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商品猪基地(生猪活体储备场)资质条件》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商品猪基地(生猪活体储备场)资质条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6.02.16
•【字号】浙经贸调节[2006]76号
•【施行日期】2006.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
正文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商品猪基地(生猪活
体储备场)资质条件》的通知
(浙经贸调节〔2006〕76号)
各市经贸委(贸易局),省食品有限公司:
为加强肉类市场应急调控和扶持我省生猪规模化养殖,进一步完善我省商品猪基地(生猪活体储备场)的管理,我们制定了《省级商品猪基地(生猪活体储备场)资质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省级商品猪基地(生猪活体储备场)资质条件
为加强我省商品猪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保证活猪储备肉的质量安全,充分发挥省级商品猪基地和生猪活体储备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应有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省级商品猪基地(生猪活体储备场)资质条件。
一、基地场建设
(一)选址。
1、应选择生态环境良好、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要求的地
区。
2、应建在常年主导风的下风侧,距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1000米以上,距离其它养殖场2000米以上;应避开交通要道、城镇、学校、医院、居民区等公共场所。
3、应建在交通便利、水质良好、水源充足、地势较高、干燥平坦、排水良好,周围无有害气体及其它污染源的地方。
场周围建有围墙或其它有效屏障。
(二)规模。
省级商品猪基地场常年存栏应不低于3000头,其中公母猪存栏不低于300头,年出栏商品猪5000头以上。
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场在省级商品猪基地场内选择确定,常年存栏量应不低于4000头,其中公母猪存栏不低于350头,年出栏商品猪6000头以上。
(三)品种。
上市商品猪应是适合市场消费需求的瘦肉型二元、三元杂交良种。
(四)布局。
1、应执行生产区、管理区和粪污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区分开的原则。
场区内道路硬化,裸露地面绿化。
2、活猪和物资运转应采取单一流向,净道与污道严格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3、猪舍设计与建造应符合生猪生长不同阶段的需要,建有种猪舍、妊娠舍、产仔舍、保育舍、育配舍。
4、生产区应位于管理区的下风或侧风向处,粪污物处理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区、病猪隔离舍和活猪引种隔离舍等应设在生产区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5、应建有更衣室、消毒室、兽医室、病畜隔离舍和活猪引种隔离舍。
6、猪舍的地面、墙壁和设施应便于清洗和消毒,给排水通畅,通风良好。
(五)设施。
应备有清洗消毒设施;应按照不同猪舍分别配备饲喂设备,配有防蚊蝇、防鼠设施;应配有病猪隔离、污物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基地场大门入口处应设有与大门同宽、长度不小于进场车辆车轮一周半长的水泥消毒池。
管理区入口处设有洗手消毒设施。
生产区入口处设有换鞋、更衣间和洗手消毒设施。
猪舍入口处应设有消毒设施。
确保基地场环境优美,空气清新,道路清洁,无污粪陈积,水污排放畅通。
二、基地场管理
(一)防疫。
1、人员。
兽医人员必须持有有效资质证明;工作人员定期体检。
生产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时须更衣(工作服定期消毒)、换鞋、洗手、消毒;场内人员不得兼职于其它养殖场。
兽医人员不得对外诊疗疾病,配种人员不准对外开展配种工作。
非生产工作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
如有特殊情况,须遵守场内防疫制度。
2、消毒。
基地场要定期清洁、消毒,确保良好卫生环境。
应定期对场内的设施、设备、用具、场地以及对活猪进行清洗、消毒。
活猪出栏后的栏舍必须彻底清扫干净,冲洗、消毒后方可再次启用。
运输工具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清洗消毒。
所有消毒都须保持记录。
还应定期进行灭鼠、除蚊蝇、清除杂草。
3、引种。
商品猪基地场应采取自繁自养。
引进的种猪应来自非疫区的有种猪许可证的种猪场,并提供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工具消毒证明、非疫区证明和种猪系谱。
引入的种猪隔离观察30天以上,经兽医检查确定健康后方可转入生产区。
4、出栏。
严格执行生猪全进全出制度和检疫制度,没有当地动检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证不得出场。
不得出售病死猪。
对因传染病和其它需要处死的病猪,应按规定进行科学地无害化处理,并保持记录。
5、免疫。
应按制定的免疫程序及接种计划实施免疫接种,并保持免疫接种记
录。
应从国家行政部门批准的有资质的生产厂家购买疫苗,购进的疫苗应按国家规定保存与使用,超过有效期的疫苗不得用于免疫接种。
6、废弃物处理。
废弃物的处理应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
粪污须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污水排放符合有关要求,废弃疫苗和使用过的疫苗瓶应作无害化处理并保持记录,不得随便丢弃。
7、建立疫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疫情,能立即报告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采取紧急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8、基地场生产区严禁饲养其它畜禽动物。
外来车辆、人员与动物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生产区。
任何人不得将外购的生鲜、熟制肉类食品带入生产区。
(二)饲养管理
1、各种饲料购入、运输、加工和储存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饮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2、配置有饲料加工设备,生产配合或混合饲料,按照生猪的生长发育规律,实行分阶段饲养、满足不同阶段猪只的营养需要。
3、严禁使用国家明文禁用的添加剂、激素、抗生素及变质、发霉、生虫或被污染的饲料饲养生猪。
使用含添加限用药物的饲料,严格执行休药期的规定并保持记录。
(三)内部管理
1、根据基地场(活体储备)的要求,对生猪饲养、防疫灭病、饲料加工、财务核算、环境治理、设施设备的安全与保养等方面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加强成本核算,确保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
2、要建立登统台帐,做到数据准确、记录完整,妥善保存。
3、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财务、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对稳定的饲养员队伍,开展技术培训,推广应用国内外养猪生产新技术和先进
经验。
4、坚持预防为主,做好防疫工作。
杜绝猪瘟、牲畜口蹄疫等烈性传染病的发生,无突发性生产、经营重大事故。
三、基地场信用建设
(一)认真执行《浙江省省级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1996)、《畜禽产地检验规范》(GB6549—1996)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加强诚信教育,建立跟踪管理,坚持诚信创业经营。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度。
无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等情况。
在司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三年内无违法记录。
财务状况良好,能够提供银行信誉担保或其它方式担保。
(三)应对储备活猪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承担管理责任,在发挥良好的社会效益的同时,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基地场具有组织、管理生产、资金调配的能力。
有稳定的活猪销售渠道,并接受省主管部门和业务单位的管理。
除特殊情况外,应同意上述单位人员进入基地场检查。
五、本办法自二00六年三月一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