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2013年“三农”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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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2013年“三
农”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1.08
•【字号】忻政办发[2013]159号
•【施行日期】2013.1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2013年“三农”保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3〕1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2013年“三农”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8日
忻州市2013年“三农”保险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全方位、多领域的农村保障体系,根据《山西省2013年“三农”保险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13〕94号),结合忻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充分结合我市“三农”发展的实际,提高金融保险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增强农业、农村和农民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的能力,持续扩大财政补贴型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建立健全三农保险保障体
系,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以服务“三农”为宗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先易后难,协同推进”的原则,积极推进“三农”保险业务的开展,探索建立政策性支持、商业化补充相结合的“三农”保险模式,发挥出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综合效应,增强农民抵御自然风险能力,减少农民因灾致贫、因灾返贫。
三、试点保险品种
(一)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
2013年我市中央政策性的保险试点补贴品种除现有的小麦、玉米、能繁母猪、奶牛、森林5种外,积极争取其他中央政策性保险试点补贴品种。
小麦、玉米、能繁母猪、奶牛、森林在全市范围内试点。
(二)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
2013年,省政府为经检测设备或人工检验合格的拖拉机(含手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供一定比例的交强险保险费补贴。
(三)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
按照《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羊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忻政发〔2013〕40号),市、县两级政府为羊生产提供一定比例的保险费补贴。
羊生产保险方案由市金融办、财政局、畜牧局牵头制定,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另行发文通知。
各县(市、区)可结合“三农”产业实际,自行选择新增品种开展政策性“三农”保险补贴试点。
(四)支持推广商业性“三农”保险
在做好政策性“三农”保险业务的同时,要鼓励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根据自身风险保障需求,增加投保商业性“三农”保险,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
平。
帮助和支持市内保险机构充分发挥行业的自身优势和保险功能,结合我市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和农业产业特点,积极与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强联系,不断创新“三农”保险产品。
各县(市、区)政府及涉农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保险公司开展育肥猪、特色农产品、农房、小额人身等“三农”商业保险试点,提供便利条件和有效支持,全面提高我市保险业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四、保险责任范围
(一)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1、小麦、玉米种植保险责任为因雹灾、冻灾、暴雨、洪水、风灾造成的损失。
2、能繁母猪、奶牛养殖业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政府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承保个体直接死亡的损失。
(1)动物疫病。
能繁母猪: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园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强制免疫副作用。
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出血性败血症、牛病毒性腹泻/黏膜病及强制免疫副反应。
(2)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地震、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
主要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政府强制扑杀。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重大病害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母猪、奶牛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3、森林保险的责任范围为:因自然灾害及病害造成保险林木的死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暴风、暴雨、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暴雪、病虫害等原
因直接造成保险林木的损失。
最终责任范围以我省公布的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方案为准。
(二)省级政策性“三农”保险责任范围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交强险责任包括: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时,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的死亡伤残、医疗费用及财产损失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上述中央、省、市“三农”保险的责任范围是“三农”保险的基础责任范围。
具体范围以“三农”保险参保者与保险承办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准。
五、保障水平的确定原则及保险费率
201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
种植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
每亩具体保险金额、费率及保险费:小麦300元、费率5%,每亩保险费15元;玉米260元、费率7%,每亩保险费18.2元。
养殖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参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确定,其中:能繁母猪保险金额每头1000元、费率6%,每头保险费60元;奶牛保险金额每头4000元、费率7%,每头保险费280元。
森林保险原则上以保险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林地清理、整地、苗木、栽植、管护等一次性直接费用)为主要确定依据,具体保障水平及保险费标准以我省公布的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方案为准。
拖拉机(含手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交强险每次事故赔偿责任限额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每台拖拉机(含手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交强险保险费参考《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执行。
六、承办机构
2013年政策性保险的承保工作由具备经营农业保险资格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按照规定程序承办。
涉农拖拉机(含手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交强险由具有交强险经营资格和服务能力的保险机构按照规定程序承办。
七、财政补贴
根据目前国家有关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政策,2013年我市试点险种分为中央补贴险种、省级补贴险种和地方补贴险种,并实行不同的财政保险费补贴政策。
(一)中央补贴险种
包括小麦种植保险、玉米种植保险、能繁母猪养殖保险、奶牛养殖保险和森林保险。
1、小麦、玉米种植保险
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5%,市、县级财政各补贴10%,参保者承担15%。
2、能繁母猪养殖保险
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12%,市、县级财政各补贴9%,参保者承担20%。
3、奶牛养殖保险
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12%,市级财政补贴9%,县级财政补贴4%,参保者承担25%。
4、森林保险的补贴政策按照我省公布的标准执行。
(二)省级补贴险种
拖拉机(含手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交强险,省级财政每台补贴40元保险费,其余保险费由参保者承担。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农业副市长任副组长,财政、农业、林业、农机、民政、保险协会、试点保险公司参加的“三农”保险工作领导组,具体负责推进“三农”保险试点的规划、指导、检查、落实等工作。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管理和协调推进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
各县(市、区)政府也应比照成立“三农”保险工作领导组,负责辖内“三农”保险试点工作的推广。
各级职能部门要把全面推进“三农”综合保险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内容之一,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扶持政策措施,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和工作机制的长效性。
(二)明确工作职责
金融办、财政、农业、林业、农机、民政、保险行业协会及保险公司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三农”保险联合工作机制,定期召开领导组工作会议,即时研究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
金融办负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体协调部署,政策的上传下达,具体工作的安排指导。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拨付、监督管理、结算等各项工作,确保保费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农业、林业、农机、民政等部门要在“三农”保险的宣传发动、风险预测评估、专业鉴定、防灾防损等方面发挥业务和技术优势,支持和配合承办机构开展“三农”保
险业务,与承办机构共同制定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参与承办机构成立的理赔专家小组,为灾后勘查定损提供必要的专业鉴定和理赔依据。
保险行业协会忻州办事处要加强对“三农”保险承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及合规监督,切实维护“三农”保险市场秩序和广大被保险人利益,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沟通相关信息。
(三)健全工作体系
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基层“三农”保险服务机构建设,应在乡(镇)设立“三农”保险工作站,在相应行政村设立“三农”综合保险服务点。
承办保险机构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的基层服务机构建设,为基层工作站、服务点提供必要的支持,确保其发挥政策宣传、动员投保、资料收集、基层服务的功能。
(四)强化目标考核
市“三农”保险工作领导组将根据阶段性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对各县(市、区)政府推进“三农”保险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并适时召开专题会,听取进展情况汇报。
各级保险承办机构应当每季度终了后7个工作日内,向辖内“三农”保险领导组办公室、财政、保险行业协会分别报送上季度“三农”保险承保理赔情况报告;年度终了后7个工作日内向辖内“三农”保险领导组办公室、财政、保险行业协会报送工作总结。
同时,建立农业保险大灾理赔情况即时报告制度。
(五)做好政策宣传
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承办机构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三农”保险相关政。
各“三农”保险基层服务站和服务点,以行政村为单位开辟“三农”综合保险宣传栏,由协保员走家串户,深入农户开展宣传,让每位农民都了解“三农”综合保险的政策内容,增强广大农户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使“三农”综合保险深入人心。
(六)强化承保理赔服务。
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农业保险条例》和保监会相关规定做好承保理赔服务工
作。
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建立健全“三农”保险承保、报案、立案、勘查定损、理赔等工作制度。
要按照预防为主、防赔结合的方针,帮助农户防灾防损。
要按照保险条款规定迅速及时做好理赔工作,不断提高“三农”保险服务水平。
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行业的自身优势和保险功能,结合我市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和农业产业特点,积极与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强联系,不断开发创新“三农”保险产品,提高保险业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七)2014年“三农”保险工作安排
2014年1季度,“三农”保险工作领导组对2013年“三农”保险工作进行总结,研究提出2014年“三农”保险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做好2014年度保险费补贴资金规模测算,向市财政局报送2014年度保险费补贴预算申请。
2014年“三农”保险实施方案印发前,我市“三农”保险工作遵照本方案执行。