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发布2020年度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兴署办发〔2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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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发布2020年度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
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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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
发布2020年度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17〕60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9〕41号)相关要求,经盟行署同意,现发布《2020年度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须进入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二、各级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水利、林草、农牧、卫计、国资、电力等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列入《目录》的房建及市政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药品医用耗材及医疗设备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等项目进场交易,加强对《目录》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凡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未进场交易的,或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采用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的,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产权过户和使用等手续,并依法进行相应处罚。
四、未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可进入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也可采用其他交易方式。
委托进入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一视同仁做好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各类项目,现阶段仍按照其适用法律和管理权限,执行国家、自治区和盟直各行业管理部门确定的招标、采购和交易的限额标准。
附 : 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2020年3月25日
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编号
项目类别
项目名称
备注
A、工程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类
A01
房屋建筑工程
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公共建筑工程、其他房屋建筑工程。
与以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采购。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2.盟行署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国家、自治区和盟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求进入盟级平台的工程建设项目进入盟级平台交易。
3.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规定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02
市政工程
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城市公共交通工程、公共广场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
程、城市热力工程、城市燃气工程、城市排水工程、城市供水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城市环卫工程、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城市照明工程、城市垃圾处理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市及道路智能化工程、城市地下公共设施工程、住宅小区场外工程。
公共绿地(道路、公园、广场)养护,其他市政工程。
与以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采购。
A03
交通运输工程
公路工程、水运工程、铁路工程、民用机场工程、长输管道工程、索道工程、交通配建工程,其他交通运输工程。
与以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采购。
A04
水利工程
水利枢纽工程、水力电站工程、引(供)水工程、防洪(排水)工程、灌溉工程、节水工程、水文工程、河道流浚工程、水土保持工程、水资源保护(水生态治理)工程、人畜饮水工程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与以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采购。
A05
能源基础设
施工程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工程。
与以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采购。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2.盟行署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国家、自治区和盟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求进入盟级平台的工程建设项目进入盟级平台交易。
3.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规定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06
林业工程
湿地保护工程、森林防火工程、林木有害生物防治工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天然林保护工程、防沙治沙工程、荒山绿化工程,其它林业工程。
与以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采购。
A07
农牧业
工程
农业综合开发、千亿斤粮食、高标准农田项目,其他农牧业工程。
与以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采购。
A08
其他工程
依法必须招标的其他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和材料等采购。
A09
服务类工程
与各类工程(A01-A07)建设项目有关的勘查、设计、监理、咨询等内容。
A10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融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使用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B.政府采购类
B01
政府采购
盟直及各旗县市、苏木乡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纳入盟财政局转发的当年《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
C.医药采购类
医药集中采购
医疗机构网上采购使用的药品和医用耗材。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公立医疗机构上报的特殊药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规定采购的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止传染病和寄生虫的免费用药、计划生育药品、蒙药、中药饮片等)。
医疗设备和疫苗(包括第一类、第二类疫苗)。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D.资源资产类
D01
土地使用权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
进入自治区平台交易。
国有建设用地(地上、地表、地下)使用权出让。
D02
矿业权
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
进入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D03
其他自然资源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
进入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农村土地整治、地质环境治理工程。
D04
水权
区域水权交易。
资金来源为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的,进入自治区平台交易;资金来源为盟级和旗县市财政的,进入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取水权交易。
林权
国有林地、森林、草原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转让。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草原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D06
农村集体产权
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
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使用权流转。
D07
企业国有产权
企业各类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处置。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企业增资扩股。
D08
企业国有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处置。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D09
行政事业单位产权资产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对外投资、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股权转让。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处置资产(含房地产、公务用车、机器设备等资产转让或租赁,以及有一定价值的废旧、淘汰物品处置)。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转让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债权对外处置。
D10
无形资产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市政公用设施及公用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D11
涉诉资产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涉诉、抵押或罚没资产处置。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环境权类
E01
排污权
定额出让排污权。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拍卖排污权。
E02
碳排放权
碳排放权交易。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03
用能权
用能权交易。
E04
其他环境权
其他环境权交易。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