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民政局母婴安全工作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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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民政局母婴安全工作会议纪要
母婴安全是妇女儿童健康的前提和基础。
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是国际上公认的基础健康指标,也是衡量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发展的重要综合性指标。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云南行动(2020—2030年)》、《健康普洱行动(2020—2030年)》将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作为主要健康指标,提出了明确任务目标。
为加强我县妇幼卫生体系建设,提高妇幼健康服务能力,预防并减少孕产妇和婴儿死亡,切实保障母婴安全,推进健康孟连建设,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要求和省委、省政府普洱现场办公会议精神,以预防并减少孕产妇和婴儿死亡为核心,以落实母婴安全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提升医疗保健机构服务能力为抓手,以强化质量安全管理为保障,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网络健全、服务保障”的工作机制,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温馨的生育全程服务,全力维护妇女儿童健康。
二、工作目标
2021年,全县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7/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控制
在6‰以下,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9‰以下,早孕检查率达90%,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率达90%,HIV阳性孕产妇规范治疗率达90%,婚检率达85%,产前筛查率达65%,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90%,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率达80%,目标人群叶酸服用率达90%,艾滋病母婴传播率控制在2%以下,孕妇贫血率控制在14%以下,适龄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覆盖率达100%;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建档率达90%,儿童营养包有效服用率达90%,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筛查率达98%,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96%,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控制在7%以下。
2025年,全县孕产妇死亡率为零,婴儿死亡率控制在5‰以下,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7‰以下,早孕检查率达95%以上,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率达90%以上,HIV阳性孕产妇规范治疗率达98%,婚检率达85%以上,产前筛查率达75%以上。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90%以上,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率达80%以上,目标人群叶酸服用率达90%以上,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在2%以下,孕妇贫血率下降在14%以下,适龄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覆盖率达100%;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和建档率达90%以上,儿童营养包有效服用率达90%以上,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筛查率达98%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96%以上,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下降在7%以下。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母婴安全管理责任落实
1.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妇幼公共卫生管理职能,建立乡(镇)、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母婴安全保障联系包保工作制度,县级包保责任人〔挂乡(镇)的包保领导〕、乡(镇)包保责任人(挂村领导)履行好高危孕产妇、高危儿童包保责任职责,将母婴安全保障工作列入政府民生工程,纳入综合目标管理考核。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2.抓实母婴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妇幼专管人员、妇联人员、计生专干、驻村工作队员、计生宣传员共同参与管理孕产妇“孕情联动报告”机制。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机构和助产机构要落实云南省孕产妇首诊负责制等12项核心制度,建立一年2次辖区内孕产妇拉网式筛查机制,实施孕产妇妊娠管理“绿色、黄色、橙色、红色、紫色”五色分级标识管理,妊娠分级为“红色”、“橙色”和“紫色”的孕产妇全部纳入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
建立高危孕妇提前待产机制,实施“红色”、“橙色”、边远山区、贫困、危重孕妇提前到医院或医院周边待产措施。
建立孕产妇用血保障机制和区域间急救用血调配机制,完善储血点建设,增加储血点的血液储存量,保障血液供应。
民政部门牵头加强婚姻管理,治理早婚早育引领婚育新风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按职
责分工负责〕
3.强化妇幼服务监管。
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监管,严格执行服务机构、人员和项目准入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实行医师准入制度;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完善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流程,建立产科质量定期评审制度,加强妇幼卫生服务质量检查和质量控制。
〔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配合〕
4.抓牢外出务工育龄妇女服务监管。
建立健全外出务工育龄妇女服务监管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集中摸排工作,每年2月20日前摸清辖区内在外务工育龄妇女人数,每月25日前核实辖区内在外务工育龄妇女怀孕情况,逐人建立工作台账,并报乡(镇)母婴安全保障工作专班,压实包保责任,做好政策宣传和告知等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5.理顺户籍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动员外嫁育龄妇女开展户口随婚迁,第一时间动员将外嫁育龄妇女户口迁入到入嫁家庭;对外嫁户口未迁出产妇所生婴儿,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动员婴儿父母第一时间将婴儿随父落户。
〔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公安局配合〕(二)提高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建设
1.推进救治中心建设。
县人民医院要加快推进危重孕产妇和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加强对危重孕产妇和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在学科、人才、
设施设备建设等投入,建立完善危重孕产妇和危重新生儿救治分片包干和对口帮扶,形成“覆盖全县、上下协力、有效救治”的区域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网络。
到2025年,危重孕产妇和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达到国家建设标准要求。
县级财政对通过省级评估验收达到标准的危重孕产妇和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给予适当补助。
〔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委编委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配合〕
2.强化妇幼保健机构创等达标。
以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和能力达标为契机,加大对妇幼保健机构场所、人员及设施设备建设等投入,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内涵建设。
到2025年,力争县妇幼保健院达到二级甲等妇幼保健院或云南省二级妇幼保健机构能力标准要求。
县级财政对通过省级评估验收达到标准的妇幼保健院给予适当补助。
〔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委编委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配合〕
3.开展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药服务。
发挥中医药在妇科、儿科的独特优势,在妇幼保健机构积极开展中医药服务,推广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和方法,开展中成药合理使用和培训,加强妇女儿童疾病诊疗中西医临床协作,提高疑难病、急危重症诊疗水平。
到2025年,妇幼保健机构设置中医药科室,提供中医药服务。
〔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
局、县医疗保障局配合〕
4.加快妇幼信息建设。
支持妇幼保健机构基本诊疗、妇幼健康信息系统建设,推进电子病历、预约诊疗、远程医疗及费用及时结算,实现县、乡(镇)、村(社区)医疗保健机构网络直报和信息共享。
开展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做好信息数据的分析和利用。
推进“互联网+妇幼健康”服务,到2025年,争取全县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实现妇幼卫生健康信息互联互通。
〔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医疗保障局配合〕
(三)提升妇女儿童疾病防治水平
1.加强妇女疾病防治。
开展妇女常见病、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到2025年,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达到全覆盖。
对贫困、重症患者按规定予以相应治疗补助。
整合婚前医学检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地中海贫血防控等资源,规范开展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工作,扩大产前筛查覆盖面,到2025年,全县助产机构均能全面规范开展产前筛查。
推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消除认证工作,落实预防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对结婚登记人群严格实行“逢婚必检”、对孕产妇及其配偶同步实行“逢孕必检”。
〔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妇联、县残联、县红十字会配合〕
2.加强儿童疾病防治。
进一步规范儿童预防接种、儿童眼保健和视力
检查、康复治疗服务。
推进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治疗以及儿童营养改善项目,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制定0—6岁儿童筛查工作规范,实施先天性结构畸形和遗传代谢病救助项目,建立新生儿及儿童致残性疾病和出生缺陷筛查、诊断、干预一体化工作机制。
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服务。
加强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康复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康复设施、人才队伍建设,健全衔接协作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康复保障水平。
〔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委编委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妇联、县残联、县红十字会配合〕
3.完善生育医疗保障制度。
按照《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城乡居民住院分娩医疗保障待遇的通知》(云医保〔2020〕132号)要求,执行生育医疗保障待遇,完善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县医疗保障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配合〕
(四)夯实妇幼卫生人才队伍
1.加强妇幼健康服务网络建设。
建立健全以乡(镇)、村(社区)、村(居)民小组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妇幼保健机构为核心,县二级及以上公立综合医疗机构为技术支持的妇幼健康服务网络。
各级医疗
助产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村民小组以及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至少各配备1名妇幼保健专管人员。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
2.加强妇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按照妇幼保健机构功能定位和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妇幼保健机构人员总数。
按照《中共普洱市委办公室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贯彻落实云南省促进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发展三十条措施>的方案的通知》(普办通〔2020〕65号)要求,落实编外人员财政补助政策。
对妇幼保健、产科、儿科医护人员岗位聘用按照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对业绩和现实表现突出、服务基层一线的医护人员在高级岗位聘用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妇幼卫生人才培养和培训规划,培养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医师、助产士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加强妇女保健、儿童保健重点专科建设,培养和引进重点学科带头人;开展乡村医生提质提能培训。
〔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五)加大母婴安全宣传力度
1.加强妇幼健康知识宣传。
利用“大喇叭”工程,开展孕育知识、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节育避孕等知识宣传,普及妇幼健康知识,培养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
推广婚姻登记、婚前医学检查和生育指导“一站式”服
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县妇联配合〕
2.做好优生优育咨询指导。
各级助产机构要设立优生优育服务咨询室,汇集妇科、产科、生殖、遗传、心理、中医等多学科力量规范提供优生优育评估、备孕指导和妊娠风险提示等服务,引导群众正确认识高龄高危妊娠风险。
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避免准备怀孕和孕期、哺乳期妇女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线。
〔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妇联配合〕
(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1.加大财政投入。
县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母婴保障工作要求,统筹安排资金,落实财政投入责任,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县财政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卫生健康局配合〕
2.建立专项救治资金。
县财政持续加大对危重孕产妇及危重儿童救助的资金投入力度,按人均不低于1元安排专项救治经费,用于支持危重救治、高危筛查、专家出诊、培训演练、血液储存报损和高危孕妇提前待产服务经费支出。
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县财政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卫生健康局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县级要发挥母婴安全保障工作专班作用,建立
母婴安全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联席会议不少于2次,专题研究并解决母婴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乡(镇)要调整充实母婴安全保障工作专班并建立母婴安全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联系包保工作制度,做好母婴安全保障工作。
(二)强化职责分工。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合作的联动机制,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委编委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妇联、县残联配合,每年制定妇幼健康促进行动计划,各级各部门按职能职责抓好落实。
(三)强化考核问效。
各乡(镇)、各部门、各医疗保健机构要层层传导压力,压实责任,建立健全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督导、约谈、问责和奖惩机制。
乡(镇)发生孕产妇死亡,由县母婴安全保障工作专班领办约谈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视情节由纪检监察部门介入执纪追责,并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
单月乡(镇)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超标的,首次被通报的由县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人约谈乡(镇)卫生院主要负责人;第二次被通报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约谈乡(镇)政府分管副乡(镇)长;连续三次被通报的由县母婴安全保障工作专班领办约谈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视情节由纪检监察部门介入执纪追责,并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
对于村级发现孕情不及时,履职缺失的,由乡(镇)政府领导约谈相关责任人,并进行通报;
情节严重的根据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医疗保健机构发生主观原因造成孕产妇死亡情况与单位绩效工资挂钩,扣减下年度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