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国际结算中的单据及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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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h款
签发人 第三条
如果信用证含有一项条件,但未规定用以表明该条件得到满足的单据,银行将视为 未作规定并不予理会。
用诸如“第一流的”、“著名的”、“合格的”、“独立的”、“正式的”、“有 资格的”或“本地的”等词语描述单据的出单人时,允许除受益人之外的任何人出 具该单据。 银行应将任何带有看似出单人的原始签名、标记、印戳或标签的单据视为正本单据, 除非单据本身表明其非正本。 除非单据本身另有说明,在以下情况下,银行也将其视为正本单据: i.单据看似由出单人手写、打字、穿孔或盖章;或者 ii.单据看似使用出单人的原始信纸出具;或者 iii.单据声明其为正本单据,除非该声明看似不适用于提交的单据。 假如信用证要求提交单据的副本,提交正本或副本均可。 假如信用证使用诸如“一式两份”、“两份”、“两套”等用语要求提交多份单据, 则提交至少一份正本,其余使用副本即可满足要求,除非单据本身另有说明。
货币和 金额
第十八条 必须与信用证的货币相同。 a款
第十八条 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或开证行 b款 可以接受金额大于信用证允许金额的商业发票,其决定 对有关各方均有约束力,只要该银行对超过信用证允许 金额的部分未作承付或者议付。
续表
项目
金额、 数量、 单价 伸缩 幅度
UCP600
应早于 最迟装船期 一般为 议付日期
信 用 证 开 证 日
检验证书
商业发票
保险单据
提单
汇票
信 用 证 交 单 期
信 用 证 效 期
可早于 开证日期
应早于提单 装运日期
单据最迟 签发日
(五)交单时间的要求
受益人应在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运后一定时间内 向指定银行交单。 如果信用证中未规定交单日,则受益人应在货物 发运日之后的二十一个日历日内交单,但是在任 何情况下都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 银行在其营业时间外无接受交单的义务。
6.发票的份数应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如信 用证中对份数没有规定,至少需提交两份
UCP600有关商业发票的审核要点
项目 签发人 及签字 UCP600 要求 第十八条 必须看似由受益人出具(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a款
第十八条 无须签名。 a款
抬头人 第十八条 必须出具成以申请人为抬头。(第三十八条g款规定的情 a款 形除外)。
案例分析 一张信用证中规定:USD50,000.00,现受益人交来 发票为USD52,000.00.应如何操作,才不会导致单 据被银行拒付? 汇票1 汇票2 USD50,000.00:信用证下交单 USD2,000.00:证下托收
(二)商业发票审核的要点
5.装运船名、装运港、卸货港、货物的名 称、唛头应与信用证规定有关一致。
第一节 单据概述 第二节 商业发票及其审核 第三节 海运提单及其审核 第四节 保险单据及其审核
第五节 其他单据的审核

第一节 单据概述
一、单据的概念和种类 二、单据的作用 三、信用证业务中单据审核的基本要求
一、单据的概念和种类
单据
Documents
出口商根据信用证规定备妥并提交的,代 表货物所有权或索赔权或收款权以及对货物 情况进行说明的文件。
二、单据的作用



(一)单据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 卖方交付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海运提单就代表交付 了货物,买方取得海运提单则代表收到了货物 (二)单据是出口商履约的证明 在国际贸易中,“推定交货”取代了“实物交 货”,出口商通过提交合格的单据证明其履行了 按期、按质、按量交货的义务。单据的使用使国 际贸易结算中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转变成 了“一手交钱,一手交单”。 (三)单据是银行付款的依据 相符单据成为信用证业务中银行付款的唯一依据。



(六)审单时间的要求
UCP600第十四条b款 银行审核单据的合理时间为从收到单 据后的第二天起不超过5个银行工作日。
(七)银行审单的依据和方法
UCP600有关单据审核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项目 指示 行为 单据化 UCP600 第五条 第十四条 g款 要求 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提交的非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将被不予理会,并可被退还给交单人。
UCP600第十八条a款i.规定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商业发票必须由信用证 中指定的受益人出具。
(二)商业发票审核的要点
2.发票抬头人
UCP600第十八条a款ii.规定: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商业发票必须做成以申 请人的名称为抬头。
(二)商业发票审核的要点
3.货物数量、金额增减幅度
UCP600第三十条规定: ⑴信用证表示的数量是长度、重量或容积时,• 在货物金额不 超过信用证总金额时,其数量增减幅度为信用证数量的5%, 即使不允许分批装运; ⑵当数量前有“大约”(about, approximately, circa等字 样时,允许较有关数量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⑶信用证表示的数量是包装单位数目或个体数目时,不允许有 任何增减幅度; ⑷除非禁止分批装运的信用证另有规定,如若信用证规定了货 物的数量,而货物数量已装足,并且信用证规定了单位价格, 而该价格没有减少,在这种情况下,支取的金额少于5%是可 以允许的。
第六条 d款
第十四条 c款
信用证必须定一个交单的截止日。规定的承付或议付的截止日将被视为交单 的截止日。
假如单据中包含一份或多份受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 十四或二十五条规制的正本运输单据,则须由受益人或其代表在不迟于本惯 例所指的发运日之后的二十一个日历日内交单,但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迟 于信用证的截止日。 银行在其营业时间外无接受交单的义务。
(四)出单日的要求
UCP600第十四条E款 单据日期可以早于信用证的开立日期,但 不得晚于交单日期。
注意的时间: 保险单据的签发日期要早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 期(第二十八条E分条 ) 提单的签发日期要早于信用证中规定的最迟装 运期;(shipment not later than__)
信用证下单据开立的时间要求
第十七条 b款 第十七条 c款
正副本 单据
第十七条 d款 第十七条 e款
续表
项目 签字 出单日 UCP600 第三条 第十四条 ⅰ款 第二十条 e款 第一条 审单依据和 标准 第十四条 a款 交单 时间 要求 单据签字可用手签、摹样签字、穿孔签字、印戳、符合或任何其它机械或电 子的证实方法为之。 单据日期可以早于信用证的开立日期,但不得晚于交单日期。 保险单据日期不得晚于发运日期,除非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责任不迟于发运日 生效。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 称“UCP”)乃一套规则,适用于所有的其文本中明确表明受本惯例约束的跟 单信用证(下称信用证)(在其可适用的范围内,包括备用信用证。)除非 信用证明确修改或排除,本惯例各条文对信用证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果有的话)及开证行须审核交单,并仅 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
单据documents发票保险单据运输单据专递邮政收据海运提单空运单公路铁路内河运单海关发票领事发票商业发票原产地证明书检验证书保险单联合凭证保险凭证保险声明普惠制产地证分析证明书包装单重量单尺码单品质检验证兽医检验证数量检验证黄曲霉素检验证卫生检验证健康检验证分析检验证植物检疫检验证一单据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卖方交付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海运提单就代表交付了货物买方取得海运提单则代表收到了货物二单据是出口商履约的证明在国际贸易中推定交货取代了实物交货出口商通过提交合格的单据证明其履行了按期按质按量交货的义务
二、商业发票的审核
(一)信用证中关于商业发票的要求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___copies indicating • L/C N •o. and Contract No. ” (一式__份签字发票,标明信用证号码和 合同号码)
(二)商业发票审核的要点
1.发票开立人
第三十三条
什么是银行审单中“严格相符”和“实质性相符”的原则 ? “严格相符原则”(the Doctrine of Strict Compliance)指单 据应像镜子影像(Mirror Image)一样,单据中的每个字 母、标点符号都必须与信用证中的写法相同(即使信 用证上单词拼写错误),否则即构成不符点。 案例分析 信用证规定货物名称peanut,现受益人交来单据中货 物为:groundnut。请问开证行能否对该套单据拒付?
案例
一信用证对货物的原产地条款规定为: “E.E.C.COUNTRIES”(欧共体国家),而受益人提交 的单据是“E.E.C”(欧共体)。 议付行审单相符通过,做受益人做出口押汇和向 开证行寄单索偿。 开证行以单据中原产地标注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而 拒付。 开证行和议付行双方各持己见,争论不休,继而 以诉讼求解。
(二)单据签发人的要求
UCP600第三条 用诸如“第一流的”、“著名的”、“合 格的”、“独立的”、“正式的”、“有 资格的”或“本地的”等词语描述单据的 出单人时,允许除受益人之外的任何人出 具该单据。
(三)单据正副本的要求
UCP600第十七条B款 银行应将任何带有看似出单人的原始签名 、标记、印戳或标签的单据视为正本单据 ,除非单据本身表明其非正本。
要求
第三十条 “约”或“大约”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 a款 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 10%的增减幅度。 第三十条 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 b款 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 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第三十条 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货物数量,而该数量已全部发运,及 c款 如果信用证规定了单价,而该单价又未降低,或当第三 十条b款不适用时,则即使不允许部分装运,也允许支取 的金额有5%的减幅。若信用证规定有特定的增减幅度或 使用第三十条a款提到的用语限定数量,则该减幅不适用。
三、信用证业务中单据审核的基本要求
(一)指示、行为单据化的要求 (二)单据签发人的要求 (三)正副本单据的要求 (四)出单日期的要求 (五)交单时间的要求 (六)审单时间的要求 (七)审单的依据和方法

(一)指示、行为单据化的要求
UCP600第五条 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 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UCP600第14条h款 假如信用证含有一项条件,但未规定用以 表明该条件得到满足的单据,银行将视为 未作规定并不予理会。
第 六 章
国 际 结 算中的单据及其审核
本章教学目的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仅在受益人提交 相符单据时才履行付款责任。银行以信用证、 UCP600和ISBP745为依据对单据进行“单单一致, 单证一致”的审核。 通过本章的学习,应掌握信用证业务中审 单的基本原则,掌握常见的商业发票、海运提 单和保险单据这三种基本单据的审核要点及常 见不符点。
“实质相符原则” (the Principle of Substantial Compliance) 指允许受益人所交单据与信用证有差异,但是只要该 差异不损害进口商,或不违反法庭的合理、公平、善 意的原则即可。
ISBP第25条
如果拼写或打字错误并不影响单词或其所在句子的含义, 则不导致单据不符。例如,在货物描述中用“mashine”表示 “machine”(机器),用“foutan pen”表示“fountain pen”(钢笔),或用“modle”表“model” (型号)均不导 致单据不符。 但是,将“model 321”写成“model 123”(型号123)将不被 视为打字错误,而将构成不符点。
基 本 单 据 附 属 单 据 金 融 单 据 商 业 单 据
单据的种类
商业发票 发票 基 本 单 据 单 据 的 种 类 附 属 单 据 领事发票 海关发票 运输单据 保险单据 汇票 原产地证明书 普惠制产地证 分析证明书 包装单 重量单 尺码单 检验证书 保险单 保险凭证 保险声明 联合凭证 海运提单 空运单 公路、铁路、内河运单 专递、邮政收据 品质检验证 分析检验证 健康检验证 卫生检验证 黄曲霉素检验证 数量检验证 兽医检验证 植物检疫检验证
ICC认为开证行的拒付是不正确的。 ICC是依据什么原则做出如此判定的?
第二节 商业发票及其审核
一、商业发票概述 二、商业发票的审核 三、商业发票审核常见的不符点
一、商业发票概述
商业发票
Commercial Invoice 亦称发票,是卖方向买方开立的,凭以向买方收款 的发货清单,也是卖方对于一笔交易的全面说明, 是全套单据的中心单据。 作用: 交易的证明文件 记账凭证 报关纳税的依据 代替汇票 索赔依据
(二)商业发票审核的要点
4.单价与发票金额
UCP600第十八条b款规定 发票的单价与金额应与信用证相一致,发票的金额应与汇 票金额相等并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 银行可以拒收金额超过信用证允许金额的发票。但是,如 信用证项下被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或议付的银行, 一旦接受此类发票,只要该银行作出的付款、承担延期付款 责任、已承兑汇票或已议付的金额没有超过信用证所允许的 金额(超过部分做证下托收),则此项决定对各有关方面均 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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