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2006年秋季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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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2006年秋季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6.05.08
•【字号】湘价费[2006]64号
•【施行日期】2006.05.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2006年秋季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费(2006)64号)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现就2006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办法
1、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学生(含县镇)除按本通知规定收取课本费(含音像教材费,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学生除外)、作业本费和根据学生及家长意愿与学生接受服务情况选择收取寄宿费或搭餐费外,不得再收取基本杂费、信息技术教育费(电脑教室学习费)等其它费用。

原经批准与社会投资者签订有电脑教室建设合同的,合同期满前的合理回报由学校在政府免杂费补助资金中支付。

2、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县外的其它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通道、沅陵、桂东、汝城、安化、新化、隆回、邵阳、城步、新田、江华、平江县农村义务教育,除按国家规定的“一费制”标准(每生每期农村小学96元、农村初中156元)和根据学生及家长意愿及学生接受服务情况选择收取规定的信息技术教育费(电脑教室学习费)、寄宿费或搭餐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3、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向学生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不得向学生收费统一购买教学辅导材料和学具,不得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校服、卧具。

二、其他地区学校学生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办法
除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外,其它地区学生的“一费制”标准,继续按课改地区与非课改地区、农村与城镇(城市和县城关镇规划区范围内)分年级分别核定。

“一费制”标准由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三项组成。

各项收费中,除适当调整音像教材费和将寒暑假作业本费调整到“一费制”以外外,其它各项收费继续按湘价费(2005)120号文件规定执行。

1、音像教材费,为了确保学生得到音像教材(录音磁带),适当调整音像教材费标准,小学一、二年级每生6元,三至六年级每生7元,初中一、二年级每生13元,初中三年级每生20元。

录音磁带由湖南教育音像出版社会同有关出版单位出版制作。

凡已开课并收取了音像教材费的,必须按教科书供应办法向学生配套提供规定数量和内容的英语或拼音学习磁带(小学每生一盒,初中一、二年级每生二盒,初中三年级每生三盒)。

凡未按规定提供英语或拼音磁带的,所收录音磁带费应清退给学生家长。

2、寒暑假作业本费由原在“一费制”内,调整为“一费制”外收取,纳入自愿性收费控制限额范围。

3、对享受“两免一补”的学生,要严格按政策规定执行,不得收取免收部分的费用。

4、进一步规范“一费制”以外的自愿性收费。

(1)寄宿费和搭餐费标准由各市(州)物价、教育部门核定,但只准对自愿接受了服务的学生收取,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

搭餐费,只向农村带米、带油到学校搭餐的学生收取。

对在学校寄宿的学生,不得收取搭餐费。

(2)禁止农村地区学校和城镇学校对就近入学的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子女收取借读费。

对跨县市区就读的学生可以收取借读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期小学150元、初中200元。

经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现代技术实验学校,借读费每生每期加收50元。

借读费不得跨学期(年)收取。

(3)农村学校不得收取校服费,城镇学校学生家长能够承受的,可收取校服费,校服价格由市、县级物价、教育部门按补偿成本和不盈利的原则核定。

(4)除寄宿费或搭餐费、借读费和校服费三项自愿性收费外,各种配套图册、基础训练、寒暑假作业本、会考指导丛书、学具、教育期刊、教师奖励基金等其它所有自愿性项目,2006年秋季学期实行最高限额控制,具体控制标准为每生小学一至三年级不超过40元,四至六年级不超过50元,初中不超过80元,并逐步降低控制标准,直至完全按市场模式动作。

学校应在控制标准内与学生及其家长协商确定收费的具体项目按实收取。

班费按每生每期不超过4元由班委会收取、管理和使用,不纳入控制标准。

(5)寄宿学生生活用品一律由学生自备,学校不得强制统一代购。

对学生食堂伙食费和寄宿制学校的住宿费,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管理。

(6)捐资助学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严禁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

(7)保险费,一律由学生家长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

三、加强对国有民办学校和其它办学形式收费的管理。

公办普通高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与其它机构或个人联合举办的民办学校,不得共享公办学校的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包括校名、师资、品牌、管理等),物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要据此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资格和收费资格重新进行审定。

省级示范性高中举办民办学校的独立办学资格由省教育厅审定,其它公办普通高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独立办学资格由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省、市(州)物价部门根据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独立办学资格的认定情况和提出的收费标准意见,按照教育收费审批权限,依法审批其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

凡没有通过省、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独立办学资格认定的或认定不合格的,各级物价部门一律不得批准其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资格和收费标准。

对已经通过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独立办学资格认定的民办学校,各市(州)物价部门要在认真搞好生均培养成本测算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当地居民的承受能力和课本实际价格等因素核定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备案。

收费标准由学费、代收费和住宿费三部分构成。

依托省级示范性高中举办的高中阶段民办学校、部门单位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收单位系统外学生、与校外单位联合举办远程网络教学的收费标准,继续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部门单位所办学校招收单位系统内学生,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一费制”标准执行。

四、严肃教育收费纪律。

(1)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是国家为治理教育乱收费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各学校不准以任何理由自立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突破自愿收费最高控制限额。

各市(州)、县(市、区)不得出台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和文件,各地义务教育的收费文件必须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2)各地各学校除在开学时按“一费制”标准和根据家长意愿与学生接受服务情况在规定控制限额内一次性选择收取本通知规定的自愿性收费外,开学后不准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3)义务教育阶段开展的联合办学、双语教学、实验教学和特长教学等形式的教学的学校班级,按国家规定执行同层次学生的收费标准。

(4)尚未实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学校“一费制”收入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用途使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律不得集中学校的收费
收入,不得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不得征收任何性质的统筹调剂基金。

基本杂费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集中代办用于购买图书仪器、文体设备和师资培训费用部分不得超过10%,同时要按期与学校结算,对没有提供相应物资和服务或有结余的,要在学期终了前清退给各学校,有关结算及清退手续存留备查。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收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凡图书仪器和文体设备的购置,要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对挤占、截留、挪用学校收费的,要严肃查处。

(5)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保障学校教职工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保障学校必要的基本建设和危房改造资金,各级政府按规定应安排的财政公用经费拨款、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免杂费经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的“一费制”补贴、城市低保户子弟免收基本杂费补贴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两免一补”经费补贴,必须在每年3月底以前安排落实到位。

义务教育阶段收取的帮困保学费,可作为上述补贴资金来源,由县级政府财政、教育行政部门集中统一掌握使用。

(6)课本和教辅资料发行过程中的返还折扣,只能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截留和挪用。

五、切实抓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落实。

各地要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湘价费(2003)14号]规定,抓好本地区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落实。

凡未按规定公示或学校实际收费与公示项目标准不符的,学生与家长可以拒缴,还可向当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举报。

六、加强对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

为了落实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办法,切实纠正和制止各种乱收费,各地要组织教育收费督查组到所属地区进行教育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督查。

各级物价部门要在开学前后组织安排一次对教育收费的专项检查,同时高度重视教育收费的日常检查和群众对教育收费的来信来访与投诉举报工作。

对检查出来的非法所得,无论作何用途或是否已经使用,一律无条件清退给学生。

乱收费情节严重的,还要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曝光,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
和当事人的责任。

附件:湖南省2006年其他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秋季“一费制”标准表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2006年5月8日
附件:
湖南省2006年其他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秋季“一费制”标准表
单位:元/每生每期
┌──┬────┬─────────────┬───────────────────────────┬────────┐
││年级│一费制标准│其中
│自愿部分控制│
│││
├─────┬────────────────┬────┤标准及范围│
││││杂费│课本费
│作业本费││
││├──────┬──────┼──┬──┼─────┬─────┬────┤│

│││非课改地区│课改地区│农村│城镇│普通课本│实验课本│音像教材│││
││├───┬──┼──┬───┤│├──┬──┼──┬──┤录音磁带│
││
│││农村│城镇│农村│城镇│││农村│城镇│农村│城镇││││
├──┼────┼───┼──┼──┼───┼──┼──┼──┼──┼──┼──┼────┼────┼──┬─────┤
││一年一期│││ 120│148│80│ 101│││27│34│6│7│││
│├────┼───┼──┼──┼───┼──┼──┼──┼──┼──┼──┼────┼────┤│

││二年一期│││ 119│147 │78│99│││28│35│6│7│40││
│├────┼───┼──┼──┼───┼──┼──┼──┼──┼──┼──┼────┼────┤│

│小│三年一期│││ 140│169 │78│99│││48│56│7│7│││
│├────┼───┼──┼──┼───┼──┼──┼──┼──┼──┼──┼────┼────┼──┤

│学│四年一期│136│ 161│ 144│173│78│99│44│48│52│60│7│7││配套图册、│
│├────┼───┼──┼──┼───┼──┼──┼──┼──┼──┼──┼────┼────┤│基础训练寒│
││五年一期│175│ 204│ 189│222 │ 103│ 124│58│66│
72│84│7│7│50│假作业本、│
│├────┼───┼──┼──┼───┼──┼──┼──┼──┼──┼──┼────┼────┤│会考指导丛│
││六年一期│174│ 203│ 190│223 │ 103│ 124│57│65│
73│85│7│7││书、学具、│
├──┼────┼───┼──┼──┼───┼──┼──┼──┼──┼──┼──┼────┼────┼──┤教育期刊、│
││一年一期│││ 294│334 │ 127│ 148│││ 144│ 163│13│10││教师奖励基│
│初├────┼───┼──┼──┼───┼──┼──┼──┼──┼──┼──┼────┼────┤│金等。


│中│二年一期│││ 299│343 │ 124│ 145│││ 152│ 175│13│10│80││
│├────┼───┼──┼──┼───┼──┼──┼──┼──┼──┼──┼────┼────┤│

││三年一期│││ 256│291│ 124│ 145│││ 102│ 116│20│10│││
└──┴────┴───┴──┴──┴───┴──┴──┴──┴──┴──┴──┴────┴────┴──┴─────┘
注:1、经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现代技术实验学校和经批准由社会投资电脑教室的学校并开设了信息技术课程的年级,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5元。

2、因条件限制不能提供“一费制”范围内规定项目的,应向学生退还相应的费用或在收费时核减相应的费用。

3、音像教材费只能向开课的学生收取。

4、自愿部分由学校与学生家长在控制标准及项目范围内协商,确定订购项目,按实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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