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科技大学继续教育研究与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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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科技大学继续教育研究与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继续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继续教育科研规划与管理工作,促进继续教育研究领域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领域的学科研究本着突出创新,服务社会,坚持理论结合实际的原则。

第三条为推动继续教育领域的学科研究,西南科技大学成人、网络教育学院成立继续教育研究与发展基金。

基金的经费来源于西南科技大学成人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每年的专项拨款,以及其他机构或个人的赞助;基金的开支本着年度不超支,节余滚动发展的原则,不做分配使用。

第四条继续教育研究与发展基金分规划课题和定向奖励两个部分(包括项目、相关学术文章等),面向西南科技大学成人、网络教育学院,西南科技大学各教学学院,西南科技大学继续教育的各校外学习中心、站点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公平竞争,团队优先,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

凡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有条件进行继续教育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聘用人员),均可申请。

第五条基金的申报管理工作由西南科技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执行。

第六条课题的申报和奖励原则上以教育技术、教育管理、教育经济、课程教学,以及与我校继续教育专业相关学科领域的研究为重点。

第二章课题申报与评定
第七条继续教育研究课题的申报原则上在本办法“第六条”的研究领域内由申报人自主选择,研究中心每年将根据学院工作需要拟订少量项目重点资助,基金项目资助力度为0.1—2万,年资助项目数量和金额,根据申报项目质量和基金总经费状况决定,基金经费的支付按照本办法中的评
定标准执行。

第八条课题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1月1日—4月1日。

课题申报需提交标准的项目申报书(2份)及电子文本。

第九条课题每年组织相关专家评审一次(9月—12月)。

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软件等。

课题研究结题期限一般为1-3年,重大的课题除外,原则上不超过4年。

第十条已获得其他机构或基金资助的课题或已结题项目不再予以资助,但鼓励本基金资助项目在获得资助后申报其他机构的课题和资金。

课题的申报鼓励跨单位、跨学科的联合申报。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申报,统一报送继续教育研究与发展中心。

申请者填写《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申请书》须经申请者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初审,签署明确意见,承担科研信誉保证。

多单位合作项目,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申报及初审。

第十二条课题研究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一个课题组只能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人享有《申请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挂名或不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人不得作为负责人申请。

2、申请人当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过去承担的”研究中心”项目已结项。

3、申请自筹经费项目,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出资证明。

第十三条申报项目由学科专家评审组提交评审意见,由“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确定,报西南科技大学成人、网络学院批准立项。

立项批准后,“中心”向项目负责人下达《项目立项通知书》。

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回执和合同书,回执和合同书在一个月内返回”中心”。

第三章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的研究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并监督使用。

第十五条项目研究经费分两次拨款:第一次以负责人立项通知书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60%;第二次以结项通知书为凭,拨付余款。

第十六条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资料费、调研差旅费、设备费、研究劳务费、小型会议费、计算机使用费、印刷费、鉴定费等(接待、餐饮费用不列入经费使用范围),其中单项经费的使用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0%,重大项目管理费不超过2000元,一般项目管理费不超过1500元,不能重复提取。

第十七条项目研究经费的开支应按有关财务政策和法规执行。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要协助监督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同时,妥善保存经费开支的账目和凭据,以备审计部门、上级财务部门以及“中心”审查。

第十八条因故撤销的项目,要及时清理账目,并将已拨经费的余额和不合理开支部分退还“研究中心”核销。

第十九条自筹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管理。

其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项目研究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章项目的管理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主要检查项目研究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年度检查表一般在每年3—4月下发。

第二十二条“研究中心”对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各单位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每年通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交流管理工作经验。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将批准立项的项目列为本单位重点科研项目,并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

要定期对项目研究工作的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项目的跟踪管理,促进课题组按时高质完成研究。

第二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研究中心”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改变项目名称;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6、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项目研究和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8、终止项目协议,申请撤销项目。

第二十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研究中心”调查核实,报请西南科技大学成人、网络教育学院批准撤销项目;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质量低劣;
3、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申请鉴定,仍未能通过的;
4、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5、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多次延期仍不能完成。

应用性研究项目延期一年仍不能完成,基础性研究项目延期两年仍不能完成。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8、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

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项目。

第五章成果鉴定与结项
第二十六条课题研究结束,项目负责人须将研究成果目录、结题报告、具体成果(原件及复印资料)、相关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资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报”研究中心”审核,并存档。

审核通过方予结题。

第二十七条资助金额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准备5-10分钟结题汇报资料(PPT格式),并按通知时间要求做结题答辩。

资助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项目,”研究中心”将安排抽查答辩。

第六章成果管理、宣传与推广
第二十八条获得基金资助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在相应项目研究中所获
得的成果(包括论文、软件、报告、专著等)均须以西南科技大学署名,如:西南科技大学××学院××、西南科技大学××校外学习中心××等(需署有其他单位名称的,上述署名仍必须保留),并注明“西南科技大学继续教育研究与发展基金资助项目[××] ××号”字样。

第二十九条获得基金资助的项目所获得的科技成果对外公开发布、发表或出版前,须将有关资料保送”研究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资助项目承办单位或个人应积极利用多种媒体和渠道对研究成果进行展示、宣传和推广,“中心”也应采取多种形式对基金资助项目进行宣传和推广。

第三十一条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多种渠道筹措资金,资助或协助优秀成果的出版。

第三十二条“中心”对资助项目取得重大成果的将集中推荐到有关机构申请奖项。

第七章科研成果奖励
第三十三条西南科技大学成人、网络教育学院将计划专项费用对基金资助项目和进行相关科研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予以奖励。

奖励的范围包括:
1、获得基金资助获得重大科研成果,且严格按照本办法实施的科研课题;
2、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并以西南科技大学署名(如:西南科技大学××学院××、西南科技大学××校外学习中心××等)的公开出版学术文章;
3、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并以西南科技大学署名(如:西南科技大学××学院××、西南科技大学××校外学习中心××等)的公开出版物;
4、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并以西南科技大学署名(如:西南科技大学××学院××、西南科技大学××校外学习中心××等)的应用软件;
5、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并以西南科技大学署名(如:西南科
技大学××学院××、西南科技大学××校外学习中心××等)对外公开的其他科技成果。

6、按照通知和本办法积极组织开展相关科研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十四条具体奖励金额标准如下:
1、基金资助项目及成果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奖励10000—20000元人民币;
2、基金资助项目及成果获得省、部级奖项的奖励5000—10000元人民币;
3、基金资助项目及成果获得地、市或厅级奖项的奖励3000—5000元人民币;
4、获得资助项目及成果获得“研究中心”认可的相关全国性权威学会、协会奖项的奖励3500—5500元人民币;
5、获得资助项目及成果获得“研究中心”认可的相关省级权威学会、协会或全国性权威学会、协会分会奖项的奖励2000—3000元人民币;
6、获得资助项目及成果获得西南科技大学校级奖项的奖励1000—2000元;
7、在全国重要核心期刊(北大2004年版)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且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奖励2000元人民币;
8、在全国普通核心期刊(含国际学术会议论文)(北大2004年版)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且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奖励1000元人民币;
9、在正规出版的一般性学术期刊(含全国性学术会议论文)或在省级以上报刊杂志(国家新闻出版机构列入非法期刊的除外)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或文章,且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奖励300元人民币;
10、学术论文获“SCI(科学引文索引 )、EI(工程索引 )、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 )三大检索”或“人大复印”全文检索或转载的奖励8000元人民币,获上述目录或摘要检索的奖励1000元人民币。

11、专著或其他公开出版物等科研成果的奖励,经报西南科技大学成人、网络教育学院研究后酌情予以奖励。

12、科研工作组织奖的奖励,经报西南科技大学成人、网络教育学院研究后酌情予以奖励。

地、市级单位或县级奖项,地、市级学会、协会奖项、其他院校、机构或部门奖项,工作性奖项,在本办法生效前获得的奖项均不列入奖励范围。

上述奖励原则上不重复计奖(检索除外),奖励金额按最高奖项计算,对较低级别已经计奖的部分采用冲抵的办法。

第三十五条以上奖励均以,西南科技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西南科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西南科技大学继续教育研究与发展中心的名义颁发相应证书。

第三十六条以上奖励和证书在“站点工作会”或“年终总结会”上向项目负责人(第一作者)或单位负责人一次性发放,具体分配由各负责人酌情决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西南科技大学成人、网络教育学院,以往其它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7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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