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委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天津市实施办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农委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天津市实施办法》工
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3.06
•【字号】津农委〔2017〕15号
•【施行日期】2017.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种植业
正文
市农委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有农业的区农委,市农委系统各单位:
2016年12月15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并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市农委
2017年3月6日
附件
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方案
2016年12月15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并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制定了如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开展学习培训
全市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深入、全面、系统地开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法律知识专题培训,对各级农业行政部门、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相关负责人、基层干部、农技推广人员等集中轮训一遍,并逐步建立定期培训机制,不断提高各级干部、科技人员、农户的法律意识,夯实贯彻实施“实施办法”的基础。
要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农业技术推广法的意义、规定和要求,引导社会各界支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营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我市“实施办法”的社会氛围。
二、协调相关部门制订完善政策
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机构人员编制、管理体制、人员聘用、制度建设、考核评价、经费保障等政策措施。
将农技推广人员的考评结果与绩效挂钩。
依法对在农业技术推广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建立农业技术推广经费投入的长效机制,保障基层农技人员的工资待遇、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激活农业科技人员服务农民的积极性。
三、指导推动重点工作落实
认真落实《农业技术推广法》和我市“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逐条加以落实。
一是要进一步理顺乡镇级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管理体制,实行区农业技术推广
部门统一管理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体制,解决归乡镇管理的农技推广机构人员主要从事财税、维稳、计生等乡镇中心工作,服务职能逐渐弱化,公益性农技推广体系“线断网破”的倾向越来越明显的问题。
二是积极取得各部门的支持,逐条落实与各部门相关的法条,理清部门职责。
如将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设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专项资金;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社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有关工作等条款。
三是规范农技推广机构的管理。
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与市人力社保等部门密切配合,严格农技推广机构新进人员的准入,加强农技推广人员的培训,逐步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试验示范推广、技术咨询服务推广、培训推广、市场化推广、科研院校转化推广等工作形式,逐步规范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立对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农业技术推广效果、效益、效率的评估机制。
四是充分调动各方面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积极性。
落实对长期在基层从事农技推广机构工作,农民技术员开展农技推广工作和社会力量开展农技推广工作的奖励措施等。
四、加强督导检查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是一部涉及全市数千名农技推广工作者、数万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贯彻好、实施好这部法律是我们当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今年9月-10月,市农委将组织开展“实施办法”落实情况的检查。
重点检查各区乡镇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管理体制改革情况、公益性职责履行情况、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的管理情况,推广机构的考核评价、运行管理制度建设、经费保障落实、服务水平等,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各区要高度重视“实施办法”的实施工作,按照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提出落实方案并认真执行,2017年年底前,各区、市农业系统各各局(院、办)要将落实情况报市农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