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荣源、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县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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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荣源、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县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
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税务
【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9
【案件字号】(2020)辽10行终14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印明大刘大钧马伯乐
【审理法官】印明大刘大钧马伯乐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温荣源;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
【当事人】温荣源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
【当事人-个人】温荣源
【当事人-公司】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
【代理律师/律所】王志伟辽宁航盛律师事务所;齐东文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郑宇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志伟辽宁航盛律师事务所齐东文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郑宇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志伟齐东文郑宇
【代理律所】辽宁航盛律师事务所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温荣源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重复处理行为行政复议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本案中,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作出的辽市税复决字[2019]6号《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是行政诉讼的受案标的,一审法院认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不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白塔区人民法院(2020)辽1002行初20号行政裁定书;
二、指令白塔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更新时间】2022-08-22 23:43:28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温荣源上诉称,辽阳县税务局作出的通知书、辽阳市税务局作出的复议决定书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是对辽阳县税务局的决定书的重复处理行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裁定错误。

故诉请撤销白塔区人民法院
(2020)辽1002行初20号行政裁定书,判令其继续审理。

温荣源、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县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辽10行终14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温荣源。

委托代理人王志伟,辽宁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县税务局,地址:辽阳县首山镇腾飞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家林,职务局长。

负责人张奎华,该局三级高级主办。

委托代理人袁宏彪,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县税务局法规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齐东文,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地址:辽阳市白塔区八一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李家赞,职务局长。

负责人姚丽,职务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军,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公职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宇,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温荣源诉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辽
阳市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一案,不服白塔区人民法院(2020)辽1002行初20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代理人王志伟,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县税务局负责张奎华,代理人袁宏彪、齐东文,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负责人姚丽,代理人袁军、郑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温荣源上诉称,辽阳县税务局作出的通知书、辽阳市税务局作出的复议决定书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是对辽阳县税务局的决定书的重复处理行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裁定错误。

故诉请撤销白塔区人民法院(2020)辽1002行初20号行政裁定书,判令其继续审理。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本案中,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作出的辽市税复决字[2019]6号《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是行政诉讼的受案标的,一审法院认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不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白塔区人民法院(2020)辽1002行初20号行政
裁定书;
二、指令白塔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落款
审判长印明大
审判员刘大钧
审判员马伯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王嬿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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