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性骚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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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骚扰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民正当权益,营造和谐工作学习环境,保障性骚扰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尊严,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禁止性骚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国内从事工作、学习以及其他组织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形式的性骚扰行为。
第二章定义
第三条基于本规定,性骚扰行为定义为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形:
1. 言语性骚扰: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带有恶意的、侮辱性的言辞和语言,对他人进行性别歧视或性暗示。
2. 非言语性骚扰: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姿势、表情、动作等非言语方式,进行对他人的不当性暗示、侵犯或侮辱行为。
3. 肢体性骚扰: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犯他人人身安全,如非法侵犯
他人的隐私、猥亵、猥亵性动作等。
4. 电子性骚扰: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社交
媒体等途径,对他人进行性骚扰,包括传播淫秽、猥亵或侮辱性内容。
第三章禁止性骚扰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所有单位和个人有权被保护免受性骚扰行为的侵害,并有权保护他人免受性骚扰行为的伤害。
第五条所有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尊重他人的人身安全和尊严,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性骚扰行为。
第四章性骚扰的投诉与处理
第六条对于发生的性骚扰行为,受害人有权利和义务进行投诉,并可以选择适当的方式进行投诉,包括但不限于向上级单位或组织进行投诉,向相关部门或机构寻求帮助和法律支持。
第七条对于接到性骚扰投诉的单位或组织,应当及时采取调查和处理措施,确保投诉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第五章处罚与救济
第八条对于被确认存在性骚扰行为的个人或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停职、解聘等。
第九条性骚扰行为给受害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寻求相应的救济,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道歉等。
第六章教育与宣传
第十条各级单位和组织应当加强对性骚扰行为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对性骚扰的认识和警惕,促进全社会形成尊重和保护个人人身安全和尊严的良好氛围。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于在发布之前发生的性骚扰行为,可以适用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对于本规定所未涉及的情形,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属于相关部门或机构。
本文为禁止性骚扰规定,旨在保障工作学习环境的和谐与安全,维护个人的尊严和权益。
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并共同努力营造一个没有性骚扰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