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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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政发[2005]213号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城镇居民最低收入
家庭住房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萧山区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试行办法》已经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杭州市萧山区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
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供应保障体系,解决我区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是政府在住房领域履行社会保障职能、解决我区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一个重要措施,是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城镇范围内的廉租住房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对符合我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住房租金补贴。

第五条廉租住房的运作由区住房改革委员会统一领导,区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住房保障工作的落实,区房地产管理处负责住房情况核定工作。

第六条廉租住房资金来源为区财政专项资金、房改增值资金中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廉租住房资金由区房改办专户存诸、专项用于发放租金补助。

第七条住房租金补贴标准。

住房租金补贴标准等于市场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按照廉租对象户籍所在地住房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计算确定。

市场租金标准和廉租租金标准由区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核定。

第八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补贴:
1.家庭成员具有本区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个人取得本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以上(含);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
3.已领取民政部门发放的《萧山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证》,区总工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萧山区特困家庭援助证》或已摇号取得安居房购房房号,因经济困难而无能力购买的困难家庭。

第九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其住房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面积认定:
(一)私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
(二)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
(三)承租的公有住房;
(四)1999年1月1日后曾拥有过住房,现已出售、析产、继承、赠送等情况的住房。

第十条租金补贴配租标准为每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36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包含原居住的住房建筑面积),按一户家庭(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实际居住人口计算(独生子女按一人计算)。

第十一条租金补贴发放。

租金补贴每年发放一次。

对无经济能力购买安居房家庭的租金补贴发放最长期限为10年,在发放期间,如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并有经济能力的,可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配租实行轮候配租制度。

(一)申请
1.申请家庭推荐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领取《杭州市萧山区廉租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家庭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全部实际居住人口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2)区房地产管理处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3)区民政局核发的《萧山区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证》,区总工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萧山区特困家庭援助证》或区房改办出具的无经济能力购买安居房证明;
(4)家庭成员推荐申请人的书面意见书。

3.《申请表》填写完毕后,由户籍所在地社区负责对申请人家庭人口进行审核,并在所在社区公示7天,无异疑后签署意见并盖章,报镇街道汇总后将《申请表》和相关资料交区房改办。

(二)受理登记
1.区房改办收到《申请表》和相关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提交的资料内容进行审核;
2.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区房改办给予登记,进入轮候配租;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区房改办不予登记,并发出书面通知。

3.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所在社区。

所在社区应将核实后情况报所在镇街道,镇街道核定后交区房改办进行变更登记或者取消其本次配租。

4.区房改办将配租情况登报公示。

对自公示之日起7日后无异议的申请家庭,核发《萧山区城镇廉租住房配租资格证》(以下简称“配租资格证”),有异议的申请家庭,由区房改办将异议情况反馈给所在镇街道,由镇街道所属社区重新进行调查核实。

5.租金补贴配租对象应当与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向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出租人凭《配租资格证》第二联和身份证及登记备案回执到区房改办领取补贴资金。

租金补贴配租对象取得《配租资格证》之日起在6个月内未落实租房的,作自动放弃处理,并在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配租家庭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申请人所在社区递交区民政局或区总工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特困家庭情况证明和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无经济能力购买安居房的配租家庭只提供住房情况证明)。

区房改办对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继续保留其配租资格;对不符合配租条件的,将停止发放廉租租金补贴(未在规定时间内
递交证明的视作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配租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房改办撤销其配租资格,3年内不得提出廉租申请:
1.骗取配租资格的;
2.改变廉租住房使用性质的;
3.将廉租住房转租或变相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4.将租金补贴挪作他用的;
5.政府管理部门认为有违政策法规规定应撤销资格的。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出租人必须做好房屋养护修理等工作,确保使用人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杭州市萧山区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建设房改保障通知———————————————————————————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杭州海关驻萧
山办事处,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萧上级各垂直部门,区级各新
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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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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