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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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
【宣布文号】无锡市人平易近代表大年夜会常务委员会通知布告第6号
【宣布日期】2009-07-29
【生效日期】2009-10-01
【掉效日期】-----------
【所属类别】处所律例
【文件来源】无锡市
无锡市河道治理条例
(2009年6月25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平易近代表大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制订,2009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平易近代表大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赞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治理,保证防洪安稳,爱护和改良城乡水情形,发挥河道综合效益,依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河道治理条例》等司法、律例,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有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含湖泊、荡、氿、人工水道、水库)及其配套工程。
长江、太湖等流域性河道的治理,司法、律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有用航道治理的相干司法、律例。
第三条河道治理保持同一筹划、综合整治、积极爱护、合理应用的原则,充分发挥河道防洪抗旱、航运、旅行、生态和景不雅的功能。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平易近当局应当加强对河道治理工作的引导,将其纳入公平易近经济和社会成长筹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防洪安稳和水情形质量负责。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施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河道均应当明白综合治理义务人,对河道水生态、水情形连续改良和断面水质达标负引导义务。
河道整治和爱护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当局财务预算,并按照当局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多渠道筹集。
镇人平易近当局、街道干事处按照其职责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治理的相干工作。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分是河道主管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同一监督和治理;河道治理机构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分托付,负责河道的日常监督治理。
成长改革、筹划、交通、扶植、国土、环保、市政公用、农林等当局有关部分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合营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涉及河道文化旅行功能开创的,有关当局主管部分应当积极合营。
第六条河道治理实施同一治理与分级治理相结合的治理体系体例。
河道分级治理权限,由市水行政主管部分会同有关部分提出筹划,报市人平易近当局赞成并颁布。
依照河道治理须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分担理的河道,能够托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分实施治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小我都有爱护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安稳、爱护水情形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河道及其配套工程、损害河道水生态情形的行动进行劝阻、禁止和举报。
对河道的整治和爱护以及防汛抢险做出凸起供献的单位和小我,由各级人平易近当局或者水行政主管部分赐与夸奖和嘉奖。
第二章河道筹划与整治
第八条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分应当按照职责权限,会同筹划、国土、交通等有关部分编制水系筹划等河道筹划,涉及河道综合功能开创的,应当听取相干当局主管部分的看法,报同级人平易近当局赞成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分和筹划行政主管部分立案。
修改河道筹划,应当经原赞成机关赞成。
第九条河道筹划应当相符流域综合筹划、区域综合筹划、地盘应用总体筹划、城乡筹划,相符国度、省、市规定的防洪排涝标准、通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巧规定,确保河网水面率不降低。
有关部分编制或者修改各类筹划涉及河道的,应当按照筹划审批权限,事先收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分的看法。
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依照河道筹划提出河道筹划操纵线筹划,经筹划行政主管部分赞成后实施;涉及航道的,水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事先收罗交通行政主管部分的看法。
河道的整治、爱护以及涉及河道的各类工程应当严格按照河道筹划操纵线实施。
河道筹划操纵线范畴内的地盘,经国土、筹划和水行政主管部分核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赞成后,规定为筹划储存区,并予以通知布告。
筹划储存区内一样不得扶植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举措措施。
专门情形下确需扶植的,应当事先收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分的看法,并依法报请有关部分赞成。
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会同有关部分,依照河道筹划制订河道整治年度筹划,报同级人平易近当局赞成后实施。
河道整治年度筹划应当明白截污控污、防洪排涝、河道清淤、滨水空间改革等整治目标,明白义务单位和义务分工。
对严峻阻碍水质、防洪安稳和情形景不雅的河道,应当采取应急方法,优先安排整治。
第十二条河道整治应当按照河道筹划,履行相干的技巧标准和规范,知足河道功能性要求。
河道整治应当重视爱护、复原河道及其周边的生态情形和汗青人文景不雅。
河道整治选用的材料和应用的功课机械,应当相符环保、生态要求。
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分调剂水系、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须要,相符通航标准和航运技巧规范,并事先收罗交通行政主管部分的看法;交通行政主管部分进行航道整治、设置航道、调剂航道技巧等级,应当相符防洪安稳要求,并事先收罗水行政主管部分的看法。
河道整治涉及渔业水域的,应当兼顾渔业成长的须要,并事先收罗渔业主管部分的看法。
第十四条河道整治须要占用的地盘,由本地人平易近当局调和剂决,并依法解决用地手续;因河道整治所增长的地盘,应当按照有关筹划安排应用。
第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依照保证生活、临盆和生态情形用水的须要,制订和实施水量、水质调剂筹划,保持河道生态所须要的流量和水位,加强河道水体交换,慢慢进步河道水系天然净化才能,改良河道水情形。
调剂筹划的制订和实施涉及通航安稳的,应当事先告诉海事治理机构。
第十六条河道水面、驳岸、护栏、岸坡及两岸绿化、景不雅举措措施的保洁和维(养)护,按照属地治理原则,由市、县级市、区人平易近当局确信的主管部分组织实施,并接收水行政主管部分的监督、检查、考察。
单位和封闭式治理小区内河道的保洁和维(养)护由产权人或者应用人负责。
第三章河道爱护
第十七条河道治理范畴按照下列规定确信:
(一)有堤防的河道,治理范畴为两岸堤防之间(含堤防)和堤防背水坡脚外五至十米
的地带。
(二)无堤防的河道,已编制河道筹划的,其河道治理范畴为河道筹划确信的筹划操纵线范畴;尚未编制河道筹划的,其河道治理范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河口两侧五至十米,或者依照汗青最高洪水位、设计洪水位确信。
河道治理范畴规定后,水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依照须要设立标记。
第十八条河道治理范畴内的地盘确权,由国土资本行政主管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第十九条在河道治理范畴内禁止进行以下活动:
(一)设置阻碍行洪的阻水举措措施和建筑物;
(二)设置拦河渔具,在禁止养殖水域内围网养殖;
(三)倾倒、堆放、填埋工业废渣、垃圾或者其他舍弃物;
(四)向河道中倾倒泥土、排放泥浆,以及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污水;
(五)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容器;
(六)盗伐、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
(七)其他阻碍河道及其配套工程运行、损害防洪安稳、阻碍河势稳固和破坏河道水情形的活动。
第二十条禁止侵犯和破坏堤防、护岸、涵闸、泵站、水利工程治理用房、水文、水质监测站房设备和工程监测等河道配套举措措施设备。
占用或者拆除河道配套举措措施设备的,应当经产权人或者治理人赞成,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移建、改建或者补偿,其费用由占用或者拆除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禁止围湖造地,禁止擅自围垦河道、圈圩养殖。
对已擅自围垦河道、圈圩养殖的,由水利、农林、环保等有关主管部分按照各自职责提出清退筹划,报同级人平易近当局赞成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禁止擅自填堵河道、覆盖河道、调剂河道水系。
确因公共好处须要填堵河道、覆盖河道、调剂河道水系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分审查赞成后,报同级人平易近当局赞成。
扶植单位应当按照等效等量原则就近兴建替代补偿工程或者采取功能挽救方法。
替代补偿工程或者功能挽救方法,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分审查赞成的刻日、标准实施,经由过程验收前,不得填堵、覆盖需占用的河道、调剂河道水系。
涉及航道的,还应当经交通行政主管部分审查赞成。
第二十三条临河、穿河、跨河建(构)筑物和有关举措措施严峻阻碍防洪排涝安稳的,由水行政主管部分依照防洪标准和有关技巧要求提出整治看法,报经同级人平易近当局赞成后,责成扶植单位或者治理运行单位在规定的刻日内改建或者拆除。
汛期阻碍防洪安稳的,必须屈从防汛批示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应当相符河道筹划和水(情形)功能区划要求,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分审查赞成后,由情形爱护行政主管部分审批情形阻碍评判文件。
截污管网覆盖的地区未经赞成不得设置入河排污口,经赞成设置的排污口应当达标排放。
第二十五条河道水(情形)功能区差不多规定的,不得擅自改变;在尚未规定水(情形)功能区的河道进行扶植和开创应用活动,不得阻碍相邻已规定水(情形)功能区的水域功能。
河道水(情形)功能区水质未达标或者入河水污染物总量跨过操纵指标的,情形爱护行政主管部分应当暂停审批阻碍水域应用功能的扶植项目和开创应用活动的情形阻碍评判文件。
第四章河道应用
第二十六条确需在河道治理范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扶植项目,包含开创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船埠、门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及举措措施,厂房、仓库、工业和平易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举措措施,其工程扶植筹划在按照国度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治理法度榜样报批前,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分审查赞成。
在审批或者扶植过程中,扶植项目标性质、范畴、地点确需变革的,扶植单位应当向原审查的水行政主管部分从新解决审查手续。
第二十七条在河道治理范畴内新建、改建、扩建扶植项目,扶植单位应当将占用范畴内的河道整治项目一并纳入扶植项目筹划,并与扶植项目同步审查、实施和验收。
所需经费,占用岸段由本单位专用的,由扶植单位承担;占用岸段非本单位专用的,由扶植单位合理分担。
第二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桥梁、船埠等举措措施,应当相符河道筹划、港航筹划、防洪标准和有关技巧要求,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第二十九条扶植项目须要占用河道治理范畴内水域、陆域,跨过河道空间或者穿越堤防、滩地、河床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分对其占用的地位和界线审查赞成、并审核其施工筹划后,扶植单位方可开工扶植;施工时,应当严格按照审查赞成的地位和界线进行;落成后,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分会同有关部分考查和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三十条河道治理范畴内的扶植项目施工时,扶植单位应当承担施工时代防汛义务,包管防洪排涝和通航安稳,知足调水要求,爱护水质;施工围堰或者临时阻水举措措施在阻碍防洪安稳时,扶植单位应当按照防汛批示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限日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挽救方法;施工停止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和清除施工围堰等遗留物。
第三十一条在河道治理范畴内,开展水上旅行、水上活动、水上经营等开创应用活动,应当相符河道筹划,不得阻碍防洪安稳、污染水质、损害河道及其配套工程,有关行政主管部分在赞成前,应当收罗水行政主管部分的看法。
第三十二条农林、园林等部分在河道治理范畴内规定用于栽种、养殖的区域,应当相符河道筹划和水(情形)功能区划的要求,不得阻碍防洪安稳和破坏水生态情形。
第三十三条在河道治理范畴内采砂取土,应当相符河道筹划,包管河势稳固、防洪安稳、通航安稳和港口安稳,按照有关司法、律例的规定解决审批手续,并按照赞成的地点、刻日、总量、方法和深度进行。
第三十四条在河道治理范畴内堆放物料、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开采地下资本、考古挖掘、搭建临时举措措施等活动,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分赞成,涉及其他部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分会同有关部分赞成。
第三十五条因临盆、扶植、经营须要,确需占用河道堤防工程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分赞成,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重要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修理与治理,任何部分不得截留或者调用。
第五章司法义务
第三十六条违抗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动,清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挽救方法,并能够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阻碍行洪的阻水举措措施和建筑物;
(二)设置拦河渔具,在禁止养殖水域内围网养殖;
(三)在河道治理范畴内倾倒、堆放、填埋工业废渣、垃圾或者其他舍弃物;
(四)向河道中倾倒泥土、排放泥浆;
(五)盗伐、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
第三十七条违抗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圈圩养殖的,由水行政主管部分责令停止违法行动,限日恢答复复兴状或者采取其他挽救方法,并能够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既不恢答复复兴状也不采取挽救方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分代为恢答复复兴状或者采取其他挽救方法,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三十八条违抗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动之一的,由市、县级市、区人平易近当局责令停止违法行动,限日恢答复复兴状或者采取其他挽救方法,并由水行政主管部分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填堵河道、覆盖河道、调剂河道水系的;
(二)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分审查赞成的刻日和标准实施补偿的。
第三十九条违抗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分赞成擅自扶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分责令停止违法行动,限日补办有关手续;过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赞成的,责令限日拆除违法建筑物、建筑物;过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小我包袱,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分赞成,但未按照审查要求扶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分责令限日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抗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施工停止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和清除施工围堰等遗留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扶植单位限日改正,并能够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抗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分赞成或者未按照赞成的要求在河道治理范畴内采砂取土的,由水行政主管部分责令停止违法行动,充公违法所得,并能够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抗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拖欠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由市和县级市、区人平易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责令限日缴纳;过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一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并能够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抗本条例规定,造成河道及其配套工程举措措施破坏、阻碍河道及其配套工程举措措施发挥正常功能的,应当负责修复、复原或者承担代为修复、复原费用,造成损掉的,还应当承担响应的补偿义务。
按照有关司法、律例和本条例规定,被予以行政处罚的单位或者小我,不免除其承担清除阻碍和补偿损掉等平易近事义务。
第四十四条违抗本条例规定,有关司法、律例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分作出的不恰当决定,上级水行政主管部分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四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分、河道治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动之一的,由其地点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负有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义务人员赐与行政处罚;构成犯法的,依法穷究刑事义务:
(一)对不相符法定前提的单位和小我实施行政许可、签订赞成看法的;
(二)在河道治理活动中收受单位和小我钱物的;
(三)不按照规定收取规费,或者截留、挤占、调用规费的;
(四)发明违法行动或者接到举报不及时查处,造成重大年夜阻碍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权柄、徇情枉法行动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