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制度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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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制度的设想
作者:荣姝伟
来源:《管理观察》2009年第29期
向国有企业派遣财务总监是针对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以及会计信息失真现象采取的一种措施。

它是在借鉴国外有关财务总监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管理制度。

应该说我国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制度的实行有喜有忧,本文试提出了几点有关完善财务总监制度的新设想,目的在于更好地发挥财务总监制度的作用。

一、对我国财务总监制度的分析
我国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现象是有目共睹的,尽管有这样那样的监督,但还是资产流失。

监督机制的问题,反过来又影响到财务正面作用的发挥。

从整体上来看,我国的监督机制过于单一,缺乏多种监督和多重监督,造成所有者权力缺位和经营者权力越位,混淆了法人财产权和经营管理权的界限,从而使得监督机制失灵,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目标严重偏离。

因此,我国财务总监需要在自动履行、预警分析、限制违法、目标控制和年薪制等事前监督机制上下功夫,同时把履约评价、清算与重组、对逆向选择和败德行为等事后监督机制结合起来。

(一)经营者的自动履行机制是保障所有者权益的基础,但在我国却严重缺乏。

究其原因,是在自我约束机制和声誉机制这两个方面存在问题。

严格的自我约束很难是经营者的首要选择,甚至铤而走险放弃自我约束,利欲膨胀,导致经营失败。

而现行的法律中,投资者难以起诉经营者的经营失败,并且在破产法中投资者是风险的主要承担者,所以有必要从法律上规范自我约束机制。

声誉机制尚未起着约束作用,由此引起企业行为、经营者行为等不顾声誉受损,甚至以牺牲声誉为代价,以换取私利。

然而,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声誉机制的作用日趋重视,追求的是长期整体利益,声誉资产是长期资产,是所有者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企业目前对声誉并不重视,其背后有体制原因,也有市场不规范的原因,还有企业产权方面的原因。

职业经理人的市场化程度低,也使得经营者不重视声誉资产,国有企业不如集体、私营企业的原因之一是经理人的声誉机制。

因此,就目前通过财务总监的监督,使声誉机制发挥作用是非常需要的。

(二)财务预警分析,在我国还没有作为一项监督机制运用,可以说是监督中的空白。

无论是投资者,还是经营者,对于未来往往持乐观态度,缺乏预警,一旦财务失败,要么让其消亡,要么挽救成本极高。

因此根据所处的企业,进行财务预警分析,应该是很有必要的。

财务预警分析方法通常有偿债能力分析法、埃特曼模型(AltmanModel)等。

埃特曼模型提出了判断企业财务失败的临界值为2 675,即临界值大于2 675,表明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反之,表明企业存在财务危机,值越小发生财务失败可能性就越大。

由于财务预警分析在事前进行,因此,预警的财务失败并不意味
着企业破产,而根据其程度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RemedialMeasure),这些措施为增加营运资金、债务重组及财务改组等,以此来保障所有者利益。

(三)业绩目标控制和年薪制。

在我国,业绩与年薪并非密切相关,特别是国有企业的业绩与年薪挂钩更为复杂。

业绩平平,甚至业绩差的经理留任为数不少,这一现象并非中国特有,美国学者的研究表明,尽管总经理本人在公司业绩差时自动离开公司的可能性会增加,但当公司的业绩表现很差时,董事会解聘总经理的可能性并不高,最佳的10%的公司每年解除总经理职务的比例为3%,而业绩最差的10%的公司中,每年解除公司总经理职务的比例也只有6%。

为什么业绩差的企业中,经理人被解聘的情况比较少呢?可能的原因之一是,难以找到一个更合适的继任者。

解决的方法是提高和推动总经理创业冲动,实行业绩与年薪相联系的办法,果断开除业绩差的经理人等。

在年薪形式上,股权应占在一定的比重。

(四)财务总监介入企业治理问题。

从所有者的愿望来说,财务总监的监督范围应大一点,而从经营者的愿望来说,财务总监的监督范围应小一点。

在公司内部,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各机构相互制衡的机制远没有发挥作用。

股东大会所实施的所有者监督由于国有资产产权主体的虚位而严重缺乏,使得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有名无实;董事会与经理层高度重合,使得董事会制衡作用完全失效,要么是由于种种原因导致“董事会不懂事”;监事会由于监事自身的能力不足,信息不充分以及缺乏激励等原因也形同虚设。

在这样的特定条件下,财务总监介入企业治理就能把所有者的监督及时传递给经营者,把经营者履约的情况反馈给所有者,从而对经营者产生制约作用,并运用法律手段,真正按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权力制约机制。

二、完善我国财务总监监督机制的设想
不可否认,企业推行财务总监制度是我国企业现状所面临的现实选择,是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企业所有者管理企业的一种较好方式,但在具体执行中出现了与预期效果偏差的情况。

本文拟对我国财务总监制度完善提出一些新设想。

1、事前完善:强调财务总监人员的资质
事前完善是指拟承担财务总监工作的人员在被任命为财务总监并被派遣到企业执业之前应对其进行资质评价。

财务总监人员在企业中执业对其自身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专业判断、自律能力和意识要求很高,不具备相应能力的人员很难开展好监督管理工作,故对财务总监人员的资质管理很重要,这是财务总监人员做好工作的前提,也是财务总监制度完善的第一步。

对财务总监人员的资质管理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1)建立财务总监资格认证制度。

资格认证制度应该考察财务总监在企业中工作应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目的是使拟进行财务总监工作的人在能力上和概念上对上述内容有所了解和掌握,这是日后进行财务总监工作应具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只有通过财务总监资格认证考试的专业人员才能从事财务总监工作。

(2)财务总监人员的选拔市场化。

在财务总监人员选拔上引入竞争机制,给参加选拔的人员完善自身能力以动力,同时也拓宽了有关部门的眼界,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和更多人员中选拔出高素质的人才。

2、事后完善:进行工作评价及信息反馈
事后完善是指财务总监人员在某一企业任期满后对其在企业中的工作进行评价,并进行及时的信息反馈,信息反馈结果决定其以后的任免情况。

事后完善是财务总监制度完善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决定着财务总监制度能否长期有效地执行下去。

(1)对财务总监人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财务总监人员被派遣到某一企业从事监督工作任期届满时,应对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目的在于查处财务总监人员是否存在渎职行为。

对于财务总监人员实际工作结果与管理目标偏离的衡量标准可以归结为三种。

其一是舞弊。

舞弊是财务总监人员恶意与企业内部人员同流合污粉饰企业经营业绩或故意不认真执行监督工作而造成的企业会计信息失真、内部人控制、国有资产流失等现象。

其二是重大过失。

重大过失是指财务总监人员以其最起码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谨慎应该可以避免却没有避免的事项,其后果包括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内部人控制和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等。

其三是普通过失。

普通过失是指财务总监人员以其应有的合理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谨慎可以避免却没有避免的事项,其后果包括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内部人控制和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等。

(2)進行信息反馈和奖惩。

对于财务总监人员的评价结果要反馈到派出单位,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对评价结果良好的财务总监人员以后可以继续从事财务总监工作。

对有过舞弊行为的财务总监人员,可以取消其以后从事财务总监工作的资格。

如果发现了重大过失和普通过失,要在短期内对财务总监人员从事财务总监工作进行限制,并对其进行教育、约束和培训,对以后是否允许其从事财务总监工作视其改过情况而定。

针对上述三种情况均应有相应的民事和刑事惩罚措施。

上述各完善设想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

总之,财务总监制度是国家以其所有者身份对企业进行监督的有效措施,国家和企业应共同致力于财务总监制度的完善,更好地发挥财务总监人员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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