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粮食部关于严防检疫对象“谷斑皮蠹”传播蔓延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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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粮食部关于严防检疫对象“谷斑皮蠹”传播
蔓延的报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粮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1.11.13
•【文号】[81]农业[保]字第39号
•【施行日期】1981.11.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
正文
关于严防检疫对象“谷斑皮蠹”传播蔓延的报告
((81)农业(保)字第39号)国务院:
根据农业部、粮食部组织的“全国储粮害虫检疫对象调查”的报告,去年在云南省瑞丽县集市上的缅甸粮麻袋上发现了我国严禁传入的对外植物检疫对象——“谷斑皮蠹”。
“谷斑皮蠹”是一种危害性很大,极难防治的害虫,也是世界上重要的植物检疫对象之一。
它能危害谷类、豆类、油料等植物贮藏品和动物性物品,对谷类造成的损失一般为百分之五至三十,有时高达百分之七十五。
它常随动植物产品及其包装物长距离能传播蔓延,而且适应性很强,对干燥、高温、寒冷以及杀虫剂、熏蒸剂都有较强的抵抗能力。
幼虫在食物缺乏、环境条件不适宜的情况下,能耐饥三年,进入休眠的幼虫八年不吃东西尚能生存,因此感染此虫的仓库,如不下决心,采取果断的措施,一般不易彻底根除。
为了进一步查明情况,今年五、六月间“全国储粮害虫检疫对象调查组”及云
南省有关单位,又在云南省中老、中缅边境有集市贸易的六个地、(州)十八个县(镇)集市、粮库、医药库等进行了调查,发现此虫已蔓延到畹町、盈江、梁河、腾冲、保山等地、县,而且虫量很大。
如畹町镇混板粮库,在半平方米的墙内就存谷斑皮蠹活幼虫八百头之多。
更严重的是,从缅甸流入购买的粮食已调到云南省的昆明、曲靖、红河、楚雄、大理、临沧、西双版纳等地、州、市;以及广东、广西、福建、湖南、贵州等省。
根据目前的调查结果,昆明市和湖南省湘潭市、广西贵县已发现此虫。
这就表明确实存在着“谷斑皮蠹”蔓延到我国内地的可能性。
必须采取紧急措施,防止此虫的进一步扩大蔓延。
基于上述情况,云南省人民政府已于今年七月三日发出严防此虫传播蔓延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一定把这一害虫控制和消灭在点、片、初发阶段。
农业部、粮食部也转发了云南省的报告,要求有关省、市、区提高警惕,查清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该虫的传入。
为了确保农副产品的储存、粮库的安全,我们拟进一步采取如下措施:
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已决定将普遍发生“谷斑皮蠹”的德宏州划为疫区。
在疫区范围内,粮食、商业,供销及其它有关部门已发现此虫的仓库,应迅速组织力量,限期进行彻底的熏蒸处理。
今后凡从疫区调运农副产品,必须由粮食、商业、外贸、农业工商部门联合组成的县、镇检疫组检验,证明确实不带此虫后、方可调运。
二、凡是从云南省该虫发生地区调进粮食、油料及其它农副产品的地区,当地政府应迅速组织粮食、商业、供销、农业等部门有关人员联合进行一次虫情调查,如发现此虫为害,立即采取彻底的灭虫措施。
三、为了杜绝带“谷斑皮蠹”的粮食、油料及其他农副产品等继续从缅甸传入我国。
农业部已同意云南省一九八二年在边境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动植物检疫所瑞丽、畹町动植物检疫分所。
执行进口粮食和农产品的检疫检验工作,对建分
所所需的物资、经费等由农业部根据实际需要负责安排。
四、为了杜绝缅甸流入的粮食、油料中检疫害虫的传播蔓延,加强对带虫粮油的检疫管理,严格控制多种渠道收购缅甸的粮油,要认真执行议价粮油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其它单位不得插手的规定。
今后凡在云南省内或调出省外的粮食、油料和装具等,必须经粮食、农业部门检验,证明确实没有检疫害虫方可调运。
其它单位不得插手。
五、云南省财政厅、粮食厅、农业厅曾向财政部提出要求建立熏蒸库及开展普查和防治工作的费用三百九十万元。
(除建立植物检疫分所一项可由农业部根据实际需要,予以适当安排外)其余费用请财政部帮助解决。
以上报告,当否,请批示。
农业部
粮食部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