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民商法专业民法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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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民商法专业民法考研真题及详解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09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民商法学专业《民法》试题(A卷)
说明:1.答题一律写在答题纸上,答在试卷上无效;
2.答题请写清楚题号,不必抄题。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本大题共20分)
1.地役权
2.无因管理
3.转继承
4.缔约过失责任
5.不安抗辩权
二、简答题(每小题6分,本大题共30分)
1.简要比较物权与债权。
2.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3.简述抵销的条件和效力。
4.简述遗嘱继承和遗赠之间的区别。
5.简述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之间的主要区别。
三、论述题(每小题25分,本大题共50分)
1.论述我国《物权法》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意义。
2.论述我国民法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四、案例分析题(第一小题30分,第二小题20分,本大题共50分)
1.甲与乙订立协议,甲出资l0万元,乙以自己的烹饪技术作价5万元出资,共同成立合伙企业“欣欣饭馆”。
2006年5月,欣欣饭馆经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成立,甲为负责人。
欣欣饭馆开张后,因资金周转困难,甲乙二人商议,欲吸纳丙作为合伙人。
丙向甲、乙提出,其愿意入伙并出资5万元,但条件是:其不参与经营活动,不管饭馆是否盈利,每年都要给其5000元的利润。
甲、乙表示同意,丙于是拿出5万元,甲以欣欣饭馆的名义给丙出具了出资款收条。
欣欣饭馆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制作一个广告牌以招揽顾客。
甲与某广告公司协商,广告公司同意按照甲要求的大小、画面等制作广告牌,并约定价款为5000元,原材料由欣欣饭馆提供,甲取广告牌时付清全款5000元。
但到了约定日期,甲以饭馆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先取广告牌,以后再付款。
广告公司予以拒绝。
欣欣饭馆为早日安装上广告牌,甲与丁协商,从丁处借款5000元。
但丁要求提供担保,甲与乙商量后,同意将饭馆的炊具、电视机、空调等现有日常用品以及将来添置的设备作抵押,丁表示接受,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丙是否是欣欣饭馆的合伙人?请说明理由。
(2)欣欣饭馆与广告公司之间形成的是什么合同?广告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欣欣饭馆提取
广告牌?请说明理由。
(3)欣欣饭馆以饭馆的炊具、电视机、空调等现有日常用品以及将来添置的设备作抵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属于什么性质的抵押?该抵押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2.从2003年至2005年,甲一直在A商店购买“三中”牌奶粉给其儿子食用。
2008年,甲从新闻报导中得知2003年至2005年生产的“三中”牌奶粉均含有三聚氰胺,甲带其儿子去医院检查,发现孩子的身体已经因为食用含有三聚氰胺的食物造成伤害。
经过调查得知,2003年至2005年生产的“三中”牌奶粉是由B公司生产,但“三中”牌商标是由C公司所有。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甲的儿子对A商店是否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请说明理由。
(2)甲的儿子对B公司是否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请说明理由。
(3)甲的儿子对C公司是否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请说明理由。
(4)甲的儿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否已过?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09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民商法学专业《民法》试题(A卷)
说明:1.答题一律写在答题纸上,答在试卷上无效;
2.答题请写清楚题号,不必抄题。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本大题共20分)
1.地役权
答: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某特定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使其负一定负担的物权。
地役权产生于两个不动产之间,其中享受使用便利的不动产称为需役地,提供便利的不动产则称为供役地。
相应的,享有地役权的人称为地役权人,供役地权利人则称为供役地人。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的特征。
2.无因管理
答: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间也就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管理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
无因管理为法律规定的债的发生原因。
因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3.转继承
答: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
该死亡继承人称被转继承人,其继承人称转继承人。
适用转继承应满足以下要件:①继承人须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②被转继承人未放弃或丧失继承权;③须由转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4.缔约过失责任
答: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①当事人之间发生先合同义务;②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③对方因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受有损害;④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5.不安抗辩权
答: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包括:①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②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二、简答题(每小题6分,本大题共30分)
1.简要比较物权与债权。
答:(1)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物权是权利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而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
债权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但物权是对世权,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人,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害、侵害的义务。
(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物权的优先性,包括对外的优先性和对内的优先性;而债权都是平等的权利,不考虑其发生时间之先后、金额之多寡、债权发生之原因,债权人都应当平等地接受清偿。
(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请求其返还原物;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移转所有权之前,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5)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或随意确定物权的内容;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则可以根据其意思设定债权。
(6)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而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
物权作为支配权,必须以特定的物作为其支配的客体。
债权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物。
(7)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
在法律上不存在无期限限制的债权;物权尤其是所有权来说,法律上并无期限限制。
2.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答: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任何民事行为欲生效,从而成为民事法律行为,皆须符合如下一般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①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为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