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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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4.04.22
•【字号】津名牌组[2004]1号
•【施行日期】2004.04.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
正文
天津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津名牌组[2004]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强天津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天津名牌产品的评价,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引导和支持企业创名牌,指导和督促企业提高质量水平,增强我市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市政府颁发的《天津市工业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方案》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天津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经济效益指标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市场占有率高、知名度高、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实施名牌产品战略工作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天津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五条天津市实施名牌拳头产品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名牌战略工作的组织、协调、认定、监督和管理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天津名牌产品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各委、局、各工业集团公司、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行业协会及市有关综合部门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的天津名牌产品的培育、申报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七条申请天津名牌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质量好。
产品技术性能指标、可靠性、安全性、外观造型等,在国内同行业中名列前茅:通过IS09001:2000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售后服务好,用户满意度高。
(二)市场占有率高。
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包括出口创汇);生产资料产品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生活资料产品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产品尽产尽销。
(三)产品知名度高。
全国市场覆盖面大;商标为正式注册的国内商标。
(四)经济效益好。
利税额高,生产资料利税合计在1000万元以上,生活资料利税合计在500万元以上,企业不亏损。
第八条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完善计量体系,在认定天津名牌产品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和通过ISO10012计量体系确认的产品。
第九条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能申报天津名牌产品:
(一)使用国外商标、外地商标的;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三)在近三年内,有市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
(四)在近三年内,出口商品因重大质量问题遭到国外索赔的;
(五)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十条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天津市名牌产品申报表》,于3月底前报各主管委、局、工业集团公司、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部门、各区县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于4月底前,一式两份报送办公室。
第十一条企业上报天津名牌产品申报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注册商标证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产品认证及许可证证书;
(五)体系认证证书;
(六)申报产品近三年的国抽、市抽抽查报告或检测报告;
(七)申报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
(八)申报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证书;
(九)申报产品销售额在全国同行业排位的证明材料;
(十)企业实施名牌战略三年规划;
(十一)申报产品获质量荣誉证明;
(十二)主要用户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部门、联系人(20家)。
第十二条办公室按照天津名牌产品认定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及其材料分送市各有关综合部门。
第十三条市各有关综合部门按照天津名牌产品认定条件对申报产品进行综
合评价,形成评价意见,报办公室,对企业不能提供产品水平和行业名次的,办公室组织有关行业专家进行专业评价。
第十四条办公室汇总各综合部门的评价意见后,确定初评名单,报办公室主任批准,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一定期限内征求社会意见,同时由市用户委员会对申报产品发函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报市实施名牌拳头产品战略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以天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授予“天津名牌产品”称号,颁发天津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加大对名牌产品企业的扶持力度,各级主管部门要制定名牌产品培育规划和目标并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项目审批、资金投向、条件保证等方面向名牌产品倾斜,通过加大投入,推动名牌产品做大做强,提高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占有率。
第十八条鼓励天津名牌产品企业参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以及国际标准的制定。
在标准制定中保护和巩固自主知识产权,有效应对市场竞争和贸易技术壁垒。
第十九条天津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天津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包装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天津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天津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免于市级以下(含市级)的质量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天津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范围;天津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合执法部门做好产品真假鉴别工作。
第二十二条对已经获得天津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的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遭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产品或质量管理体系证书被撤消或注销的,办公室可以暂停该产品的天津名牌产品称号并责令企业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市实施名牌拳头产品战略领导小组审批后撤销该产品的天津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三条天津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依法受到保护。
天津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未获得天津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天津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天津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天津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天津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
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参与天津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己、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
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
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
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天津名牌产品称号者,将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天津名牌产品申请。
第二十六条除按本办法规定的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名牌产品认定活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实施名牌拳头产品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天津市实施名牌拳头产品战
略领导小组发布的《天津市名牌产品认定细则》(津名牌组[1995]2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实施名牌拳头产品战略领导小组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