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价格的通知-成价费[2008]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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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价
格的通知
正文:
----------------------------------------------------------------------------------------------------------------------------------------------------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价格的通知
(成价费〔2008〕211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卫生局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的通知》(川价发[2007]181号)精神。

在征求各级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贯彻国家(2007年)版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都市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价格详见附表。

二、成都市物价局、卫生局成价费(2006)285号《关于规范修订成都市部分医疗服务价格(五)的通知》中,编码:110900001,项目名称为:普通病房床位费的说明栏中第六条修改为:“因病情需要留陪伴的,陪伴床使用非正式病房床位的按病床服务价格20%收取;占用病房床位的按所占病床实际服务价格收取。


三、本次新增和修订项目是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2002年)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补充完善,此前发布的《成都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及修订与本规定内容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次新增和修订从2008年 12 月 1日起执行。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做好新增和修订方案执行准备工作,使用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的医疗机构应及时进行标准数据库的升级,同时还要做好价格公示、宣传解释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及时上报成都市物价局、卫生局。

五、各区(市)县物价局、卫生局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指导、管理工作,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落实好本通知的新增和修订项目内容,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收费行为,同时加強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规定乱收费行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成都市物价局
成都市卫生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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