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夜间施工审批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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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夜间施工审批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为了加强对夜间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规范夜间建筑施工审批,保障公民的休息权利,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夜间施工定义
本制度所称夜间施工,是指在晚上22:00时至次日早上6:00期间进行的建筑施工作业。
第三条审批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夜间建筑施工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审批条件
1. 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
2. 施工项目涉及抢修、抢险的;
3. 施工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审批程序
1. 施工单位应当向市环境保护局提交夜间施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市环境保护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夜间施工批准文件;
3. 施工单位凭夜间施工批准文件向公安机关申请临时占用道路许可;
4.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夜间施工批准文件,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审批材料
1. 夜间施工申请;
2. 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3. 施工项目相关证明材料;
4. 施工单位制定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和夜间施工方案;
5. 公安机关临时占用道路许可。
第七条监督管理
1. 市环境保护局应当加强对夜间施工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制度的施工单位依法
进行查处;
2.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夜间施工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并遵守噪声污染防
治规定;
3.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临时占用道路的监督管理,确保交通秩序和安全。
第八条法律责任
1. 施工单位未取得夜间施工批准文件进行夜间施工的,由市环境保护局依法责令
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施工单位未按照夜间施工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的,由市环境保护局依法责
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施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夜间施工批准文件的,由
市环境保护局依法撤销批准文件,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前的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市环境保护局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注:本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根据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