号笛或汽笛联动,和广播系统连锁,并规定报警信号的声压级要符合IMO的标准。
对于1998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GT≥500的船舶,通用报警系统还必须符合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 Code)第7.2.1条的要求。
即除符合1992 年修正案的上述要求外,还明确规定了报警信号的声压级:内、外部为80dB,并高出环境噪声至少10dB,舱内睡眠位置为75dB,并高出环境噪声至少10dB。
检查通用报警系统由船舶主电源和应急电源(若有时,包括临时应急电源)供电,并进行效用试验,检查各警铃、船舶号笛或汽笛等是否正常工作,并检查
通用报警系统和广播系统的连锁状况应是正常。
对轮机员报警系统进行效用试验,在集控室(机器处所)启动轮机员报警,在轮机员的居住处所应能听到,并确认轮机员报警信号应是清晰明亮。
本要求适用于1984年9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对于周期性无人值班机器处所的船舶,轮机员报警系统一般和轮机员呼叫系统结合。
确认液压动力操纵的、电动和电动液压的操舵装置所要求的各种报警装置的运行令人满意,并且确认液压动力操纵的操舵装置的再充液装置保持良好状态确认报警点处于良好状态。
确认当主操舵装置要求动力操作时,设有一个固定储油箱,器容积至少足以满足使一个动力转舵系统包括循环油箱进行再充液。
储油箱应与管路固定连接,使液压系统能在舵机室内便于充液,并应设有液位计。
应有措施向应急操舵位置传递航向信息的装置,以及,如适用时,提供可视罗经读数的装置设有应急操舵位置的船舶,至少应设有电话或其他通信手段,以能为该位置传送船舶的首向情况。
此外,在1992年2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5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设有向应急操舵位置提供可见罗经读数的设备。
对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不论船舶尺度的所有船舶:①应设1台电话,或其它措施,用于同应急操舵位置(如设有)交换航向信息.如果超过1个应急操舵位置,应可以在每一单独的操舵位置接收航向信息;对于使用对讲型扩音器,头戴耳机或类似手段,应保证在应急操舵位置徒手接受信息.②对于2002 年7 月1 日或以后建造的所有5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设1台陀螺罗经航向复示器或其它装置,用于将可视的航向信息传送到应急操陀位置(如设有).该陀螺罗经航向复示器的安装位置,应能在应急操舵位置当读取舵杆上的舵角时方便读数.一个带数字读出的罗经复示器可以较好地达到这个目的.
触电、电气火灾及其它电气灾害的预防措施检查电气绝缘及测量记录检查电气设备的接地(保护接地)线两端头应不松动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接地线应无明显腐蚀、断线(丝)的情况;检查电气设备的外壳无明显的腐蚀、破损等;若船舶设有控制静电和接地装置时,应检查连接带和连接装置的完整性。
检查电气设备的周边保护环境应是整洁,无油污、垃圾等什物。
危险区域和处所,包括蓄电池间、油漆间的所有电气设备确认危险区域和处所,包括蓄电池间、油漆间、及露天甲板上的电缆和电气设备均处于良好状态,
并得到适当的维护。
检查在这些危险区域和处所,有无安装不适当的线路和未经认可的灯具和电气设备。
对危险处所内换新的防爆设备,除应具有认可产品证书外,其防爆电气设备的类、级别和温度组别必须符合本社规范的要求。
检查电缆及其机械防护是否完整,若存在空端线路,应在危险区域以外切断电源的每一极,或采用隔爆的接线盒进行封闭处理。
对危险处所内的防爆灯和其它防爆设备进行外观检查,确认是否受损,或不适当的维修和装配。
若船舶设有控制静电和接地装置时,应检查接地连接带和连接装置的完整性。
核查危险区域内电气设备的上次绝缘电阻的测量记录,对绝缘太差的电路,验船师在检验中可视情况要求重新测量,但应特别注意,这种测量在船舶油气未清除之前不得进行。
应使用测爆仪测量被测电气设备处所的可燃气体,确保在无危险时进行绝缘电阻测量。
若实际情况不允许测量,可作为观察项目提出。
主照明和应急照明对全船的主照明系统、应急照明系统进行检查和试验,注意各种型式的照明灯具的保护罩的完整性,应急照明灯具上或应急照明灯所处的位置上的设别标志应明显清晰。
对于仅采用应急发电机作为应急电源的船舶,可仅对应急照明兼作主照明的灯具进行检查,若船舶采用蓄电池组作为应急电源或设有临时应急蓄电池组电源,还应检查临时应急照明的自动供电装置是否正常,并逐一检查公约要求必须提供应急照明的处所的应急照明灯具是否正常工作,尤其是:
救生艇、筏集合地点和登乘地点,注意舷外照明灯的活络情况;
通道、梯道和出口;
机舱出口和逃生通道;
储藏消防员装备的所有处所;
所有控制站(如驾驶台和消防控制站)和集控室,等。
航行灯检查航行灯的安装位置、角度应符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规定。
核查航行灯具种类、颜色及备件数量。
对航行灯控制箱进行主、应急电源的通电试验,检查航行灯故障报警、电源失电报警,确认声、光报警状况正常。
通过打开航行灯在检查过程中,可通过打开航行灯盖在外部检查航行灯的情况。
注意,航行灯的发光源,即灯泡应是航行灯的配套件,绝不是通常使用的照明灯泡。
确认了解从上次年度检验后至本次检验期间,船员自修的项目和修理后的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