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反洗钱风险自我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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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反洗钱风险自我评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以下简称“反洗钱风险”)自我评估体系,提升反洗钱工作效能,有效预防和遏制洗钱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风险自我评估,系指根据反洗钱风险监管评估标准,系统持续地监测、分析、识别洗钱风险和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防范洗钱风险措施的有效性、健全性和充分性,从而达到持续性改进反洗钱工作的目标。

第三条各级机构和员工对反洗钱风险自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有权批准,不得对外发布。

第四条反洗钱风险自评原则上每年1次。

在产品和业务发生较大变化、内控制度有重大调整或反洗钱监管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适时开展反洗钱风险自评。

第五条反洗钱风险自评主体分总行、分行和支行,自评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实施。

总行反洗钱风险自评由总行内控合规部牵头组织实施,总行各条线部门负责本条线范围内反洗钱风险的自评。

分行反洗钱风险自我评估由分行内控合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分行各条线部门负责本条线范围内反洗钱风险的自评。

支行负责本单位反洗钱风险的自评。

第二章评估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制度完善程度
主要评估是否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按照反洗钱风险防控、预警和处理程序以及相应反洗钱要求,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评估的重点是制度的完备性、修订的及时性和报备的自觉性。

第七条机制合理性
主要评估是否建立有效的反洗钱内部工作机制,运作规范顺畅。

重点评估机构设置情况,反洗钱工作体系的运作效率及其规范、合理程度,可疑交易分析甄别的模式和可行度,是否建立对新业务的反洗钱风险研判机制等。

第八条技术保障能力
主要评估各业务系统是否完善、运行有效,能够适应反洗钱工作的需要,保证信息采集的准确和效率。

第九条人员与资质情况
主要评估反洗钱工作人员数量、学历、专业背景等,以及反洗钱培训、业务能力测试等情况。

反洗钱主管人员有无跨
部门的协调权力,以及能否出于反洗钱需要及时获取相应部门或各类应用系统的信息。

第十条客户身份识别
主要评估是否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要求,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合理划分和调整客户风险等级。

第十一条对高风险客户的特别措施
主要评估是否针对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采取加强型识别或控制措施,注重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

第十二条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主要评估是否认真落实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要求,按照规定期限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第十三条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主要评估是否按照反洗钱要求建立健全异常交易监测指标或模型;上报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是否符合规定、报告及时、要素完整;是否积极有效开展对可疑交易的人工甄别,提出有价值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或案件线索。

第十四条对高风险业务的针对性措施
主要评估是否针对高风险业务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积极开展风险警示,提高全行洗钱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五条开展宣传和培训情况
主要评估是否按照监管要求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自主管理与审计
主要评估是否加强反洗钱工作内部监督,落实岗位责任,开展对所辖机构反洗钱专项内部审计和内部检查,切实发现存在的问题并积极落实整改。

第十七条配合监管机构工作情况及其他内容
主要评估配合监管机构行政调查情况;接受监管机构现场检查及被处罚情况;向监管机构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及接受日常监管情况;承担监管机构其他重点任务情况;洗钱风险防控成果、有无重大违规事项等。

第十八条根据总行、分行和支行的不同属性及特点,设置不同的反洗钱风险自评指标、标准和分值,总行、分行和支行反洗钱风险自评具体指标、标准和分值,详见附件1至3。

第三章评估程序及方法
第十九条反洗钱风险自评的程序分为条线部门自评、牵头部门确认与核查、评级与报告3个阶段。

第二十条各条线部门根据牵头部门要求,组织本条线反洗钱风险自评,并将自评情况和信息反馈牵头部门。

各条线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自评信息的收集和反馈,确保收集资料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二十一条评估牵头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自评指标和标准,向条线部门收集条线自评情况和相关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反洗钱内控制度、反洗钱岗位人员情况、客户身份识别及风险等级分类情况、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宣传培训情况、配合反洗钱行政调查情况、接受监管部门反洗钱现场检查情况、洗钱风险防范成果等。

第二十二条评估牵头部门对收集的信息认为需要进一步确认和核实的,可通过要求条线部门提供补充材料、问卷调查、知识测试、资料调阅和谈话询问等方式进行。

(一)问卷调查。

评估牵头部门可向条线部门发放调查问卷,要求在合理的期限内对调查问卷所列问题逐一说明,并附上必要的证据材料,以初步排查其洗钱风险点或问题。

(二)知识测试。

评估牵头部门可以组织条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知识测试,了解工作人员对于反洗钱法律规定、反洗钱监管政策及条线部门反洗钱内控制度、洗钱风险控制政策的掌握程度。

第二十三条评估牵头部门对收集整理的反洗钱工作资料、数据、信息进行分析、评价和评分,并根据自我评估结果确定反洗钱风险等级,形成反洗钱风险自评报告,报行领导审定。

第二十四条反洗钱风险等级分为A、B、C 三个级别,其中A级[80分,100分]为优良,B级[60分,80分)为正常,C级(60分以下)为较差。

第二十五条对于需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的反洗钱风险隐患,评估牵头部门可向条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

第四章评估报告及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反洗钱风险自评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自评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整改的措施或工作建议等。

分行年度反洗钱风险自评报告应在次年首季或按监管要
求报送人民银行,同时报送总行内控合规部。

第二十七条对反洗钱风险评估结果揭示出的洗钱风险及其风险控制措施缺陷,条线部门应制定并落实整改计划,确定反洗钱管理重点,采取洗钱风险控制措施。

牵头部门要督促条线部门整改落实到位。

第二十八条条线部门、下级行反洗钱风险自评工作开展情况、自评结果、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纳入内控评价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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