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滇池湖滨“四退三还一护”生态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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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滇池湖滨“四退三还一护”
生态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7.17
•【字号】昆政发[2009]50号
•【施行日期】2009.07.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滇池湖滨“四退三还一护”生态建
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昆政发〔2009〕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滇池湖滨“四退三还一护”生态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滇池湖滨“四退三还一护”生态建设工作指导意见
为加快推进滇池湖滨“四退三还一护”(即通过退塘、退田、退人、退房,实现还湖、还林、还湿地,护水)生态建设工作,加快滇池治理步伐,促进昆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就滇池湖滨生态建设的工作原则和相关扶持政策,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恢复滇池湖滨良性生态系统,推进滇池治理
的进程,改善区域内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

结合新农村建设和“迁村并点”工作,强势推进“四退三还一护”工程,加快滇池治理步伐,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努力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促进昆明乃至云南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统筹实施,统一规划,全面推进。

在全市和区域的规划指导,及滇池湖滨“四退三还一护”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构建市、县区(管委会)联动的工作机制,市级统筹、协调、指导,完善配套政策,筹措资金补助,县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因地制宜,重点突破,全面推进。

2.以人为本,注重保障合法权益。

动员和鼓励沿湖农民及社会各界主动参与“四退三还一护”建设工作,按照依法有偿的原则,努力实现搬迁人员“搬迁有新居、生活有来源、就业有扶持”。

3.加强领导,强势推进。

坚持规划控制,政策引导,市场运作,探索切实可行的模式和机制,建立目标管理督查机制,实行工作倒逼和跟踪督办制度,强势推进。

二、实施范围及任务目标
(一)实施范围
按照《滇池保护条例》和《环滇池生态保护规划》,根据2008年市委第55次常委会议的决定,实施范围原则上为滇池保护界桩外延100米以内区域(如遇环湖公路在界桩外延100米范围内的,以环湖公路为界限)的环湖生态修复核心区(约33.3平方公里的区域)。

该范围涉及滇池沿湖的官渡、西山、呈贡、晋宁4个县区和滇池旅游度假区共12个乡(镇)、59个行政村,迁移人口约2.5万人,房屋及建(构)筑物面积约160多万平方米。

(二)目标任务
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实施范围内的“四退三还一护”,生态建设任务为:西山区:湖内湿地3500亩,湖滨湿地1700亩,河口湿地100亩,湖滨林带11300亩。

官渡区:湖内湿地2560亩,湖滨湿地2140亩,河口湿地1300亩,湖滨林带2000亩。

呈贡县:湖内湿地500亩,湖滨湿地1000亩,河口湿地200亩,湖滨林带800亩。

晋宁县:湖内湿地3000亩,湖滨湿地11900亩,河口湿地600亩,湖滨林带3400亩。

滇池旅游度假区:湖内湿地900亩,湖滨湿地1500亩,河口湿地200亩,湖滨林带1400亩。

三、相关政策措施
(一)土地使用和管理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滇池环湖生态建设规划,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通过产业结构、承包经营权调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住宅统建安置等渠道,依法遵规、科学高效实施“四退三还一护”用地保障和管理。

1.退出土地使用管理
(1)退塘退田农用地管理。

退塘退田农用地维持土地所有权和农用地性质不变,由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偿后,调整集体农用地管理权和使用权到乡(镇)政府,按退塘退田要求实施统一利用和管理。

(2)农业简易设施和附属绿化隔离等用地管理。

在符合滇池环湖生态建设规划前提下,对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
的农业简易设施和附属绿化隔离等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规定,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由市、县区(管委会)政府审批,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3)生态建设用地管理。

生态项目基础设施和管理用房等建设,应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避开耕地进行选址,充分利用原有农民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

(4)退房区建设用地管理。

原用地权属性质不改变,根据滇池环湖生态建设规划,退房区进行建设用地整理,其中经省级国土部门验收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县区(管委会)统一调剂,原属于集体建设用地的可用于平衡安置区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属于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县区(管委会)统一管理,专项用于滇池流域“四退三还一护”工作。

2.新建安置区用地使用管理
新建安置区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安置房的建设。

对安置人员统一实行“农转非”,并办理户口改性相关手续。

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按“拆一还一”的原则,实行产权调换。

拆迁安置补偿可参照《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昆政办〔2009〕53号)的规定执行。

(1)预留安置地统建房安置。

充分利用农村集体已经取得的预留安置用地,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原则,进行新村或城镇小区住宅建设及安置。

(2)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安置。

按照城乡规划,选择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和安置,也可将安置房用地与经营性开发用地按照城乡规划一并出让,在土地出让和招拍挂中一并解决拆迁安置房建设资金。

3.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
按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农用地性质的原则,为有效地推进“四退三还一护”工
作,参照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由各县(区)确定农用地补偿标准报市国土部门审核认定后,对退出土地给予一次性补偿,由乡(镇)收回承包权或使用权,按照滇池环湖生态建设规划,调整产业结构或土地利用用途,并鼓励通过生态公园等形式,将农业的生产、生活、生态三功能有机结合,推动土地生态建设和承包权规模化经营。

(二)农房建设管理
集中安置新区建设应当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镇建设规划等专业规划,按照“三高、三化、三精”(高起点、高标准、高品位规划,标准化、规范化、工艺化建设,精心、精细、精品管理)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集中建设、集约用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方便生活、有利生产的原则,按照建设新村置换旧村的方针,实行先规划后建设。

安置房建设原则上按城市居住区模式集中建设,由县区(管委会)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

规划方案须报经市规委会议审定。

(三)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
原则上实行农业人口一次性转为城镇人口,并与城镇人口享有同等的权益和待遇。

1.就业。

按照市场就业的原则,将“四退三还一护”人员中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有就业愿望的劳动力,统一纳入城镇就业服务范围,开展失业登记、就业登记、职业培训和就业推荐工作。

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和引导“四退三还一护”人员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调动其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四退三还一护”人员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服务。

认真落实有关就业优惠政策,提供就业援助。

通过政府扶持就业,社会帮助就业,社区组织就业,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等多种形式,帮助“四退三还
一护”人员实现就业。

2.养老保险。

“四退三还一护”人员已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参保,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

“四退三还一护”人员已经按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参保的,其待遇享受不变。

“四退三还一护”人员年满18周岁及其以上的,按照《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原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四退三还一护”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以村(居)委会或村(居)民小组(股份合作社)为参保单位,参保缴费标准按当地当期最高标准按月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3.医疗保险。

“四退三还一护”人员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按原方式继续参加,也可自愿退出,从次年起选择参加以下其中的一种医疗保险:(1)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四退三还一护”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为其办理职工医疗保险。

(2)灵活就业的“四退三还一护”人员鼓励按照《昆明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也可自愿选择按照《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3)“四退三还一护”人员中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人员,可按照《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4.失业保险。

“四退三还一护”人员办理了《失业证》的,实现灵活就业并在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开具《灵活就业证明》后,可以自愿参加失业保险。

各县区(管委会)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代理符合参保条件的“四退三还一护”人员失业保险业务,符合《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申领相关失业保险待遇。

5.低保。

“四退三还一护”人员符合《昆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都可以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照《昆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享受低保待遇,做到应保尽保。

(四)企(事)业单位搬迁
建立分级负责,分级督促落实机制。

在实施范围内的机关和中央驻昆、省、市、区属企事业单位的“四退三还一护”搬迁工作按照“省级(及省级以上)省管、市级市管、其他县区(管委会)管”的原则自主负责实施搬迁,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迁建工作的选址、行政审批、土地置换等相关工作,辖区政府要帮助协调落实迁建方案,解决迁建中的相关问题,确保按期完成迁建任务。

(五)“四退三还一护”生态建设与片区开发相统筹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决定,实施范围中已纳入和即将纳入片区开发建设项目的,其“四退三还一护”工作由县区(管委会)政府与片区开发商共同实施,由开发商按要求与开发项目一并实施或由开发商按规定筹资,交由县区(管委会)政府组织实施。

(六)生态湿地建设
湖滨生态建设应遵循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的原则。

以自然恢复为主,适当增加湿生乔木比例,最终实现自然生态最大化、工程措施最小化、投入成本最低化、维护管理简约化的目标。

生态建设任务完成后,市、县区(管委会)两级按以下标准进行市、县区(管委会)资金分摊结算。

1.湖内湿地:10000元/亩。

以自然恢复为主,结合底泥疏浚进行基底修复,建设消浪带,营造湿地环境,形成稳定湿地群落,改善环境,恢复沉水植物盖度,为滇池鱼类栖息繁殖营造适宜空间。

湖内湿地的建设包括基底修复,建设消浪带,建立鱼类产卵区及鸟类保护区等部分。

2.湖滨湿地:7500元/亩。

湖滨湿地的恢复与建设以自然恢复为主,加以必要的人工干预措施。

人工干预措施包括基底修复、植物引种和植物种植等部分。

3.河口湿地:20000元/亩。

河口湿地的建设包括预处理单元、调节、布水系统、自然湿地、排水系统等部分,充分发挥湿地的去污能力。

4.湖滨林带:9500元/亩。

选用多种耐水湿的本地乔木建设湖滨林带,大幅提升湖滨区湿地经济价值,同时结合景观建设,丰富和改善湖滨生态景观。

(七)“四退三还一护”资金投入分摊比例
“四退三还一护”任务涉及面广,资金需求量大,对土地一次性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房建设费、生态湿地建设工程费等实行市、县区(管委会)资
(八)资金筹措及市级投入资金的审核拨付
1.市级投入资金主要由市滇投公司负责筹集,市政府对市滇投公司注入一定的资产资源和部分项目资本金,配套相关土地及项目开发政策,并授予市滇投公司按出资比例享有土地、项目收益权。

县区(管委会)政府多渠道、多方式筹集资金,确保资金投入。

2.由市滇管局负责审核各县区(管委会)“四退三还一护”任务的完成情况,并拨付市级投入资金;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全程对拨付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审计。

四、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实施“四退三还一护”及湖滨生态建设是一项长期性、连续性的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狠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加强服务,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在市滇池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成立滇池湖滨“四退三还一护”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和协调全市“四退三还一护”湖滨生态建设工作。

沿湖各县区(管委会)党委、政府成立相应机构组织实施“四退三还一护”工作,由各县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四退三还一护”工作负总责。

(二)明确职责,强化服务。

建立“四退三还一护”相关手续办理的“直通车”或“绿色通道”,简化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市滇管部门负责工作整体指导和协调推进;市规划部门负责相关规划手续的办理;市农业部门负责农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和管理;市国土部门负责用地保障和服务;市公安部门负责消防设施建设的指
导监督,以及户口办理服务;市级财政、建设、房管、环保、社保、民政、林业等职能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服务与指导,合力推进“四退三还一护”建设工作。

(三)多渠道筹集资金。

积极引进市场机制,探索多渠道投融资办法。

充分争取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支持,统筹农业、林业、水利、环保、民政等财政资金投入,对社会参与生态建设的,提供财政贴息贷款或给予专项财政补贴等支持。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各级宣传和新闻单位要进一步造势鼓劲,发挥宣传导向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滇池生态建设的良好氛围。

(五)坚持统筹兼顾,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政府要切实安排好“四退三还一护”涉及人员的生产生活,采取多种措施,切实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深入排查社会不稳定因素,注重事先预防措施,及时妥善化解各种矛盾。

(六)实行工作奖惩和问责制。

市滇池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指挥部通过动态巡查,及时、全面掌握工作任务推进情况。

对组织有力、措施到位且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的,按有关规定实行严厉问责。

五、沿湖各县区(管委会)在实施“四退三还一护”工作中,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及奖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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