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供水厂目标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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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厂目标工作
考核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水厂安全供水、优质服务、提升效率,以公平公正为主导文化,激发职工潜能,结合水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目标考核工作由厂长负责组织,考核工作组成员为5 人:厂长任组长,制水厂区、供水片区负责人及职工代表 2 名为成员,职工代表由3 名以上职工推荐,推荐人数超过2 人时,报厂部决定与批准。
第三条纳入目标考核的分类工作为:安全工作、经营工作、综合管理工作。
考核项目实行供区与厂区分类考核考评。
(一)安全工作类细分项目(10 项)
1.制水安全;
2.药品管理;
3.信息搜集报送与处理;
4.设备与管道安全;
5.施工安全;
6.用电安全;
7.防火安全;
8.交通安全;
9.应急抢险;10.其他涉及安全项目。
(二)经营工作类细分项目(30 项)
1.供水生产;
2.供水调度;
3.设备与管道维修维护;
4.水表抄量;
5.单据制作;
6.水费计收;
7.材料出入库;
8.收入入账;
9.支出渠道与手续;10.财务报表;11.财务分析;12.财务建议;
13.单位用户拓展;14.居民用户拓展;15.趸售区服务;16.制度执行与效果; 17.用户满意度; 18.电力节能;19.自用水节量;
20.管网查漏治漏;21.上班出勤;22.节假日值班; 23.岗位敬业;
24.合理化建议;25.工作方法;26.服务态度;27.工作效率;28.
供水资产保值增值、29.临时交办的经营类工作;30.其他经营类事项;
(三)综合管理类细分项目(10 项)
1.业务能力提升;
2.组织纪律与出勤状态;
3.文件资料表册制作、填报、归档;
4.组织纪律制度、财经纪律的建立健全与执行;
5.内外环境卫生与美化;
6.情况核查、收支核算;
7.会议出席与落实;
8.工作日志;
9.同事团结协作与工作调整安排; 10. 政府机关、厂部、部门、班组等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第四条考核按照“实事求是、喊醒叫明、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实行“考核与考评相结合、加分与减分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机制。
制水厂区与供水片区应分别考核,仅考核本部分涉及的细分项目,不涉及的细分项目按满分计。
第二章计分
第五条考核基本分 100 分,加减分后累计得出最终考核得分。
计算方式:最终考核得分=实得基本分+加分-减分。
第六条基本分 100 分,其中经营工作类 60 分、综合管理类 20 分、安全工作类 20 分,其中细分项目各按基本分 2 分/次计。
细分项目多次被减分的,以细分项目所在分类项目分值为限,但本细则第四章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每一项加分与减分,均应由考核小组认可,意见不一致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处理,考核应听取被考核人意见,如果被考核人理由充分,应予采纳;如被考核人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第三章加分
第七条为促进本单位的稳定与发展,决定在考核项目外增设加分项目如下,加分项目据实考核,不设上限。
1、合理化建议:提出的建议符合水厂实际情况、合理性高、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直接或逐级报到厂部并最终得到采纳,为水厂取得如下收益,效果显著的,当年内每条给予1-5 分的加分:(1 )降低损失;( 2 )提升效益;( 3 )激发员工潜能;( 4 )增强内部团结;(5 )提升水厂形象;(6 )其他收益。
2、岗位练兵出成效:立足本职岗位,在全面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取得新经验、新成绩,得到公司全面推广的,本年度内每项加分1-3 分,获得中、省、市、区表彰的,当年内每项分别另外给予 8、5、
3、2分的加分,团体获奖的,其成员均按八折加分。
3、职工标兵:在捍卫本厂利益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经考核小组一致认可,并经相应范围内职工评议认可的,本年内给予每次 1-3 分的加分。
4、其他工作。
对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群工等机关安排的临时性工作,获得中、省、市、区荣誉证书、奖牌、奖章的,分别给予当年内每项8、
5、2、1 分的加分,获得团体奖励的,团体内成员每人每项均按上述标准的八折加分。
5、厂部研究决定的其他加分因素,按其规定加分。
第四章减分
第八条各岗位涉及的考核项目未完成的,以该项目所占基本分为基础,按未完成比例扣分。
完成量在50%以下的,不得基本分。
岗位不涉及的考核项目按该项满分计,不减分。
各项累计减分可累加,直至本年度考核总分值为零。
第九条通报批评:被中、省、市、区通报批评的,在总分值中每次分别减分100、50、 30、10 分;被厂部通报的,首次减分 2 分,每增加一次减分 5 分;被片区通报并备案的,首次减分 1 分,每增加一次减分 2 分。
第十条纪律处分:被厂部决定给予纪律处分的,除开除处分外,按纪律处分决定扣分。
第十一条以下情况按一票否决原则处理,当年考核分值直接为零:1.工作玩忽职守或损公肥私给单位经济利益与社会形象造成重大损失的;2.工作态度极不端正严重影响单位职能发挥的;3.一年内旷工(未经批准的请假视为旷工,工作任务无正当理由超过正常时限完成的,每5 日折算 1 日旷工)满 10 日的;
4.受到刑事处罚的;
5.受到开除处分的;
6.严重违反政策或屡次严重违背组织纪律的。
第五章考核结果利用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以下事项依据:
1.工作目标奖。
按当年目标任务书确定的基本奖金额每分对应值确定分值奖励额,新进单位员工当年按实际时长折算。
2.评先评优。
厂部或向外推荐评先评优对象均以本年度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3.工资晋级。
依据工资政策调用各年度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本细则从二○一六年度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