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荷兰金融银行有限公司设立上海代表处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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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荷兰金融银行有
限公司设立上海代表处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01.10
•【文号】银监函[2007]9号
•【施行日期】2007.01.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荷兰金融银行有限公司
设立上海代表处的函
(银监函[2007]9号)
荷兰金融银行有限公司:
你行首席执行官Turhan Cemal Beriker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批准你行在上海设立代表处,代表处中文名称为:荷兰金融银行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外文名称为:Finansbank (Holland) N.V.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
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核准?ENOL ALOLU任该代表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
二○○七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